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高就是重利罪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重利罪與借貸利率的具體問題,特別是如何判斷三分利是否構成重利罪,重利罪的判斷標準,主觀要件:包括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客觀要件:取得的利息需與市場標準顯著不相當。此處的顯不相當指的是利息高於一般市場利率,且達到明顯的超額水準。三分利(即月利率10%)在年化計算上約為120%。這種利率通常顯著高於合法的年利率上限(如民法第205條規定的16%),但是否構成重利罪還需綜合考慮。三分利的借貸合同,即使利率超出民法的規定,但是否構成重利罪需要結合具體經濟狀況、市場利率及借款人具體情況來判斷。雖然三分利顯著高於法定利率,但是否構成重利罪還需考慮借款人是否處於急迫或無經驗的境地,以及借款人是否對高額利息有足夠認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重利罪成立要件,不僅要求貸款人利用借款人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境提供借貸,還須實際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才能構成犯罪。判斷是否構成「顯不相當之重利」,須依據貸款的原始利率、借貸期限以及當地的經濟狀況進行核算,並與一般市場利率相比,若該利息顯然超出合理範圍,才可能符合重利罪的成立要件。此一借貸條件是否符合「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標準,則仍須進一步審酌當時的經濟狀況和市場利率,以判斷該利率是否遠高於一般民間貸款標準。
 
三分利之借貸契約,雖然在利息計算上超過民法第205條之20%之最高年利率,不一定即構成刑事上之重利罪。重利罪的成立不僅取決於貸款利率的高低,還須綜合考量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貸款條件的合理性、以及貸款人是否利用借款人的急迫需求來獲取不當利益。在本案中,雖然上訴人提供的貸款條件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但是否構成重利罪,仍須進一步審查當時的市場利率及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法院在適用刑法第344條時,會參考市場行情、經濟狀況以及當事人的交易背景,避免過度擴張刑罰適用,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實務狀況,民間借貸的利率通常介於月息2%至3%之間,而銀行貸款利率則相對較低。法院在認定重利罪時,通常會參考當時的市場行情,若借款人的月息在3%以下,則較難認定其超出一般合理範圍,亦即尚未達到「顯不相當之重利」的程度。反之,若貸款利率遠超市場標準,例如月息超過5%、10%甚至更高,則可能構成重利罪。此外,法院還會考慮借款人是否確實處於財務困境,是否缺乏金融交易經驗,或是否因急需資金而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借貸條件,從而判斷貸款人是否利用對方的弱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除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外,尚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足當之。而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貸與陳正周六十萬元,一個月利息一萬八千元(三分),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六十萬元每月利息一萬八千元(三分),以目前我國經濟狀況,能否得認上訴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殊堪研求。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29號刑事判決)
 
由此,縱使約定利率高於法定最高年利率20%,如未符合刑法第344條之構成要件,尚難論以重利罪。惟借用人得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主張超過年利率20%之利息,貸與人無請求權,如已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重利罪的判定:
經濟狀況與市場標準:利息是否顯不相當需要參照當時的經濟環境和市場利率。例如,若經濟情況使得高利息成為普遍現象,則可能影響對顯不相當標準的判斷。
 
借款人的狀況:若借款人明知借款利率遠高於正常市場水準但仍選擇借款,可能難以認定為無經驗或急迫境地。
法律與社會政策考量
 
在實務上,法院判斷重利罪時,亦會參考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即避免過度干涉市場交易行為。因此,若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屬於一般的市場交易,且借款人對借貸條件有充分理解並自主決定借款,則即便利率較高,亦不必然構成重利罪。然而,若貸款人透過隱瞞實際利率、強迫簽約、偽造借據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借款人支付遠超合理範圍的利息,則可能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月息為3%,即年利率36%,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規定的法定最高利率20%。然而,是否構成重利罪,仍須考量借款人當時的財務狀況、貸款條件是否合理、以及貸款人是否利用借款人的急迫需求來牟取暴利。若借款人本身具備金融交易經驗,且在充分理解條件的情況下仍自願借款,則貸款人較難被認定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相反地,若借款人因急需資金,無法獲得其他融資管道,而被迫接受高利貸條件,則貸款人可能構成重利罪。
 
全面限制高利息借貸涉及市場自由的問題。法律中對利息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借款人的基本權益,但也要考慮到市場的自由運作。雖然高利息可能違背善良風俗,但是否定罪需要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來認定,不能一概而論。高利貸的限制則更多地是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因此,法律對這兩者的處理有所不同。
 
三分利的借貸契約,即便在利率上遠高於民法規定的16%,是否構成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還需要結合具體的借款情況、經濟環境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來綜合判斷。法律規定旨在防止惡意高利貸行為,同時保障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借款人的基本權益。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亦會審查貸款人是否採取其他不當手段,例如要求借款人簽署不合理的本票或借據,變相增加借貸成本,或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以威脅、恐嚇或暴力手段逼迫還款。若貸款人採取這類手段,則不僅可能構成重利罪,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的加重重利罪,將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債務-債務犯罪-重利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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