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已死,房貸保證人是否需要代替債務人償還銀行債務?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保證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代負履行的責任。具體來說,如果您擔任房貸的保證人,不論主債務人是否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債務(包括死亡),銀行都有權向您追討未償還的貸款金額。債權的時效期限通常長達十五年,這意味著如果債務未償還,您可能需要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為此負擔責任。即使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這對銀行向您追討債務並無影響。當代償債務後,根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您可以在清償的範圍內向原債權人取得相應的債權。然而,這並不會使成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只能在特定的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保證人的角色是有責任但沒有權利的,一旦您成為連帶保證人,就必須為債務人的債務負擔責任。在考慮是否擔任保證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因為這會涉及長期的財務責任和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739條規定,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代為履行,而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還包括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所有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因此,擔任保證人意味著不僅要承擔債務本身,還需要負擔所有衍生的財務責任。如果擔任房貸保證人,無論主債務人是否死亡,只要房貸未清償,銀行都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全額償還。換句話說,無論債務人是否因病或自殺過世,銀行依舊可以向保證人追討,並且這筆債務的請求時效至少長達十五年,甚至在銀行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可能會終生有效。
此外,即使債務人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這也不會影響銀行向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唯一的影響是,當保證人償還全部債務後,原本可以向繼承人求償,但由於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保證人將無法向其追回任何金額,只能獨力承擔這筆債務。這對於保證人來說無疑是一種極大的風險,因為保證人可能被迫清償一筆與自己無關的債務,卻無法從任何人處追回損失。
更麻煩的是,即便保證人替債務人清償房貸,仍然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為保證人並不是繼承人或房屋的合法權利人。依據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銀行代償後,只能在清償的範圍內,承受銀行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這個權利不得損害銀行的利益。換句話說,保證人並不會自動取得房產,只能代替銀行成為新的債權人,但如果房屋最終被拍賣,拍賣所得仍須先償還銀行的債權,保證人只能從拍賣金額中追回自己已經支付的部分。
為防止銀行濫用保證制度,銀行法第12條之1明確規定,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此外,當銀行已經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即便銀行有權徵求保證人,也必須設定一定金額的上限,並且在未來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進行求償,若求償不足,才可向保證人追討,而若保證人有數人,則應平均分攤求償的責任。但若銀行需取得執行名義或進行保全程序時,則不受此限制。
銀行法第12條之2規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但若保證人以書面同意,則不受此限制。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不會無限延續,避免保證人因時間過長而承擔過度的風險,也同時保障借款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合理權利義務關係。
若保證人未簽署書面同意延長保證期間,則一旦超過十五年,保證人的責任即自動解除,銀行不得再向其請求償還債務。這對於擔任保證人的人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措施,因為過長的保證期間可能導致保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財務狀況變動或個人健康問題,而陷入困境。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除非保證人自願同意延長,否則保證責任應受到時間上的限制。
然而,實務上銀行可能會在貸款文件中附帶條款,要求保證人在簽約時一併簽署延長保證期限的同意書,這使得保證人可能未察覺自身責任將會持續超過十五年。因此,在簽署任何與貸款或擔保相關的文件前,保證人應該仔細閱讀條款,確保自己沒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延長保證責任。
此外,即使保證責任受到十五年期限的限制,這並不代表銀行在該期間內無法要求償還債務。若債務尚未清償完畢,銀行仍可依法向主債務人或其他仍負有責任的保證人追討欠款。因此,對於保證人而言,雖然該法條確保保證責任的時間限制,但仍需審慎考慮自身財務狀況,避免在未來承擔無法負荷的經濟負擔。
當保證人代為清償後,銀行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將轉移至保證人,這意味著保證人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其所代償的金額。如果保證人是受主債務人的委託而提供擔保,則其可依據委任契約的規則,請求主債務人償還所支付的金額,並要求支付自代償之日起的利息。然而,這種求償權在債務人已死亡或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可能變得毫無實際作用,因為主債務人已不復存在,繼承人也不會負擔責任,導致保證人無處可追償。
保證人向債權人代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移轉於保證人,因之保證人得就實際代償之數額,向主債務人求償。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對於主債務人即有受任人之權利,除依一般委任法則,保證人因受任保證而代償之數額,應由委任之主債務人償還外,並應償還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561號民事判例)
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唯一能夠做的,可能就是請求銀行拍賣房屋,看看能否收回足夠的金額來抵銷欠款。若拍賣所得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保證人仍需向銀行支付剩餘的款項,因此可能需要與銀行協商,以期降低自身的負擔。如果債務數額過高,保證人甚至可能需要考慮申請債務清理程序,以免因負債過重而導致個人財務崩潰。
這也再次證明一個重要的事實:擔任保證人只有責任,卻沒有權利。一旦主債務人無法支付貸款,連帶保證人就會成為銀行追討的對象,因此,在擔任保證人之前,一定要謹慎評估所有可能的風險。如果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不足,或其財務狀況存在高度不確定性,擔任保證人無疑是一個極高風險的決定。一旦簽署保證契約,未來即便債務人無法償還,保證人仍必須負起全額償還的責任,這對於一般人來說,可能會帶來極大的財務壓力。因此,在決定擔任保證人之前,務必要深思熟慮,避免讓自己陷入無法翻身的財務困境。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銀行貸款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12-1條=銀行法第12-2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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