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債權讓與?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讓與是一種合法的權利轉讓行為,但由於債權屬於無形財產,為確保交易安全並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讓與行為須通知債務人後方能對其發生效力。這樣的設計確保債務人不會因債權讓與而陷入履行錯誤的風險,同時也確保債權受讓人的權利能夠順利實現。因此,實務上在進行債權讓與時,除確保讓與契約的有效性外,也應注意及早通知債務人,並選擇適當的通知方式,以確保債權讓與的法律效力得以完整發生,從而達到法律所期望的交易安全與秩序穩定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讓與是指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並享有該債權的相關權利。在此過程中,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需訂立債權讓與契約,該契約通常不需要經過特定形式即可成立,惟若涉及特殊性質的債權,則可能需要符合特定法定程序。然而,由於債權本身是一種無形的權利,並未有登記制度,因此第三人難以從外觀得知某一特定債權是否已經被讓與。因此,為保障債務人的利益及維護交易安全,民法規定債權讓與須經通知債務人後,方對債務人生效,亦即債務人僅需對其所認知的合法債權人履行義務,而不需負擔自行查證債權是否已轉讓的責任。
依據民法第294條第1項本文,債權人得將其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且依據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否則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換言之,即使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完成債權讓與契約,若未通知債務人,則債務人仍得合法地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而不需向受讓人給付。因此,通知債務人為確保受讓人權益的重要步驟,避免未經通知導致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而使受讓人無法實現其債權。關於通知的方式與內容,法律未作出嚴格限制,原則上只要通知內容明確提及受讓人自何時起受讓自何人之何筆債權,並請求債務人自該日起對受讓人履行義務,即可達到通知目的。
通知內容不需包含受讓人未來可能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資訊,以免驚動債務人,使其產生脫產或其他規避履行義務的行為。由於法律並未限制通知的時間與方式,因此在訴訟前,債權受讓人可以透過口頭、書面(如一般信函、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或各種現代通訊應用軟體(如Line、Messenger等)來通知債務人,只要能夠舉證該通知已送達債務人,即可確保債權讓與的效力對債務人生效。
這種彈性的規範,使得債權讓與能夠更有效率地完成,同時也讓交易各方有更大的操作空間。在實務上,為確保通知能夠達到法律效力,債權受讓人通常會選擇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通知方式,因為這類方式能夠提供較為強而有力的舉證效果,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此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權讓與可能涉及特定的法律規範,例如某些公法上的債權轉讓,可能須經特定機關許可或登記方得有效,例如金融機構的貸款債權轉讓,可能須符合金融監督機關的相關規範,才能對外發生效力。因此,實務上在進行債權讓與時,應根據債權性質及相關法律規範,確保讓與行為的合法性,以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債權讓與的效力。
-債務-債權讓與-轉讓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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