債權人之債權應如何保護?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保全制度的設計是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重要基石。債權人應充分運用現有的保全程序,並在締約時要求設置有效的擔保機制。同時,立法機關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增強債權人的地位與權益保障。對於法院執行程序中的不完善之處,則應加強改革,以更高效、公平的方式促進債權的實現。債權保全與執行制度的改進,將有助於提升經濟交易的信任基礎,促進經濟活動的良性發展。
律師回答:
債權人在經過冗長的訴訟後獲得勝訴判決,而債務人卻早已利用各種名目進行脫產,導致債權人雖取得執行名義,卻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以致於其債權無法實現,這是常常發生的事情?
「接近你的朋友,但要更接近你的敵人。」這是電影《教父Ⅱ》裡,教父所說的經營之道可以在這個問題上借鏡,因為債權保全程序是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機制,旨在防範債務人脫產行為可能對債權實現造成的影響,重點皆在於債務人如何還款的資訊的搜集,債務人可能先前是你的朋友,但還債過程卻是你的敵人,對於敵人一定要掌握一切,並在敵人出手上,能夠及時不動聲色的採取必要的手段。
透過「查封拍賣之執行實益」和「債務人脫產行為的防止與對策」,債權風險是指債權實現所存在的現實危險及潛在的將來危險。我國民法都確立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債權保全程序-債務人脫產行為之防止與對策
債權風險指債權實現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現實危險及潛在威脅。為防止債務人脫產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我國法律設計了多種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時,可透過代位權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防止債務人的財產縮減。若債務人故意將財產轉讓、贈與或廉價出售,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交易行為自始無效。這兩項制度相輔相成,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債務人若企圖通過財產轉移規避債務,法律提供了多項措施防止脫產行為的發生。首先,債權人可於債務履行期限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查封拍賣之執行實益
查封與拍賣是強制執行的重要環節,能將債務人財產轉化為清償債務的資金。當法院執行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可要求對債務人名下財產實施查封,防止其任意處分已登記的財產。隨後,執行法院可對查封的財產進行拍賣,並將所得價金按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機制亦為查封拍賣程序提供了平等保障。
首先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這時必須透過快速取得執行名義方便後續債權執行,因之,簽立本票或可逕受執行的公證書都是可能的選項。
其次,執行的調查程序,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後,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命債權人查報之通知。是以,債權人執憑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執行名義之一,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方得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等資料。」調查責任是在債權人的沉重負擔,所以在借貸過程中,盡可能對於債務人財務狀況加以搜集,諸如職業、還款來源及家庭關係等均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有未來無法履行債務可能。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之實現,惟恐債務人將來無法履行,債權人往往以下列兩種方式尋求債權之保護,一者係「人保」,一者係「物保」。「人保」者乃債務人尋覓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物保」者,乃債務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之財產,做為擔保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之。債權人在締約時可要求設置「人保」或「物保」,如保證人或抵押物,以降低債權風險,且可省略上開調查債務人財務的狀況
公司債權人面臨的挑戰
公司債權人通常承擔更高的經營風險,且無法直接參與公司決策。一旦公司面臨財務困境或經營變動,債權人的權益可能受到嚴重損害。為此,建議未來立法應完善公司法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機制,平衡公司內外部人之間的利害關係。具體措施可包括增加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債權人保護條款,要求股東承擔更大的財務透明責任等。
對於公司之債權人而論,其實承擔了較高的公司經營風險,又無法介入公司決策過程,當公司發生變動時,債權人面臨的風險確是締約時無法預見的,因此建議未來公司法對於公司發生困難時的機制設計,實應顧及公司各方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及社會成本等立場考量,俾利將損害降至最低,也使各方利益得以兼顧。
所以從股東或公司經營者的立場,較容易選擇追求公司獲利極大化而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的決策,而債權人以公司外部人的身分,是無法介入公司經營決策,就法制規範風險分擔機制來說,必須於公司法中訂定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機制,以減輕股東與債權人間存在的利害衝突。此舉不但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負擔過高的風險,也是為了避免公司對外籌募資金的不利。
借款的唯一解決方式,就是徹底了解債務人的背景與還款能力,並且在法律層面上確保債權的實現。這不僅是知道對方是誰,更是通過法律的手段確保日後的債權不會因為債務人逃避或脫產行為而無法實現。若債務人無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就不應進行借款。
首先,法律訴訟中,必須有明確的借款證據才能進行相關程序。若債務人不願意以本票、公證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簽立借款契約,基本上此人不值得信任,也不應借款。本票或公證書是重要的法律工具,能提供直接的執行力,避免債務人事後否認借款關係,保障債權人權益。
其次,借款決策的關鍵是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不願意提供詳細資料,包括身份證字號、職業、家庭情況等,這種人明顯缺乏誠意,應拒絕借款。債務人若不能坦誠面對借款方,說明自己的還款計劃及財務狀況,顯示其對借款及還款責任缺乏認知或能力,這樣的人不值得信賴。同樣,如果債務人無法提供擔保品,也缺乏還款能力的明確證據,這筆借款應當被視為高風險,不值得進行。
此外,債務人若能提供充足的擔保品,則上述法律保障方式可以適當簡化。畢竟,法律上的還款主要依賴債務人的財產清償能力。擔保品如不動產、動產或其他具有可執行價值的資產,能在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時為債權人提供保障,是降低借款風險的重要手段。
因此,對於債權人來說,借款前的法律保障措施是必要且不可忽視的。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契約,並要求提供擔保品或詳細的還款計劃,是降低風險的基本方式。如果債務人連這些基本的條件都無法或不願滿足,就應直接拒絕借款,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與財務損失。透過上述方式,借款方能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己的債權實現,避免陷入債務追償的困境。
-債務-債權保全-
(相關法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法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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