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遭投資詐欺,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當懷疑遭遇詐欺型投資時,應依下列步驟處理:第一,立即報警並通報銀行凍結帳戶;第二,蒐集所有匯款、對話、契約等證據;第三,委任律師判斷案件屬性,決定是否提告詐欺或吸金罪;第四,聲請財產保全防止資金轉移;第五,若對方未構成詐欺但違反投顧法或銀行法,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法律的保護在於行使權利前的謹慎與事後的正當救濟。任何投資皆有風險,若對方保證獲利、短期回本、或要求匯款至私人帳戶,即應立即提高警覺。遭遇詐騙時冷靜處理、依法報案、尋求專業協助,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財產安全,並防止更多人重蹈覆轍。
律師回答:
在近年投資詐騙案件頻傳的情況下,許多人因貪圖高報酬或受所謂專業投資顧問、土地開發商及新創專利投資公司的包裝吸引,投入大筆資金後卻血本無歸。這類事件表面上看似「投資」,但在法律上往往涉及刑法詐欺罪、銀行法未經許可吸收存款罪、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違反等多層面問題。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詐欺罪的成立,須行為人以詐術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換言之,詐騙行為必須具備「詐術」、「錯誤」、「交付」三個要件,並以行為人取得不法利益為目的。
如果僅是單純投資失利、借款糾紛或商業風險導致資金虧損,原則上屬民事糾紛範疇,不構成刑事詐欺。然若行為人自始以虛構投資計畫、偽造文件、虛假利息回饋或假投顧名義誘使他人匯款,則具有詐術性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常見詐騙型態包括假投資吸金、假土地開發、假專利或高科技項目、假投顧代操及假會員制理財顧問等。
第一種「吸金型詐騙」常以高報酬、保本保利為誘因,初期確實給予小額分紅或利息回饋,讓投資者誤以為穩賺不賠,甚至介紹親友加入,當吸金達一定規模後,主事者即宣布公司財務異常或投資失敗,隨即關門潛逃,投資人往往連本帶利皆遭詐取。
此類行為除構成刑法詐欺罪外,亦違反銀行法第29-1條關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吸收存款」之規定。所謂「吸收存款」係指不特定多數人交付資金予行為人,由行為人承諾於一定期限內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或報酬,若無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屬非法吸金。
第二種「投顧詐騙型態」則以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或其他銀行、保險或期貨、證券業的方式吸收資金。常見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投資顧問業務。若行為人以「代操投資」、「會員制分析」為名,收取會員費後再引導投資者匯款至其指定帳戶,由其自行操作買賣股票或虛擬貨幣,則違反投顧法,情節重大者除行政罰外,並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另外有涉及期貨、股票乃至於保險,而有非法經營罪,各自按照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或銀行法加以處罰。
如按行為人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等方式,對不特定人提供投資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即屬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0款規定,該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此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因其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危害投資人權益,均應處罰,營利並非前提要件。而第4條之「證券投資顧問」,係指凡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酬者,故以收取報酬為前提要件,二者情形不同。
第三種「假土地開發或專利投資」詐騙,常見於投資集團以「高報酬開發案」、「預售土地回購」為誘因,宣稱將進行工業區開發、觀光園區或新能源專利研發,並出示偽造地契、合約或專利證書,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行為人初期可能透過造假帳戶顯示穩定收益,待資金募集達飽和即關閉公司或人間蒸發。此類行為表面上為投資,但實質上係利用投資名義包裝之詐欺吸金行為,依法應依刑法詐欺罪及銀行法吸金罪併論。
若行為人明知無實際投資計畫,僅藉高報酬為誘因募集資金,即屬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構成詐欺取財罪。
實務上,「投資」與「借款」的法律認定差異關鍵在於雙方是否約定利息、風險負擔及報酬來源。若雙方約定固定利息且保證返還本金,則性質近似借款;若報酬取決於投資成果且可能虧損,則屬投資。但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常以「投資」之名,行「吸金」之實,保證固定回饋或虛構穩定報酬,以掩飾非法募資行為。當行為人收受投資人款項後並無實際投資行為,或將資金用於個人消費、發放舊投資人紅利(龐氏騙局),則屬詐欺吸金而非合法投資。
若行為人聲稱「借用」投資人資金進行項目,卻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消失,亦可能依詐欺取財罪論處。至於投資人如何自保,首要原則是「冷靜判斷、高度懷疑」。
凡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短期回本」等說辭,皆應提高警覺。投資前應確認對方公司是否具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是否列為非法投資警示名單、是否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投顧或信託資格。若涉及土地開發案,應至地政機關查詢土地權屬與開發許可,不可輕信文件影本或口頭承諾。
若對方以「會費」、「保證金」名義收款並要求轉入個人帳戶,或以「投資分析師代操」為名操作他人帳戶買賣,均屬違法行為。
對於已陷入詐騙的投資人,第一步應立即報警並提供匯款紀錄、通訊內容、合約文件等,警方會依銀行法第45-2條第三項及相關管理辦法,通報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暫時凍結資金。若資金尚未被完全轉移,銀行可依規定將剩餘款項返還被害人。被害人同時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檢察官聲請法院扣押犯罪所得。此外,若行為人以投資名義實施非法吸金,亦可能違反銀行法第125條規定之未經許可吸收存款罪。
若涉證券市場,除構成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或期貨業務罪。若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經營前揭業務,自有違犯同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所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如有經常性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構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
刑事程序雖可追訴行為人責任,但實際追回資金往往須透過民事程序或財產保全措施。應於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詐騙資金被轉移或湮滅。律師除可協助判斷案件性質外,亦可協助與檢察官、法院及銀行溝通凍結程序與返還流程,以最大限度保全權益。
從法律角度觀之,詐欺與吸金行為往往交錯。詐欺強調行為人利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吸金罪則針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吸收資金之行為。若詐騙投資案中,行為人透過媒體、社群或講座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承諾固定報酬,即同時觸犯銀行法第29-1條未經許可吸收存款罪。若行為人以提供投資建議、代操股票或虛擬貨幣為名,卻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則違反投顧法第6條。行為人若以龐氏手法以新投資人資金支付舊投資人利息,則構成刑法詐欺罪,情節重大者可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處罰。
詐欺罪之重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無履約意思」,例如高報酬承諾無任何實際投資基礎、或投資標的虛構,即屬詐欺。若行為人確有投資行為,但操作不善導致虧損,僅構成民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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