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據,如何討債?

14 Apr, 2017

律師回答:

所有人總有面臨財務上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有些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爽快,沒有量力而為,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此時再怪事前沒作好評估,並保留相關憑證,到借錢的朋友避不見面,甚至對簿公堂,容易傷心又傷財。

 

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其實借大錢而不主動出借據,一開始通常就是想賴帳了,因此,除非在出借的同時,未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是一件基本的事情,如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一定會影響到自己未來實現權利可能。

 

有一紙借據,起碼作為憑證,當然最好還是像銀行一般,寫個約定書,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未來求償的可能性也提高了,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甚至問一下何以借錢的原因,並將之書立於借貸契約貸中,以方便自己評估到底要不要借錢,通常目的越不正當或投機,還錢機率較低!

 

但是常見的情形,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以為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雖然不見得自認倒楣了嗎,在法律上,曾發生的事情都是有辦法舉證,祇是訴訟成本及風險的考量,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但是法律是要講證據的,但是正如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換言之,免不了舉證花成本,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而有不必要之風險。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首要提出: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理論上,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但是實務上當然也是有方法,尤其借錢過程,既然是事實,免不了仍有跡可循,要請教律師來處理了。沒有法律專業,除非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此時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若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其實所有,法律訴訟就像打乒乓球,來來回回,殺來殺去。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甚至沒有留在任何證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千萬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如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如果對方拒收或置之不理,下一步則除了調解的聲請,有人可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這可能是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但是調解.除非要還錢的,否則很多情況,債務人根本避不見面!當然,以債務人賴帳觀點,當然不要參與調解,以免惹麻煩!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通常說謊不在少數,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若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除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但沒有其他事證,此時便要請證人或搜集其他證據,就非常需要專業技術。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倘若無書面證據,而憑靠其他方式,此時可以考慮找個律師來協助訴訟,千萬不要真得交給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就可以解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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