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限意義為何?其存續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嗎?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抵押權的存續與擔保債權緊密相關,當擔保的債權尚未消滅時,抵押權仍然有效;相對地,當債權清償或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因為抵押權本質上是為擔保特定債權的清償而存在,而非一種獨立存在的權利,因此其效力應與擔保的債權一致,並無存續期間的限制。抵押權的存續期限並無法律上意義,實際上是否消滅,除了清償或其他法定原因以外,與時間有關即僅有消滅時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設定是在不動產貸款交易中的一種法律程序,借款人在獲得貸款時,需將自己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提供給債權人,以確保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益。當借款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依據抵押權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以獲取相應的償還款項。這種制度不僅有助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也確保借款人在取得融資的同時,能夠維持履行債務的責任,進而維護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依據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由此可見,抵押權的特點在於不移轉占有,即借款人在設定抵押權後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該不動產,但當債務違約時,債權人即有權利對該不動產進行拍賣,並優先受償。
抵押權的存續與擔保債權緊密相關,當擔保的債權尚未消滅時,抵押權仍然有效;相對地,當債權清償或消滅時,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因為抵押權本質上是為擔保特定債權的清償而存在,而非一種獨立存在的權利,因此其效力應與擔保的債權一致,並無存續期間的限制。
實務上,有些抵押權設定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但這類約定並無法律上的意義,因為抵押權的存續應取決於債權的存續狀態,而非基於約定期限。因此,即使抵押權登記上的存續期間屆滿,仍需經過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塗銷同意書,並提供印鑑證明等相關文件,或透過法院判決塗銷後,方能辦理抵押權的塗銷登記,確保該不動產的產權回復完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內政部91年2月8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460之1號函釋參照)。基此,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後,始得據以申辦塗銷登記。
如果因為罹於消滅時效?可以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設定
請求權若在法定期間內未行使,將會因消滅時效而失效,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若經過十五年未行使即告消滅,而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則抵押權人若在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未行使抵押權,該抵押權亦將歸於消滅,這是民法第880條所明文規定的內容。消滅時效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防止長期不行使權利的情況導致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當事人應留意時效期間的計算方式,以免權利因疏忽而喪失。
在探討請求權的行使時,必須先釐清何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這點在民法第128條中有所涉及,所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是指債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點,至於何時可行使權利,則須視契約是否有約定清償期限而定。如果契約有約定清償期,則請求權應從約定清償期限屆滿時起算,並依據契約性質判斷其消滅時效應為15年、5年或2年,視具體情況而定。
反之,若契約未約定清償期限,則一般而言,契約成立後債務人即負有清償義務,因此請求權應從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但如果是消費借貸契約,因民法規定債權人需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才能請求返還借款,因此實務上認為,對於未約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契約,須待債權人催告後,時效始開始起算。
在實務判決上,最高法院77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明確指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得以行使之日起算,而民法第307條亦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當債務履行完畢或債權因時效消滅,則作為擔保的抵押權、質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亦隨之消滅。這項規定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因為它確保債權與擔保權的存續關係,使得擔保物權不會在債權消滅後仍繼續存續,避免發生權利失衡的情況。
此外,針對抵押權的存續,民法第880條特別規定一個例外,即使擔保的債權已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仍可存續五年,期間內若抵押權人未行使該權利,則抵押權亦歸於消滅。這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給予抵押權人一定的緩衝時間,以便能夠補救可能疏忽行使權利的情況。然而,若抵押權人仍未在五年內行使抵押權,則無論其是否知悉時效已屆滿,法律上皆視為其放棄抵押權,抵押權將自動消滅,抵押物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主張塗銷抵押權登記。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設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07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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