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要寫借據還是本票好?

28 Apr, 2017

問題摘要:

借據通常記載借貸雙方的姓名、借貸金額以及雙方的簽名等基本資訊,但即使有借據,若想透過法院追回借款,借據僅是證據之一,仍需透過訴訟程序,包括撰寫訴狀、開庭、上訴等民事訴訟步驟,直到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後,方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相比之下,本票的操作流程相對簡單,執票人只需撰寫訴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雖具有高效追債的優勢,但仍需謹慎填寫與保存,確保其法律效力。對於借款人或發票人出現異常情況,持票人應及時採取行動,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主張權利,以保護自身利益,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喪失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錢,到底要簽借據好,還是本票好?哪個效力高?我有借據,但本票的效力比較高對嗎?

 

事實上,「借據」和「本票」都可以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二者並沒有效力高低問題,只在依法主張權利的程序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借據與本票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同時行使權利。「借據」和「本票」在法律上效力,都是表徵債權存在的證明,二者並沒有效力高低問題,但本票有轉讓容易及法律上賦予執行力,因此主要差別在於法律實現程序難易有所不同。

 

借據通常記載借貸雙方的姓名、借貸金額以及雙方的簽名等基本資訊,但即使有借據,若想透過法院追回借款,借據僅是證據之一,仍需透過訴訟程序,包括撰寫訴狀、開庭、上訴等民事訴訟步驟,直到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後,方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相比之下,本票的操作流程相對簡單,執票人只需撰寫訴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需開庭,也無上訴問題。本票裁定通過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因此本票的法律效力和便利性遠超借據。然而,本票的規範也相對嚴格,若收到無效票或無法追蹤發票人,本票可能形同廢紙。在這種情況下,本票僅能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

 

一般而言,持有「借據」,除以支付命令為之,再加上相對人沒異議,否則都要透過訴訟程序,也就是要歷經訴訟程序,直到獲得最終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程序較為繁複。

 

匯款單可以當作借款的證明,不一定要寫借據,至於住所的部分您可以等起訴後請法院函詢匯款帳號的銀行或電信公司門號所有人,就可以取得對方的地址讓法院送達。

 

至於「本票」執票人,只需依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開庭,也沒有上訴問題),等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通常本票裁定繳給法院的程序費用也相對較低,所以,本票的法律追討程序較借據簡便。

 

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雖然,「收受本票」最怕的就是收到無效票,或是無法追蹤發票人,所以,簽本票同時,最好先買本票範圍(文具行有在賣)。記得要使債務人簽立(一)發票金額(未指明受款人,且未載到期日者,金額要五百元以上)。(二)載明發票日(即書局購買的本票,在最下方的日期必填,否則為無效票,而執票人自填發票日,則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三)最重要要求債務人在發票人欄上親自簽名,最好記載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日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無法特定發票人或無法查詢發票人最新戶籍之麻煩。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受理後只應就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對債務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臺灣新北地院109年抗字第251號裁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票的追討時效為三年,持票人必須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未填寫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計算三年。超過此期限後,若想主張本票權利或追回借款,訴訟程序將更為冗長,且需付出更多心力。因此,持票人應在時效內行動,避免時效過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此外,若本票裁定執行後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持票人需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確保權利延續。

 

實務上,為避免因本票記載的細微疏漏而影響權利行使,以下幾點需特別注意:首先,發票日必須填寫,但到期日可選擇不填,以「見票即付」型的本票為佳。這樣,若發現借款人財務異常,可立即聲請本票裁定,確保債款收回。其次,金額的填寫應避免錯別字或塗改,因金額錯誤或塗改會導致本票無效。同時,付款地的填寫關係到裁定的管轄法院,必須明確。此外,保存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有助於未來聲請裁定時準確定位對方身份。

 

若發票人為公司行號,需注意正確蓋齊大小章,並填寫統一編號,確保票據合法有效。為增強保障,可尋求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簽名,若發票人不償還借款,持票人可另行起訴保證人。此外,若在本票中約定利率,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年利率百分之六,超過部分需明確記載於本票上,方能符合法律規定。

 

又對本發票人的追討時效是三年。所以,持有他人本票,要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以本票裁定執行後無財產,也要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時間超過,債權人可以把本票當作借據,在借貸時效內仍得(一般從借貸還款日時15年)可請求還款。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借據-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3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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