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據,如何討債?

14 Apr, 2017

問題摘要:

借錢給親友時,很多人礙於情面不好意思要求寫借據,但這往往會造成日後的麻煩。借據是借貸關係的書面證明,能有效確保債權人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依據《民法》第474條,借貸關係的成立需有明確的合意,而借據就是最直接的證據之一。如果可能,最好將借據升級為雙方簽署的借款契約書,載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擔保等條件,提高法律保障。此外,提供擔保措施亦是有效的風險控管方式,例如要求保證人或以動產、不動產作為擔保,依《民法》第860條,債權人可在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時,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以清償債務。若對方拒絕還款,債權人應先寄發存證信函,保留催告證據,必要時可錄音蒐證,證明對方承認債務,以利未來訴訟。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落在原告(債權人)身上,因此,除了借據外,銀行轉帳紀錄、對話錄音等皆可作為輔助證據。若證據不足,勝訴機率會降低,甚至讓被告輕易否認借貸關係。因此,借款前務必做好防範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以免陷入追討無門的困境。

 

律師回答:

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其實借大錢而不主動出借據,一開始通常就是想賴帳了,因此,除非在出借的同時,未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是一件基本的事情,如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一定會影響到自己未來實現權利可能。

 

借據的重要性

 

要求借據:

借據是消費借貸契約的存證書據,能有效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依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的契約。無論是借大錢還是小錢,要求對方寫一份借據是非常必要的。這是一個基本的防範措施,避免未來的糾紛。

 

借款契約書:

將單方面的借據升級為雙方簽署的借款契約書,可以更明確地約定借款條件,如還款日期、利息、擔保等,增加法律保障。

 

最好將借據升級為借款契約書,詳細列明借款數額、還款日期、利息等條款。這樣可以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借據」是表彰「消費借貸契約」存證的書據。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的契約。

 

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甚至問一下何以借錢的原因,並將之書立於借貸契約貸中,以方便自己評估到底要不要借錢,通常目的越不正當或投機,還錢機率較低!

 

擔保措施

 

保證人:

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這樣即使借款人無法償還,保證人也需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民法》第739條,保證人需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保證人,這樣即使借款人無法償還,保證人也需承擔還款責任。

 

物保:

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如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根據《民法》第860條,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聲請法院拍賣擔保物,以清償債權。要求對方提供物品作為擔保,包括動產、不動產等,並進行合法的抵押或質押登記。

 

有一紙借據,起碼作為憑證,當然最好還是像銀行一般,寫個約定書,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其中對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而對於動產就是設定質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未來求償的可能性也提高了,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民法第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依民法第860條:「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換句話說,物保就是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該筆擔保物,以換得價金清償債權,而抵押之擔保物,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

 

風險防範

 

證據保全:

保存好所有相關的書面證據,如借據、契約書、收據等。這些都是未來維權的重要證據。

 

存證信函:

如果對方不還款,可以發送存證信函進行催告,這也是一種法律證據。

 

但是常見的情形,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以為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雖然不見得自認倒楣了,在法律上,曾發生的事情都是有辦法舉證,祇是訴訟成本及風險的考量,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但是法律是要講證據的,但是正如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換言之,免不了舉證花成本,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而有不必要之風險。

 

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如果沒有借據或其他書面證據,訴訟會變得非常困難。如果借貸關係無法證明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一致,即便有金錢交付的證據,也不能認定存在借貸關係。因此,在借錢給別人時,應務必取得對方簽字的書面借據,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證據種類:

除借據外,錄音、證人證言、銀行轉賬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首要提出: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理論上,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但是實務上當然也是有方法,尤其借錢過程,既然是事實,免不了仍有跡可循,要請教律師來處理了。

 

按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除須證明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就雙方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參照)。

 

在提起訴訟前,應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還錢,並嘗試錄音保存對方承認債務的證據。如果對方拒收或置之不理,可以申請調解程序,並將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若調解不成,再進行訴訟。訴訟中,需將錄音內容翻譯成書面證據,並聯同其他證據一併提交法院。

 

訴訟策略

 

沒有法律專業,除非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此時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若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與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其實所有法律訴訟就像打乒乓球,來來回回,殺來殺去。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甚至沒有留在任何證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千萬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如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如果對方拒收或置之不理,下一步則除了調解的聲請,有人可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這可能是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但是調解.除非要還錢的,否則很多情況,債務人根本避不見面!當然,以債務人賴帳觀點,當然不要參與調解,以免惹麻煩!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通常說謊不在少數,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若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除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但沒有其他事證,此時便要請證人或搜集其他證據,就非常需要專業技術。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倘若無書面證據,而憑靠其他方式,此時可以考慮找個律師來協助訴訟,千萬不要真得交給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就可以解決事情!

 

總結而言,借錢給親友時,應務必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防未來的金錢糾紛。如果遇到糾紛,應先蒐集證據,再進行法律途徑解決,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8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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