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更生」?更生方案認可條件是什麼?
問題摘要:
更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一種程序,目的在於幫助仍有一定收入或清償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法院認可的分期清償計畫來重整債務,讓債務人能在保有現有財產的前提下重建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的審查重點不僅在於債務人提出的條件是否合理,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原則及履行可能性,並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活最低保障。換言之,更生是一種誠信制度,給予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機會透過努力償還部分債務而免除餘額,避免走向清算一途。其特色在於債務人能保有薪資與財產,不會因債務而喪失生活基礎,但前提是必須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並獲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與否的裁量上,兼顧債務人生活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設下明確排除條件與盡力清償標準,以防止制度濫用。最終,只要債務人能依方案履行至期滿,即可獲得免責,真正實現債務清理制度中「重生」的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更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一種程序,目的在於幫助仍有一定收入或清償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法院認可的分期清償計畫來重整債務,讓債務人能在保有現有財產的前提下重建經濟生活。與清算不同,更生並非將債務人財產全數變價分配,而是讓債務人依照收入與支出狀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在履行期滿後,其餘債務得以免除,避免債務人因資產處分而生活陷入困境。
依第42條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得聲請更生;依第43條,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內容須包括債權人姓名地址、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擔保情況,並特別表明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與否。若有自用住宅借款,須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自用住宅的範圍限於債務人及家屬主要居住使用之建築物。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必須列明財產目錄及性質所在地、最近五年營業狀況與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與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依法應扶養之人等,並附上相關證明。
聲請更生通常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還款成數與年期規劃書或法院申請狀、生活支出明細、債權債務清冊、近兩年國稅局所得與財產清單、近兩個月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等,以便法院審查債務人是否誠實並有能力依方案履行。
依第53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內容須包括清償金額、至少每三個月給付一次之分期清償方式,以及最終清償期限,自認可更生裁定確定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若涉及自用住宅條款或其他協議,或為達最低清償總額需要,得延長至八年。這代表更生方案最多八年期滿即可結束,屆時債務人依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務一律免除,得以重獲新生。
因此,更生方案的審查重點不僅在於債務人提出的條件是否合理,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原則及履行可能性,並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活最低保障。換言之,更生是一種誠信制度,給予有固定收入的債務人機會透過努力償還部分債務而免除餘額,避免走向清算一途。其特色在於債務人能保有薪資與財產,不會因債務而喪失生活基礎,但前提是必須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並獲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與否的裁量上,兼顧債務人生活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設下明確排除條件與盡力清償標準,以防止制度濫用。最終,只要債務人能依方案履行至期滿,即可獲得免責,真正實現債務清理制度中「重生」的立法目的。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度中,常見的說法是「六年內只要繳債款的特定成數就沒事了」,但實際上更生程序的法律規範比坊間流傳的說法複雜得多。所謂更生,是針對仍有薪資、業務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債務人,由其自行提出一份分期清償計畫書送交法院審查,經法院認可並在監督人監督下履行,期滿後剩餘債務得以免除。
依第53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內容必須記載清償金額、至少三個月給付一次的分期方式,以及最終清償期限原則上不得逾六年,若涉及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與有擔保債權人協議,或為達最低清償總額需要,可延長至八年。
換言之,更生的最長期間通常是六年,例外可達八年。至於「只要還特定成數」的說法,實際上並非一概如此,而是法院會依第64條及第64-1條所定標準,審查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若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必須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九成以上用於清償,才算盡力;若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則必須將上述餘額八成以上用於清償。
這些比例不是簡單的特定成數,而是針對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可支配部分計算,法院認定債務人確已盡最大努力時,才會認可更生方案。此外,第63條與第64條列舉多種法院不得認可或應不認可的情形,例如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的債權人不公允、方案違反強制規定、總債務超過1200萬元、方案無履行可能、債務人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允許特定債權人額外利益等,這些情形一旦發生,法院必須裁定不予認可,並依第65條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換句話說,更生並不是債務人單方面提出任何方案法院就會接受,而是必須合乎法律的公平、公允、履行可能性及盡力清償原則。如果債務人真的只規劃特定成數清償,但經法院比對清算程序下債權人可能受償的金額,發現更生方案顯低於清算程序的受償總額,依第64條第三款,法院即不得認可,因為這樣會使債權人權益受損。
更生制度的核心在於債務人保有財產與收入來源,不會因執行而失去全部生活依據,但其代價是必須在六年內誠實依方案分期清償,清償比例與金額須符合債務人能力及盡力原則,而非僅以特定成數為統一標準。若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法院會計算其兩年內可處分所得與最低生活費用的差額,確認更生方案是否合理;若無固定收入,則必須有保證人或其他共同負擔者,法院才會認可。更生方案一旦被認可並履行完畢,所有普通債務即視為消滅,債務人得以免責,重獲新生。但若法院裁定不認可,程序隨即轉入清算,債務人財產將被變價分配,失去更生帶來的保護與彈性。
更生方案的認可條件在第63條與第64條有明文,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的情形包括: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的債權人不公允、更生程序違背法律且不能補正、更生方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不正當方法使方案通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超過一千二百萬元、涉及自用住宅條款但仍有喪失住宅風險、方案中自用住宅條款非依規定成立、方案無履行可能、債務人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特定債權人給予額外利益等,凡有以上情形,法院應裁定不予認可。
依第64-1條,若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加計更生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後超過九成用於清償,視為已盡力清償;若無清算價值者,只要於更生期間扣除必要生活費後超過八成用於清償,即視為盡力。必要生活費用依第64-2條,原則上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受扶養者之費用依比例計算。
因此,實務上必須依照第53條、第63條、第64條及第64-1條等規定,提出可行且符合法律要件的方案,經法院認可並確實履行,債務人才得以在六至八年間結束其債務負擔。這些標準體現了更生的核心精神,即債務人必須誠實揭露財產與收入,並盡最大努力清償,在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的同時,將可處分所得盡量用於償債。若債務人虛報隱匿,或方案不具可行性,法院即會裁定不認可,並依第65條規定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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