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是否須知會債務人?通知效力為何?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讓與的生效並不取決於通知債務人,而是取決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意,當讓與契約成立後,債權即發生移轉效力。通知的主要功能僅在於確保債務人能夠正確履行清償義務,避免誤向原債權人履行而產生爭議,並確保受讓人能夠順利行使債權。因此,法律對通知的方式與時間均無嚴格規定,只要通知內容明確並能夠使債務人知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受讓人亦可透過提示讓與文件的方式,使通知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這樣的規範確保了債權讓與制度的靈活性,同時保障債務人與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使得交易安全與法律穩定性得以維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讓與的「通知」在法律上僅屬於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並不具備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而只是針對債務人的對抗要件。換句話說,債權讓與的效力取決於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意,當雙方達成讓與契約後,債權即依法移轉至受讓人,無須債務人的同意即可成立。然而,若未經通知,債務人可以主張其不知悉債權讓與的事實,進而拒絕向受讓人履行清償義務,因此通知的主要功能在於確保受讓人能夠順利行使其債權,而非作為讓與行為本身的成立要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方對債務人生效,但並不要求債務人作出承諾或同意,亦即只要通知到達,即可發生法律效果。換言之,債權讓與的效力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發生,通知債務人只是為了確保債務人能夠正確履行義務,避免發生錯誤清償的風險。
債權讓與之通知並非生效要件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至同法條第二項所謂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蓋使債務人閱覽讓與字據,可知讓與之事實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並非以提示讓與字據為發生債權讓與效力之要件。(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626號判例)。
債權之讓與,該債權之擔保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對於為擔保之保證債務人,祇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以此事由而為通知即生效力,不以債務人另立書據承認為其要件。(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248號)。
倩權之讓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不生效力,此項通知不過觀念通知,使債務人知有債權移轉之事實,免誤向原債權人清償而已,在債務人既知債權已移轉於第三人,而向之請求返還擔保債務履行之契據,自不容猶藉詞債權之移轉尚未通知,拒絕對受讓人履行此項債務,而僅向之請求返還擔保債務之契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48號)。
債權讓與的「通知」,只是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不具特別的法律效力,也不需要債務人的承諾。換言之,通知並不是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讓人講好就生效),通知債務人,只是對於債務人的對抗要件,債務人可主張未經通知可拒絕付款予受讓人。
通知的方式?
讓與通知不需特定方式,可透過言詞或書面進行,甚至在受讓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時,也會產生通知效力。此外,民法第297條第2項規定,若受讓人向債務人提示讓與字據,則該行為與正式通知具有相同效力,亦即即使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閱覽讓與文件後,仍應認知債權已移轉,不能再主張未收到通知而拒絕履行義務。這一點也獲得39年台上字第448號判決的支持,法院認為,通知的目的僅在於使債務人知悉債權已經轉移,避免其向原債權人清償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因此當債務人已經明確知悉債權已讓與,即不得再以未正式通知為由拒絕履行義務。此外,針對附擔保的債權讓與,
當債權讓與發生時,該債權所附的擔保權利亦一併移轉至受讓人,且對於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如保證人)而言,僅需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即可發生效力,而無須保證人另行出具承認文件。這表明,即使擔保關係涉及第三人,通知仍僅是確保履行的機制,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條件。
因此,債權讓與的通知方式在法律上並無嚴格限制,只要能夠證明通知已送達債務人,即可確保受讓人的權利。實務上,通知可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電子郵件或其他可供舉證的方式進行,但即使受讓人僅以言詞向債務人通知,甚至在請求清償時口頭告知債務人,法律上仍可認為通知已達成,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通知亦不設有期間限制,且民法第297條第2項亦規定,將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與通知有相同效力。此外,以言詞、書面等方式,只要是意思表示可到達對方,即生效力,甚至受讓人向債務人討債時,亦會發生通知效力。
所以通知方式完全不拘。
-債務-債權讓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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