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06 May, 2017

律師回答:

相較於其他討債程序繁瑣,請債務人開立本票是一條容易實現債權的路,祇要開立本票,到期不履行,便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又快又便宜,所以,很多人借錢就開立本票當作索債的依據即是如此,因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至於,向法院聲請應具備什麼要件,分述如下:

 

一、聲請時應具備應注意事項:

 

(一)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二)書狀:

 

關於司法狀紙可行自在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法院聯絡相關事宜。狀件中應檢附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 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上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三)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如欲以郵件方式以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

 

(四)裁定後再由法院發給確定證明書並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二、特別問題-本票裁定限於對於發票人,不得及於其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而不得以發票人之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亦即,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因上開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如支付命令或簡易程序)尋求救濟。再者,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執票人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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