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06 Aug, 2024

問題摘要:

假扣押裁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假扣押裁定是為了在判決確定之前,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或轉移財產,使得判決後的強制執行變得困難。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轉移或隱匿財產,使得將來若勝訴後,強制執行變得困難。它是一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旨在確保債權人在判決確定後能夠實現其權利。債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證明若不立即假扣押,未來判決執行將會面臨困難。通常,這要求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有可能會將財產隱匿或轉移,或是財產的價值可能會減少。債權人提出假扣押申請後,法院會根據證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許假扣押。假扣押裁定的內容包括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其在案件結束前進行處分。在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需儘速提供擔保,並辦理提存,確保假扣押裁定的合法性和執行的有效性。這些擔保通常用於保障債務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承擔的損失。債權人可以基於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將根據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阻止其進行轉移或處分。

律師回答:

「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的終局執行,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參照)。假扣押主要用於保全將來可能進行的強制執行。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判決前脫產或逃匿,可能無法執行判決,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適用於金錢請求或可以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訴求,如損害賠償、債務清償等。

 

假扣押裁定的聲請與實施

 

聲請假扣押的條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扣押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所謂之假扣押裁定,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例:貨款、工程款)或可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例:交付買賣標的物因違約而變更為損害賠償金額),在判決確定前,以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欲保全強制執行(即害怕債務人脫產),而聲請法院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參照)。債權人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儘速備妥擔保辦理提存,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阻止債務人脫產。

 

假扣押之聲請必須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如係向「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方法院管轄」為為聲請者,上開狀紙,尚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525條第2 項參照)。至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係指將來提起本案訴訟時之管轄法院,如對債務人實施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者,即債權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假扣押的執行:

假扣押的執行僅限於保全財產,不進行拍賣或變賣,除非有特殊情況允許。假扣押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保全債權人的潛在利益。

 

假扣押裁定的執行方法僅是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不得將扣押或查封的財產清償債權。另外,如裁定附加有提供擔保的條件者,須待提供擔保後才得開始強制執行。

 

在剛完成的假扣押聲請程序中,債權人陳述債務人脫產、逃匿等假扣押原因後,通常會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法院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說明大概可能是真的,可以酌定相當金額(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因此,債權人聲請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前,要先依照假扣押裁定記載的擔保金額,向法院提存所提供足額擔保由提存所保管。

 

假扣押到正式強制執行的過渡

 

假扣押的執行,只是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所以,其執行只到保全的階段為止,除了有特殊的情形,可以進行拍賣或是變賣以外,都不進行拍賣或變賣。假扣押債權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聲請本案的強制執行時,其聲請具備合法要件以後,執行法院就要調取假扣押的執行案卷接續進行拍賣等等換價的程序,不必再度經過查封或扣押的階段。假扣押執行案卷經調取併入本案強制執行卷後,以前假扣押的執行,即變成本案強制執行程序的一部分。當然,債權人認為假扣押的財產,仍然不夠清償債權時,可以另外再聲請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進行本案的執行,除了不須再經過查封或扣押的程序以外,其他的程序,和一般的強制執行,並沒有不同。應如何進行拍賣、變賣?如何發收取、支付轉給、移轉的命令?以及如何分配?都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辦理。一旦債權人在本案中取得了確定的給付判決,即可將此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進行正式的強制執行。此時,先前的假扣押裁定可直接轉入正式執行階段,無需重新進行財產查封或扣押。

 

假扣押裁定作為一種臨時保全措施,在防止債務人脫產、確保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當債權人合理地擔心債務人可能在訴訟期間轉移資產或逃避責任時,假扣押成為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手段。一旦訴訟結束,這些假扣押的措施便能夠迅速轉化為正式的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法律判決得以實施,實現公平正義。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民事訴訟法第524條=民事訴訟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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