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將名下財產過戶予子女,這時候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對於債權人而言,若發現債務人已脫產,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積極採取行動,包括提出撤銷訴訟或追究損害債權罪的責任,並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保障機制,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無論是作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解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避免引發法律糾紛或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脫產是債權人最擔憂的債務人行為之一,但您解脫產的定義及法律後果嗎?當債務人為規避清償債務而採取轉移或減少財產的手段,便構成脫產行為。典型方式包括將財產贈與他人或以低價出售,而這些行為往往會導致債權人無法順利追償。對於此類情況,法律提供一系列對策,包括民法與刑法的規定,以防範債務人不當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在刑法中,「脫產罪」的正式名稱為損害債權罪,其針對的是債務人在面臨強制執行時,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破壞、隱匿或低價處分財產。依據刑法第356條,若債務人有上述行為,且具備侵害債權的意圖,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然而,刑法對損害債權罪設有10年的追訴期限,超過此期限,便無法再以此罪名起訴債務人。
一般人常遇到親友借錢,礙於人情壓力不好意思拒絕,在親友倒債後才後悔莫及,所以在借款的時候除非債務人資力雄厚(資產很多只是來不即變現),最好的方法是要提供擔保,例如提供保證人或在資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權。如果一開始沒有這些擔保,在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還有沒有能力或財產可以清償就只能看運氣。惟若債務人實際上有財產只是已經脫產,法律上還是有途徑可以追回債務人之財產,本系列案例整理債務人脫產時債權人可以主張之權利,以供債權人參考。
按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所稱通謀虛偽異思表示是指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5號判例)。
民法則為債權人提供撤銷脫產行為的法律依據。依據民法第244條,若債務人以贈與形式隱匿財產,而該行為導致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此行為。同樣地,若債務人以買賣契約的形式將財產轉移,但實際目的是脫產,且交易雙方知悉此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人也可提出撤銷請求。此外,對於債務人與他人串通進行虛假的贈與或買賣,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87條主張該交易無效,讓財產回歸債務人名下,以便進一步執行。
不過,法律對於撤銷權的行使設有期限限制。根據民法第245條,債權人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發生時起經過十年,撤銷權即告消滅。因此,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時,應迅速採取行動,否則可能錯失法律保護的時效。
至於脫產行為是否能成功規避債務,其實並非易事。即使債務人採取看似合法的脫產手段,這些行為仍可能被追溯並依法撤銷。債權人除可以透過民法第244條及相關條款進行追索,還可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針對債務人未行使的合法權利代為主張。此外,債權人在訴訟開始前可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限制債務人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以避免其在訴訟期間脫產。
對於債務人來說,若希望證明自己未脫產,則需提供相關交易的真實性證明,例如交易契約、對價支付憑證等文件,以表明其財產處分行為具有正當性,並非惡意規避債務。反之,債權人若欲舉證債務人脫產,則應蒐集其財產轉移的異常行為證據,並證明這些行為已對債權清償造成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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