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債務人的惡意脫產行為,債權人可採取多種法律手段予以對抗。在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前,可透過假扣押防止財產轉移;若財產已經被轉移,則可考慮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而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透過刑事告訴來追究債務人的法律責任。最終,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則可依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與拍賣,以確保自身債權能夠獲得保障。在民事方面,可透過假扣押、撤銷詐害行為之訴或確認抵押權無效之訴,來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在刑事方面,若債務人涉嫌損害債權罪,債權人亦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促使司法機關介入偵辦,藉此防止債務人利用違法手段規避債務。這些法律手段的運用,皆有助於維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防止惡意債務人脫產逃避清償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追討財產,常會利用惡意「脫產」的方式將名下財產移轉給他人,債權人為避免就算拿到執行名義(法院判決確定、本票裁定、調解成立合解成立)也是求償無門的困境,或是不讓債務人明明就有財產也故意不還錢的惡劣行為得逞,法律上有幾種可以用來確保債權人或對抗債務人的方式,其中有訴訟、有保全程序、有民事也有刑事,依提出的幾個時間點和條件不同。
 
惡意「脫產」的方式
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的追討,往往會利用惡意「脫產」的方式,將名下財產轉移至他人名下,藉此讓自己表面上變成「無產可執行」的狀態,以致於債權人即使取得執行名義(如法院確定判決、本票裁定、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最終仍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為防止這類惡劣行為得逞,法律提供幾種不同的救濟手段,藉此確保債權人得以對抗債務人的不法行為。這些方式涵蓋訴訟手段、保全程序,以及民事與刑事責任的追究,視不同的時間點及條件而有所區分,以下作概述。
 
在債權人尚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之前,若察覺債務人有「脫產」的可能,可以藉由假扣押的方式來「防止」財產轉移。假扣押是一種臨時保全措施,目的在於預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執行階段時財產已被轉移或隱匿。由於此時尚未取得確定的執行名義,因此假扣押只能做到財產的「查封」,但尚無法進一步進行拍賣。其主要程序如下:
 
假扣押
首先,債權人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審查後若認為確有必要,則會裁定准許假扣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應進一步調查債務人名下有哪些財產可供查封,並依規定提供擔保,以避免假扣押措施濫用,造成債務人不當損害。擔保提存後,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法院在接獲聲請後,會通知執行機關執行假扣押,進而進行查封,以確保債務人財產不會被任意轉移或變賣。(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撤銷詐害行為
假扣押的主要作用在於「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但若債務人已經完成財產轉移,假扣押則無法發揮效用,此時債權人可考慮採取「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即撤銷權行使)。依據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債務人若以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方式轉讓財產,並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財產移轉行為,讓該財產回歸債務人名下,進而恢復執行的可能性。此類訴訟的成功關鍵,在於證明債務人的財產移轉行為確實對債權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對此具有惡意(例如明知債務人轉移財產是為規避債務,仍協助完成財產移轉)。若法院判決撤銷該交易,則該財產將回歸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即可據此進行強制執行。
 
買賣的有償行為,撤銷的要件必須是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一般來說,債務人名下已無足夠財產清償債務時,可為明知),已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以如果將不動產賣掉,必須買的人事先知道債務人欠債權人錢,而且將不動產賣掉後就無法清償債務,這一點實務訴訟上債權人要舉證證明。
 
倘若債務人是賣給自己同住之親屬或家屬,而且債務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價金交付之證據,債權人勝訴機率才較高。但如果是贈與的無償行為,則只要是贈與後已經沒有其他財產來清償積欠債權人的債務,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移轉行為。
 
另外有一種常見惡意「脫產」,是債務人將名下唯一不動產設定假的高額抵押權於第三人
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500萬元,卻將名下唯一不動產設定假的抵押債權600萬元,如此一來,債權人會因為就算查封拍賣不動產,因為前面的抵押債權就會優先受償,債權人就不會對該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或者,賣也拿不到錢因為抵押權之設定是假的,因為實際上並沒有要擔保之債權存在,債權人可提起主張債務人和第三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的訴訟。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惡意「脫產」的手法層出不窮,其中一種常見的方式,就是債務人透過設定假的高額抵押權來規避強制執行。例如,債務人欠債權人500萬元,但為避免不動產被查封拍賣,故意與第三人合謀,假借一筆並不存在的600萬元債權,在其名下唯一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如此一來,即便債權人試圖對該不動產進行查封或拍賣,表面上該不動產已經負擔遠超過實際價值的債務,導致債權人無法回收應有的款項,甚至因為擔心優先受償權問題而選擇不進行執行。
 
然而,這類行為本質上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87條的規定,當事人間以虛偽意思所為之意思表示,對於當事人無效,對於善意第三人亦無效。因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之訴,主張該抵押權係虛偽設定,並非真正的擔保債權,請求法院撤銷該抵押權的登記。若法院認定該抵押權確實屬於通謀虛偽之行為,則可裁定該抵押權無效,從而恢復該不動產的清償價值,使債權人得以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若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直接將名下財產轉移至親屬或第三人名下,例如過戶房產給家人、贈與不動產、將銀行存款提領轉移或低價賣給特定對象等,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及「詐害債權行為」。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請求法院宣告這些財產轉移行為無效,讓財產回復到原來的狀態,以確保自身債權能夠受償。
 
詐欺得利罪
此外,在債務人已完成脫產且涉及詐欺行為時,債權人亦可考慮刑事手段。依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的規定,債務人若在明知自己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仍對債權人隱瞞真實財務狀況,並藉由虛假交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轉移財產,以致於債權人無法受償,可能構成詐欺犯罪。若債權人掌握足夠證據,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促使司法機關介入偵辦,進而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此類刑事手段雖然無法直接讓債權人取回財產,但對於遏止惡意脫產行為,仍有相當程度的威懾作用。
 
執行程序
在執行程序方面,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仍然可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對付債務人。例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收入、動產(如車輛)等進行查封,並在必要時進一步拍賣,以償還債務。即便債務人已完成財產轉移,若法院判決撤銷該轉移行為,債權人仍可針對該財產聲請執行。此外,對於隱匿財產的債務人,法院還可依民事執行法的規定,命其到庭陳述財產狀況,若債務人拒不配合,甚至可能被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實務上常見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時才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有價值的財產,唯一有價值的不動產已經移轉到親戚名下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親友等。前者包括買賣或贈與,皆可聲請法院撤銷其移轉行為
 
損害債權罪
除民事法律上的救濟措施外,債務人若有意規避債務、轉移財產,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的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百元以下罰金。」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債務人在被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時,惡意轉移或隱匿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舉例來說,若債權人A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準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B的房屋進行查封,然而B為避免財產被拍賣,迅速將房屋過戶給自己的家人,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又例如,若B住處內的所有動產已經遭法院查封,但B仍然偷偷將已查封的鋼琴轉售給中古鋼琴商行,以規避執行,則B的行為亦可能符合「毀損債權罪」的構成要件,檢察官得據此提起刑事訴訟,追究B的刑責。
 
此外,在執行程序方面,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但發現債務人疑似有脫產行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透過法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一步確認是否有不當轉移財產的情形。如果查明債務人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則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裁罰,甚至進一步請求法院「撤銷財產移轉行為」,讓該財產回歸到可供執行的範圍。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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