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什麼?如何活用擔保物權?

12 Aug, 2024

問題摘要:

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每種權利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適用範圍:抵押權:主要適用於不動產,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不動產作為擔保物,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優先從不動產的銷售價款中獲得清償。質權:適用於動產或權利,債務人將動產或權利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出售質物以獲得清償。留置權:債權人因合法佔有他人財物而獲得的擔保權,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繼續佔有該財物並在其出售中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通性,如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都是擔保物權系統的重要特徵。這些特徵説明保護債權人利益,並確保在債務未清償時,債權人能夠從擔保物中獲得優先償付。除了民法上的擔保物權外,你也提到了特定法上的擔保物權,如航空器抵押和船舶抵押,以及動產擔保交易法下的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和信託佔

律師回答:

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務清償,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上設定具有擔保作用之定限物權。活用擔保物權可以幫助個人和企業有效管理風險,保障債權的安全性,並促進資本的流動。以下是一些活用擔保物權的策略:

 

動產擔保法是一種民法上的制度,當債務人要向債權人借貸資金時,可以提供有價值的動產作為擔保物,當債務人無法按時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即可占有、變賣債務人當初提供的擔保物。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的規定,動產擔保共有3種不同的登記形式。

 

在設立任何擔保物權時,應詳細約定擔保物權的範圍、實現方式、以及違約處理常式,以避免後續爭議。確保在設立擔保物權前獲得專業的法律建議,特別是在涉及較為複雜的融資結構或大額交易時,以確保擔保物權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擔保物權旨在確保債務的清償,有助於促進資金融通,與市場經濟活動具有不可分的密切關係。現行民法設有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特別法上的擔保物權有民用航空法上的航空器抵押、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等。動產擔保交易法創設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三種不占有標的物的擔保制度。

 

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所設定的物權。擔保物權屬於所謂的定限物權,即於他人之物或權利設定的物權,因以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又稱為價值權。

 

擔保物權之通性

 

從屬性:擔保物權需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其成立以債權成立為前提,並因債權之移轉而移轉,因債權之消滅而消滅,是為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不可分性:擔保債權於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權利,是為擔保物權之不可分性。申言之,擔保債權縱經分割、一部清償或消滅,擔保物權仍為擔保各部分之債權或餘存之債權而存在,擔保標的物縱經分割或一部滅失,各部分或餘存之擔保物,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

 

物上代位性:擔保物因滅失,毀損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該利益成為擔保物之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得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謂之擔保物權之物上代位性或代位擔保性。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130~131。)

 

如何活用擔保物權?

 

利用抵押權籌集資金:

一般人所熟悉的抵押權,通常都是指民法第860條以下規定的「不動產普通抵押權」。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不管是辦理房屋二胎貸款,或土地貸款等各種不動產貸款時,房屋抵押權設定、土地設定抵押權都是申請時的必要步驟。

 

企業融資:企業可以通過不動產抵押,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獲得營運資金或資本性支出。例如,企業可以以工廠或辦公樓作為抵押物,獲得長期貸款。

 

個人貸款:個人也可以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用於房屋裝修、子女教育等大額支出。

 

抵押權白話來說就是,當有人想要借錢時,利用名下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提供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這種行為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及降低風險。抵押權人指的是,當抵押品被法拍後,有權可以領取拍賣所得之款項,通常抵押權人就是債務人(民法第860條)。

 

運用質權提高債權安全性:

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或可以讓與的財產權(例如借款債權),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或這筆權利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

 

借款人可以將動產(如車輛、設備)或權利(如票據、股票)質押給債權人,以換取貸款。這種方式可以減少借款人的信用風險,使債權人獲得更大的保障。將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作為質押物,以確保融資方能按期償還貸款。

 

活用留置權保障債權:

所謂「留置權」,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人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在商業交易中,當債務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項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將貨物或其他資產留置在自己手中,直到債務得到清償。例如,承包商在未收到工程款時,可以留置相關的設備或材料。

 

信託的讓與擔保:

通過將財產所有權信託給債權人,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這一機制進行融資或債務重組。債權人可以在債務違約時,迅速處理信託財產以獲得償付,而不需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式。

 

按信託的讓與擔保,乃屬權利移轉型之擔保物權,即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依約定方法取償,無約定時亦得逕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裁判參照)。

 

準此,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所有權之信託的讓與擔保,並非雙方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自不能認其為無效。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靈活運用:

持續性交易保障:對於企業的持續性買賣或採購契約,可以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將未來的債權納入擔保範圍,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債務人的變動而受損。例如,供應商可以要求客戶就未來的採購付款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不是固定的,而是設一個最高額度,未來只要是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基於票據,或繼續性的買賣採購契約)所生的債權,都在擔保範圍內。(參民法第881-1條)

 

結合特定法上的擔保物權

特殊行業應用:航空公司和船運公司可以使用特定法上的航空器抵押和船舶抵押,向銀行融資,以支持購置或維護飛機和船舶。這種方式在資本密集型行業中非常常見。

 

航空器得為抵押權之標的。航空器之抵押,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抵押之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9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海商法第33條、第34條)

 

動產擔保交易的靈活性

不佔有擔保:通過動產擔保交易法,企業和個人可以設立不佔有的動產抵押,這樣在繼續使用資產的同時,也能夠獲得貸款。這對生產企業特別有用,因為它們可以將設備、庫存作為抵押物,而不必停止生產。

 

通過這些策略,擔保物權可以被充分活用,既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又為債務人提供靈活的融資管道。在操作時,結合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選擇最合適的擔保形式,將有助於最大化擔保物權的效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1條=民法第884條=民法第900條=民法第9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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