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提存於法院的假執行擔保金如何取回?
問題摘要:
擔保金在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不僅是法律保障雙方利益的工具,也是避免訴訟過程中因程序錯誤或誤判而造成不公平損害的有效手段。取回擔保金的程序雖然嚴謹,但能確保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在聲請過取回程中,需注意催告程序的規範,無論是自行催告還是請法院發文,均需確保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催告期間滿足法定要求;證明文件需完整且真實,包括催告信函和訴訟相關的裁判書,否則可能延誤取回程序;聲請取回擔保金的程序需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可能導致擔保金歸屬於國庫。透過上述程序,擔保人可依法聲請取回擔保金,確保自身權益的同時,也遵循法律對於利益平衡的要求。
律師回答:
未確定的判決,原告可持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前審判決,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後,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被告也可以依前審判決,將判決應給付之金額提存至法院(反擔保)以停止假執行。
所謂「假執行」,是指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通過執行程序提前實現判決內容的制度。這一設計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防止債務人濫用上訴權拖延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假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其執行範圍。「假執行」可進行所有執行行為,包括終局執行,而「假扣押」與「假處分」僅能保全執行標的物,無法進行拍賣或處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3條,假執行的聲請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通常債權人在提起給付訴訟時,會於起訴狀中表明願意提供擔保以申請假執行。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法院可在判決主文中宣告假執行。該宣告賦予判決內容以立即執行力,無需等判決確定,債權人即可依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前,債權人需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之後即可對被告的財產實施執行。
對於債務人而言,若希望避免財產遭到假執行,可以提供反擔保,即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以免除假執行。然而,何時提供擔保才能有效免除假執行,過去存在一些問題。依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債務人須在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提供擔保。但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假執行程序實施是指執行機關已開始對執行標的物進行執行行為,例如查封財產。如果債務人在執行查封後才提供擔保,即無法免除假執行。由於債務人難以預知債權人何時提供擔保以啟動執行,實務中債務人經常面臨困難。
為解決此問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於2003年修訂,新增第3項規定,將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時限延長至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交付前。只要債務人在此期限前完成擔保或提存,即可免除假執行。若執行程序已開始,執行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強制執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後的規定有效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債權人能及時利用假執行實現判決內容,而債務人亦有充分時間準備擔保以避免財產被執行,從而減少制度實施中的不公平情況。
法院保管的擔保金在訴訟期間內由法院保管,待訴訟結束後,無論原告或被告如何需要取回擔保金,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這些擔保金的存在,旨在平衡訴訟雙方的利益,避免因程序錯誤或判決結果與預期不符而造成的一方利益受損。
擔保金的用途主要分為幾種情形。首先,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通常是為在判決確定前,讓債權人能先保全或滿足債權的手段。例如,在假執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在尚未確定判決的基礎上申請執行,以保全其債權或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此類執行存在誤判或錯誤執行的風險。一旦最終判決結果顯示債權人申請的執行是錯誤的,債務人可能因此蒙受損害。為避免這種情況,法律要求債權人在申請執行前,向法院繳納擔保金,作為對可能造成損害的保障。
這筆擔保金的作用在於,如果債務人能舉證證明因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受到實際損害,可以直接從債權人繳納的擔保金中進行賠償。同樣地,擔保金的存在也保障債務人的權益,減少因誤查封或誤強制執行對其財產造成的不必要損害。
此外,債務人為避免假執行或假扣押,可以通過提供反擔保金的方式請求法院中止執行程序。反擔保的目的是在未來債務人敗訴的情況下,能使債權人快速從反擔保金中獲得賠償或補償。例如,債務人在訴訟中途為避免其財產被拍賣或查封,可以向法院提存一定金額的反擔保金,從而使強制執行程序暫停。然而,若最終判決結果顯示債務人應履行義務,則這筆反擔保金將被債權人用於賠償或抵扣債務。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擔保金的使用均需符合特定的法律條件。若訴訟結束且擔保金的用途已不存在,繳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取回擔保金。程序中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書、和解協議或法院裁定書,以證明擔保金的用途已經消失或案件已經解決。
如何向法院聲請取回假執行的擔保金?
擔保金的功用,在於確保受擔保利益人之後的取償權。而在訴訟終結後,擔保金一直擺在法院也不是辦法,可是如果冒然讓擔保人領回,又可能損及受擔保利益人的取償權,所以需要一個衡平的作法,例如設計一個制度,推定受擔保利益人無意取償時,就讓擔保人領回。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6條前段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第一步:催告對方行使權利
在聲請取回擔保金之前,擔保人須先進行「催告」,要求對方限期行使權利,催告的方式有兩種:
自行寄存證信函:擔保人可自行寄發存證信函給受擔保利益人,通知對方如欲行使權利,應在信件送達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否則擔保人將向法院申請領回擔保金。
請法院發文催告:擔保人也可請求法院以「限期行使權利通知函」的形式催告對方。法院通知的期間通常較長,可能設定為30天,要求受擔保利益人在該期限內行使對擔保金的權利。
第二步:對方未行使權利,聲請返還擔保金
當受擔保利益人在催告期限內未行使權利,擔保人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所謂「行使權利」,通常是指受擔保利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因假執行所受的損害,或採取與起訴相同效果的法律行為(如聲請調解或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未主張相關權利,擔保人可提出聲請返還。
聲請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撰寫聲請狀:擔保人需準備一份「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清楚陳述聲請理由。
附上必要文件:聲請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包括:
訴訟終結的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
原始提存書。
催告對方行使權利的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向法院遞狀:將聲請狀及相關文件提交法院。法院經過審核後,若認為聲請符合規定,將作出「准許領回提存物」的裁定。
第三步:完成取回程序
取得法院裁定後,擔保人需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申請。法院審核無誤後,通知擔保人領回文件。擔保人需按照提存所的指示,在指定時間攜帶相關文件及身份證明到法院提存所辦理手續,並到法院合作銀行完成取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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