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如何聲請?有對待給付的請求可以聲請?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一種高效且經濟的法律程序,能幫助債權人快速獲得執行名義,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然而,支付命令並非適用於所有債權請求,聲請人必須確保其請求標的為金錢、有價證券或可替代物,且自身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此外,提交聲請時應確保證據齊全,以避免法院駁回聲請。若債權人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支付命令的條件,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種快速且合法的債權追討程序,特別適用於金額較小且證據明確的案件,能有效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並減少法律成本。許多人可能遇過這樣的情況:借錢給親朋好友,金額雖然不大,但對方卻遲遲不願歸還,若選擇打官司,不僅費時費力,還可能需要支付昂貴的律師費,而支付命令正是解決這類問題的一種便捷途徑。
 
支付命令是一種快速且便捷的債權追討程序,適用於金錢、有價證券或可替代物的請求。然而,並非所有類型的債權請求都可以透過支付命令進行,聲請人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要件,才能順利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中最關鍵的條件之一是,聲請人本身已不再負有任何對待給付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該筆債務涉及雙方的合約關係,且債權人仍需履行其對待給付義務,則法院可能會認定聲請支付命令的條件尚未成熟,而駁回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的規定,支付命令適用於債權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例如要求對方償還新台幣十萬元、交付一台蘋果電腦,或履行台積電股票一張的交割義務。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須在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否則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支付命令需支付500元的裁判費,但該筆費用可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相較於正式訴訟,支付命令的成本相對低廉。
 
與訴訟相比,支付命令具有幾個顯著優勢。首先,速度快,支付命令從聲請到法院核發大約僅需兩週時間,而一般訴訟可能光是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就需一個月以上。其次,不需開庭,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會進行形式審查,不會開庭審理,因此程序簡便。第三,費用較低,支付命令的裁判費固定為500元,而訴訟費用則依標的金額計算,通常從1000元起跳。因此,對於債權金額較小的案件,支付命令提供一條更經濟的法律救濟途徑。
 
支付命令的適用範圍主要限定於三種類型的債權請求,即:
 
請求支付金錢——例如借貸關係中的本金與利息、未支付的貨款、租金等。
請求給付可替代物——例如約定交付一定數量的特定商品,如100公斤的大米、10桶食用油等。
請求交付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債券、支票等可轉讓的金融工具。
然而,除請求標的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之外,債權人本身的法律地位也至關重要。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若仍須履行某項對待給付義務,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例如,若債權人是賣方,且合約約定買方應付款後才能交貨,則債權人必須先交付商品,才能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買方付款。換言之,支付命令的聲請條件之一是:債權人必須已履行自身應盡的義務,且該筆債務已經到期,才能提出聲請。
 
聲請支付命令時,需向法院提交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資料,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姓名與住址,若有代理人則需記載代理人姓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例如新台幣十萬元;請求的原因與事實,若涉及對待給付,如買賣交易中賣方已出貨但買方未付款,則需舉證已出貨的事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具體陳述;以及管轄法院的名稱,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須依據債務人的所在地決定,若債務人為自然人,則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由其主要營業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須在台灣設有營業據點,否則無法適用支付命令程序;若涉及多名債務人,則可選擇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聲請支付命令的基本內容與文件準備(民事訴訟法第514條)
當債權人確定符合支付命令的聲請條件後,下一步便是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提交至法院審理。支付命令聲請狀應包含以下幾項關鍵內容: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狀應明確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資料,若當事人為法人,則應附上法人代表人及登記地址。
請求金額——清楚標明債務的金額,例如「新台幣20萬元整」,並標明是否包含利息或滯納金等附加請求。
請求的原因與事實——簡要說明債務的來源,例如因買賣契約、租賃合約、借貸關係或勞務報酬所生,並附上相關交易紀錄或協議內容。
對待給付的履行情形——若債權人須先履行某項義務,則應在聲請狀內說明該義務已履行完畢,例如:「賣方已於○○年○月○日交付全部貨品,買方應支付貨款新台幣30萬元整,然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
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應明確表達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意願,例如:「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支付新台幣20萬元整。」
檢附證據文件——為讓法院審查聲請是否符合要件,債權人應附上相關證據,例如:
借據、合約書、發票、訂單、匯款紀錄等可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若涉及對待給付,則應提供履行該義務的證明,例如貨物交付單、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
 
雖然支付命令是一種高效率的債權追討工具,但仍需注意適用範圍與限制。若債務金額較大(如二十萬元以上)、債權關係較為複雜,或債務人可能有脫產風險,則不建議使用支付命令,較適合透過正式訴訟處理。
 
原因在於,若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案件將轉入訴訟程序,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此外,若債權債務關係過於複雜,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聲請;若未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可能迅速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即便獲得執行名義,也難以實際回收債權。因此,雖然支付命令提供一種便捷的法律途徑,債權人在決定聲請支付命令前,仍應審慎評估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及可能的應對措施,以確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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