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辦理擔保提存?可以領回去嗎?
問題摘要:
擔保提存是否可以全額領回,與提存的性質和訴訟結果密切相關。債權人為行使債權進行的擔保,通常有較高機率全額領回,而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進行的擔保則可能面臨無法領回的風險。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在選擇提存擔保時均應審慎評估相關情勢,以降低可能的損失並確保權益的有效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擔保提存」,如一般常見的為了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等,而就債務人所應受的損害供擔保時,也要將擔保物提存於提存所。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希望去扣押或不希望被扣押)。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法院裁定命其提供訴訟費用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等等。
(1)法官依職權准予或命擔保提存的時候。
(2)為了要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強制執行的時候。
(3)債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由法院裁定要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的時候。
(4)聲請更換提存物的時候。
(5)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可以聲請擔保提存的時候。
民法第368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5條、第389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票據法第19條。
領回擔保提存物的原因
提存法第十八條規定,關於擔保提存物的返還,明確列舉了九種適用情形,提存人可根據這些條件向管轄法院提存所申請返還提存物。以下分別說明各項條件及其適用情況:
一、假執行的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如果提存人因假執行的需求而提存擔保物,當本案判決結果對提存人完全有利並確定後,提存人可依此條件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假執行的宣告全部失效
若提存人為了避免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但假執行的宣告已完全失效,則提存人亦得聲請返還提存物。
三、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未聲請執行或撤回執行聲請
若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的裁判結果未進一步聲請執行,或執行程序尚未開始便撤回聲請,提存人可以此為依據申請返還提存物。
四、因避免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而預供擔保,並符合前項情形
如提存人為了避免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而提供擔保物,而相關案件因未聲請執行或撤回聲請的情況下,提存人得聲請返還提存物。
五、保全請求的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如果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保全請求案件已經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完全支持提存人的立場,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裁判結果,則提存人可依此聲請返還提存物。
六、本案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並未保留對提存物的權利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保全請求若經過和解或調解程序解決,而受擔保利益人未聲明保留對提存物的權利,提存人亦可聲請返還。
七、本案訴訟全部勝訴且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如果提存人為了停止強制執行而提供擔保,但本案訴訟結果確定完全有利於提存人,則提存人得以此為理由聲請返還提存物。
八、受擔保利益人表明同意返還
若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面前明確同意返還提存物,且經記載於筆錄,提存人可依此聲請返還。
九、提存出於錯誤或其他法律規定經裁定返還
若提存的原因存在錯誤,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裁定返還且確定,提存人有權聲請取回提存物。
此外,提存法規定,提存人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提出返還聲請,逾期未行使該權利,提存物將歸屬國庫。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提存物的權利狀態早日確定,避免長期懸而未決,從而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性。
債權人為行使債權之擔保
債權人通常會因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原因而繳納擔保金。這類提存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債權的實現,如果債權人最終勝訴確定,則先前為行使債權所繳的擔保金原則上可以全額領回。即使案件以敗訴結束,債權人因執行行為對對方財產造成損害的情況相對少見。例如,在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情形下,雖然被查封的財產受到了限制,但通常仍由所有人持有、使用和收益,因此要證明實際損害並不容易。尤其是針對存款查封,雖然持有人可能主張利息損失作為損害賠償,但該損害金額通常不高,因此債權人能全額取回擔保金的機會較高。
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之擔保
相比之下,債務人繳納擔保金以停止強制執行的情況,無法全額取回的可能性較高。這類擔保通常出現在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中,或為避免假執行而進行的反擔保。然而,這類案件中,債務人獲得勝訴的可能性較低,且一旦敗訴確定,法院可能會將這筆擔保金移交給債權人以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回原本提存的金額。
例如,在一審中敗訴的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假執行,可能選擇提存擔保金以暫停執行程序。但如果後續判決仍對債務人不利,那麼這筆提存的擔保金將成為債權人受償的一部分。對於債務人來說,這意味著除了最初被查封的財產仍可能遭到強制執行外,額外提存的擔保金也會進入債權人的口袋。
因此,債務人在進行反擔保時需謹慎行事,應充分評估訴訟勝訴的可能性。如果訴訟結果不利,不僅原有財產無法保全,額外繳納的擔保金也可能因敗訴而損失。這類擔保提存的風險使得債務人在選擇提存擔保時,需要理性權衡,避免衝動行事。
如何辦理?
擔保提存事件的處理首先涉及管轄法院的確定。根據提存法第5條的規定,擔保提存事件應由案件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的提存所辦理。這意味著提存行為的執行必須與相關案件的審理進程密切配合,確保提存程序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聲請擔保提存需要準備多項書類及文件,這些文件包括:
首先是提存書,提存人需備妥一式兩份提存書,按照格式逐項填寫清楚,並由提存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確保提存人姓名和住址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一致。
其次,針對提存物的性質,需填具相應的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若提存物為現金,應準備一式六聯的國庫存款收款書;若提存物為有價證券,則應填具一份國庫保管品聲請書。
此外,提存費繳款證明也是必要的文件。提存人需繳納每件新臺幣500元的擔保提存費,並提供相關繳費證明。
提存原因的證明文件亦須提供,提存人需附上法院裁判書的正本或影本。如使用抄本或節本代替,提存人需簽名或蓋章證明該文件與原本無異,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在提交文件及提存物時,若提存物為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提存人需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至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代理國庫的銀行。如果提存物不適合國庫保管,提存人需聲請提存所指定合適的保管機構,並將提存物及提存書提交至該處所。
提存人在提交提存物後的三日內,若未獲得法院提存所發出的提存書,應主動向提存所查詢原因,確保提存程序順利完成,避免因程序問題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或爭議。
法院的擔保提存並非一定可以全額領回,而是根據提存的性質及訴訟結果而有所不同。提存擔保金的原因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債權人為行使債權進行的擔保,另一類是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進行的擔保。這兩類提存在後續領回的可能性和條件上有顯著差異。
-債務-提存-擔保提存-
瀏覽次數: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