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扣薪有極限嗎?

06 Aug, 2024

問題摘要:

法院強制扣薪是指在債務人未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利用公權力介入,要求債務人的雇主從其薪水中扣除一定金額來償還債務的執行措施。這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手段,目的是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工資進行扣除,但必須留有足夠的金額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扣薪的金額不得低於「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強制執行扣薪的上限為債務人薪資的三分之一,且需保留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因此,扣薪的實際金額會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限制:薪資的三分之一:法院每月最多能扣除薪資的三分之一。最低生活費的1.2倍:扣薪後,債務人每月應保留的最低生活費用。如果債務人認為扣薪金額過高,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計算扣薪金額或提出其他合法的異議理由。律師可以協助債務人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據,保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即為對其工資執行「每月扣薪」,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範圍內」的工資,是不能扣薪的。

 

什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法院強制扣薪

所謂法院強制扣薪,是指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從債務人的薪水中扣除一部分金額,用來償還債務。這是一種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可以藉由法院的公權力,直接向債務人上班的公司扣取其每月應領的薪水。除此之外,強制執行還有其他形式,如扣押存款、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等。

 

對於法院強制扣薪,法院強制扣薪是在債務人無法自願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透過法律程序迫使債務人的雇主直接從薪水中扣除一部分以償還債務。這是一種確保債權人利益的手段,同時也設有一定的保護機制,確保債務人有最低生活保障。

 

強制執行的其他形式:

法扣存款:債權人可以要求銀行扣押債務人的帳戶。這種扣押是即時的,通常只影響到帳戶在當天的餘額。

 

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如果債務人擁有如房產、車輛等資產,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這些資產。查封後,債務人不能出售或處置被查封的資產,直到債務解決。

 

這條法規訂了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如應收帳款等)可以進行扣押,並禁止債務人和第三方進行這些資產的任何處置。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這條條文明確了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規定,即扣押後的薪資將自動用於支付債權人的債權及相關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法扣存款,是向債務人有存款的銀行或郵局存款。不管戶頭有多少債權人可以將所有金額扣走(最多只可扣債務人所欠金額及加計的利息),只有當天有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債權人能有效回收債權,同時也確保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不受過度影響。若有特定情況或進一步的問題,理解這些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和債務人的權益保護非常重要。

 

查封動產或是不動產是針對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或是動產(例如:房子、車子、股票、基金..等)申請扣押執行。此情況名下財產皆無法再變動。

 

強制執行扣款時間會多久?

只要債務人一直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執行法扣薪命令會持續有效,債權人每月都可以向公司領取扣薪款項。

至於,法扣存款的效力只有當天有效,銀行或郵局收到存款扣押命令時,會查詢當日債務人的帳戶有沒有存款,不管戶頭內有沒有錢,執行強制扣款命令的效力只有當天有效。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

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的規定,將強制執行薪資變更上限為薪資所得的三分之一,所以強制執行扣薪時最多只能扣薪水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法院不能把所有薪水都扣光,扣薪的數額原則上是扣三分之一的薪水,且不可以超過三分之一。

 

同時需要保留當地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給債務人。所謂最低生活費是指,每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那「生活所必需」到底是多少錢?依同條第3項規定,是以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所以在這個金額以內的薪水,原則上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讓債務人生活還能過得下去。這個數額,在各直轄市、其他縣市的數額是不同的,且每年均會更新,以下為民國110年的版本。但這個數據其實滿不公平的,因為是簡單粗暴的分成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像新竹市的物價水準不輸臺北市,但新竹市被歸類為非直轄市,所以新竹市的每月最低生活費和臺東縣是一樣的,明顯不合理。

 

什麼不得強制執行收入?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可扣押:

這些收入來源旨在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這些收入不得被用於償還債務。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給付和必需的債權不可扣押:

包括但不限於養老金、失業救助等,這些被認為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資金,除非超過基本生活所需,否則不得扣押。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薪水是用來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費的話,

法院就必須至少留下這筆費用,不能扣走,領到的薪水有超過必要生活費的部分,才能扣。

 

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就要馬上扣薪嗎?

 

立即扣薪的法定要求:公司在接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後,必須遵循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的薪水。如果公司未執行,並導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應對銀行的要求:除非有法院的正式命令,公司不應單憑銀行的通知進行薪資扣押。這樣可以避免在多個債權人之間造成不公平的處理。

 

如果一直扣薪,總有一天會扣完吧?

 

如果扣薪主要用於支付利息,本金未能得到有效償還,債務可能會因利滾利效應而增加。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能需要長時間才能清償債務,甚至永遠無法完全償還。若只扣薪的部分只繳到利息,法扣的時間可能會拖得很長。根據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也就是說,你被扣掉的薪水會先拿拿付強制執行的費用,再拿去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本金。如果你的債務金額不高,也許扣薪也會有還完的一天,但如果你的債務金額比較高、或者你欠不只一間銀行錢,那麼你被法扣的薪水可能只夠繳利息,在沒有清償到本金的情況下,債務只會持續增加。

 

老闆可以建議員工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最終建議已被扣薪的債務人可盡快聲請更生或清算,因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開啟,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債清條例第48條第2項),如果法院未停止執行,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法院聲明異議。此外,債務人若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可依債清條例第19條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停止一切強制執行的進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民法第323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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