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投資詐騙,不要自以為聰明,而是要查核?
問題摘要:
非法經營證券與期貨顧問業務的態樣可分為三大類:第一為非法證券商類型,主要涉及仲介未上市股票或代開境外帳戶招攬國人投資;第二為非法期貨業類型,如外幣保證金交易、地下期貨、利用軟體系統招收會員提供交易訊號;第三為非法投信投顧業類型,包含未經核准從事顧問服務、全權委託投資或非法募集基金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從事投資顧問或代操投資行為,無論名義上為「教學」、「分享」或「協助操作」,其實質均屬非法經營金融業務,依法應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此等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秩序與投資人安全,使金融活動於可監理之架構下運作。唯有在透明、合法的制度中進行投資,方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陷入非法投顧陷阱,成為金融犯罪的受害者。這世上沒有神奇投資,也沒有穩賺不賠的財路。所有超高報酬背後都是超高風險,甚至是陷阱。當有人告訴你他比巴菲特還強時,你應該問:「那為什麼他要靠我賺錢?」在金錢遊戲裡,唯一不變的道理就是──努力、理性與專業,才是財富累積的唯一捷徑。那些打著投資旗號行騙的人,最終都會被法律制裁,而那些因貪婪而陷入陷阱的。
律師回答:
在現今這個資訊氾濫、投資話題不斷的時代,總有人會告訴你:「這個投資超穩賺,比股神巴菲特還厲害!」你或許會心動,畢竟誰不希望錢滾錢、輕鬆致富?但請你冷靜想一想,如果真有人比巴菲特還會賺錢,為什麼他沒有被《富比世》報導?
為什麼他不是經營國際投資公司,而是在社群媒體或Line群組裡招募會員?這樣的問題,正是「資金盤」與「投資詐騙」的核心陷阱。許多人以為自己遇上千載難逢的投資機會,殊不知那其實是一場精心設計的「你貪利息、他貪本金」的遊戲。
所謂資金盤,說白就是一種「假投資、真吸金」的手法,參與者只要拿錢投入,就被告知不用管操作、每天或每月固定會有高額獲利入帳,乍聽之下像極夢想中的被動收入,但本質卻是利用後面投資人的資金發放前面投資人的利息,當資金斷鏈時整個系統就崩盤。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許多不法業者轉向網路行銷與虛擬平台操作,更增加監理與執法難度,然而不論形式如何包裝,其實質仍逃不過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與銀行法的規範。民眾唯有提高警覺,確認業者合法資格、保存交易紀錄,方能在風險社會中自保。違法經營保險者最終將依法受罰,而理性審慎的投資與合法保險規劃,才是保障財富與人生安全的唯一正途。
這類資金盤有幾個明顯特徵:
第一,你只需拿錢出來,其他全由對方處理,對投資標的毫無掌握;第二,報酬率高得離譜,一年可翻倍,遠超正常市場報酬;第三,推銷者多半穿金戴銀、自稱投資翻身,卻無真實財報或營運證明;第四,故事總有成功案例,但從未公開可驗證的資料;第五,催促你「名額有限、動作要快」,其實是怕你冷靜思考後反悔;第六,他們會告訴你反對的人「太笨、太保守」,以此切斷你的理性思考;第七,會誘導你「把利潤再投入」,讓你一步步深陷;第八,你根本搞不清楚投資如何賺錢,只是被話術催眠;第九,公司背景模糊不清,登記資本額極低甚至根本沒登記;第十,想要提領本金時百般推託,最終連本帶利一去不回;第十一,他們偏好收現金、不收匯款,為的是掩蓋金流、規避追查。
違法經營期貨、證券業-為什麼這麼賺,不透過正式取得執照呢?
在現代金融市場中,投資管道多元且資訊流通快速,然而隨著投資型態的複雜化,非法經營證券與期貨顧問業務的案件亦層出不窮。依據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投資分析、推薦買股或代操投資行為者,除破壞金融秩序外,亦嚴重侵害投資人權益,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首先,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凡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因此收取報酬者」,即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依同法第5條第10款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投資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由顧問或公司操作,由其為分析判斷並直接執行投資交易者。若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從事該等業務,無論是否專營、是否具營利性質,均屬違法。
此等規範目的在於確保投資顧問具備專業資格與信譽,避免投資人因聽信非專業分析而遭受重大損失。司法實務上,若行為人以收費方式招收會員,對不特定人提供證券投資標的之分析、推薦或指導交易,構成經常性提供投資顧問服務,即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論以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該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在判決實務上,法院多採從嚴認定,只要行為人經常性提供具體投資建議、推介個股或收取會員費,即使名義上僅為教學或交流,亦構成經營行為。
例如某投資講師以課程名義,實際透過群組指導學員每日買賣特定股票,法院即認為其行為屬未經許可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依法論罪。其次,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亦屬刑事犯罪。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法第82條第1項亦明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許可證照。所謂期貨顧問事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信託基金、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指出,若行為人明知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卻仍以網路講座、社群推廣等方式,招攬學員參加付費課程,並提供具體交易建議,如指導期貨商品價位研判、進出場時機與停損設定,即屬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法院特別指出,此類行為與單純提供一般投資知識不同,當行為人以付費課程作為誘因、強調其交易策略可獲利,並以具體商品為例說明買賣時機,即構成個別期貨交易推介行為,屬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所規範之範疇,違者應負刑責。
至於非法證券商行為,亦常見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下,仲介未上市(櫃)股票或利用外國券商平台招攬國人投資海外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經營證券業務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者依第175條第1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外國券商未取得金管會許可卻在臺經營或招攬投資人,即屬非法經營。此類案件常見於網路廣告宣稱「海外券商免稅、高報酬」,誘使民眾開立帳戶、入金操作,實則資金流向不明,投資人權益難以受保。
這些行為之所以受罰,並非僅因營利,而是因其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破壞監理制度,並使投資人暴露於極高風險。司法實務亦明確指出,該等犯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利為必要,只要有提供顧問分析、推介或代操事實,即構成犯罪。金管會與檢調機關在查辦此類案件時,常透過監聽、金流追蹤及網路資料蒐證方式,確認行為人是否有提供具體投資指令、收費或招募會員等情節。
若屬集團性經營,尚可能觸及刑法第339條加重詐欺罪或銀行法第29條非法收受存款罪。值得注意的是,許多違法投顧業者往往以「分享經驗」、「教育講座」作包裝,或聲稱僅提供技術分析教學,實際上卻透過群組發送「明日強勢股」、「買進時機」、「停利目標」等具體指令,法院多認為其行為已逾越教學範圍而屬非法顧問業務。
此外,若行為人代為操作客戶資金,或以全權委託方式決定投資標的,則屬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刑度更重。該法第107條之罰則明確指出,從事該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巨額罰金,以遏止市場亂象。此類違法行為對社會影響甚鉅,不僅投資人血本無歸,亦破壞金融體系公信力,導致合法業者信譽受損。民眾在接觸投資顧問或期貨教學時,應確認其是否具備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可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投信投顧公會網站查詢登錄資料。
任何聲稱可「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代操帳戶」的投資邀約,幾乎可確定違法。若已遭受損失,應立即蒐集證據報案,包括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課程內容及推介證據,並尋求律師協助,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期貨交易法提起刑事告訴。
這些案件的共通點在於:行為人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卻以固定給付或保障為誘因,吸收資金或收取保費。違法經營與詐欺罪之區別,在於是否具實質履約能力與真實意圖。若行為人確實設有準備金並試圖履行契約,僅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理賠,則屬行政違法;若一開始即無意履行,以保障為名詐取保費或投資款,則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許多受害人並非貪得無厭,而是信任朋友或親人介紹。更可悲的是,這些中間人自己也是被騙者,誤以為是真的投資機會,反成為共犯或共業。若你懷疑自己遇到資金盤詐騙,應立即報案並保存證據。
刑法第339條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在加重情形下屬非告訴乃論,檢方可主動偵辦。此外,銀行法、期貨交易法等均屬特別刑法,檢方得依職權偵查,不受告訴期間限制。報案後應主動配合調查,提供金流明細、通訊紀錄與匯款帳號,必要時可透過律師聲請檢察官調閱金融交易資料,以追查資金流向與共犯結構。若犯罪人遭起訴,可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損害,以節省時間與費用。
除此之外,仍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現實往往殘酷,因為這類詐騙集團收款後迅速轉匯海外或人頭帳戶,實際追回金額有限。因此,更重要的是預防。投資前務必檢查公司登記資料,可至經濟部商業司或金管會網站查詢是否有核准字號。凡承諾高報酬、低風險者,必有詐。
任何投資都應有合理邏輯與透明流程,若對方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說明,幾乎可判定為詐騙。真正的投資人會告訴你市場風險,不會保證獲利;真正的專業顧問會提供牌照與登錄證,不會用群組秘密推標。
面對「比巴菲特還強」的投資達人,最該懷疑的不是他多聰明,而是他為什麼要拉你入會。若他真能月賺10%,根本不用宣傳,只要複利幾年早成全球首富。正因如此,投資詐騙的可怕在於它包裝成「成功故事」與「財富自由夢」,讓人心甘情願被騙。
若你對照上述特徵發現自己也身陷其中,代表你極可能成為投資詐騙的受害人。那該怎麼辦?
首先,要趕快蒐集證據。詐騙者最厲害之處在於不留痕跡,因此任何文字對話、錄音、匯款紀錄、合約文件都極其重要。別以為只有合約才有用,很多時候他們連合約都不簽,這時候通訊紀錄就是檢察官認定犯罪的重要依據。
其次,尋找其他受害人。這類詐騙不會只針對一人,通常是以群體方式運作,你可以透過網路社群、新聞留言區找到其他被害人,彼此比對資料,往往能補齊彼此缺少的證據。
第三,一定要找律師。這類案件並非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刑事詐欺與金融犯罪的結合。律師能協助你整理證據、請求檢方調閱金融帳戶資料、確認犯罪金流、辨認詐術手段。若自行報案,常因證據不足而遭檢察官不起訴,最終讓詐騙集團脫身、繼續享受被害人的血汗錢。律師也能在和解時掌握談判節奏,讓對方為輕判而願意返還部分贓款。根據我處理過的案件,許多被害人自認證據充足,卻因錄音模糊、文件不具證據力而敗訴,或雖然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追回財產。因此,從報案、偵查到起訴階段,專業法律協助都是關鍵。
至於法律上如何認定這類行為?若根本沒有任何投資標的、報酬來源全是後金補前金,則屬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若組織龐大、跨縣市或以廣告招攬,還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公司名義吸金,還涉及銀行法第29-1條非法收受存款罪,最重十年徒刑。若實際有期貨、股票操作但無合法牌照,則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未經許可經營罪,處七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實務上最難的是「詐欺罪成立的認定」。許多人一聽到「投資失利」就認為是詐騙,但法院強調詐欺必須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且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
若行為人確有部分履行,如實際投資、支付初期報酬,但後期因市場虧損無法返還,通常被視為民事糾紛;唯有能證明其從一開始就以騙錢為目的,例如假造投資合約、虛構報表、偽造網站或假冒金融機構,才能成立刑事詐欺。這也是為何許多吸金案件,檢方往往以期貨交易法或銀行法起訴,而非詐欺罪。
如一名自稱年收千萬女子,假扮上流貴婦以投資海外期貨為名招攬貴婦團成員,共吸金達228萬美元。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她確實有操作部分期貨帳戶,雖未持有合法執照,仍屬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的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惟因無證據顯示她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因此詐欺罪部分不起訴。此案說明:違法經營與詐欺不同,前者只要「未經許可經營」即可成立,即便有實際投資仍屬違法;後者則需證明「故意欺騙」。
實務上若遇此類案件,律師會協助你從被害人角度蒐集詐欺要件證據,例如:一開始的投資說明是否與事後操作不符?收益報表是否虛構?資金流是否未流向投資平台?這些都是檢察官能起訴詐欺的關鍵。再談到「資金盤」結構,幾乎所有詐騙都有固定腳本。
第一階段,利用「成功形象」吸引信任,常見話術包括「我以前也破產,後來靠這個東山再起」或「這個老師幫我從十萬變一百萬」。
第二階段,透過高報酬數據引發貪念,「每月報酬10%」、「本金保證」。第三階段,利用初期小額獲利取信,讓被害人加碼投入。第四階段,鼓吹再投資或招募下線,形成金字塔結構。第五階段,資金盤崩潰後集團消失、網站關閉。這套手法屢試不爽,因為它精準抓住人性中「貪」與「信」的交錯。
防止投資詐騙,最關鍵的不是「自以為聰明」,而是「確實查核」。
因為詐騙的本質,就是讓人「以為自己聰明、抓到機會」,在貪念與自信中失去警覺。真正能保護自己的,不是直覺、不是經驗,而是冷靜查證的習慣與行動。要防止投資詐騙,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查核對象是否合法:所有提供投資建議、代操服務或募集資金的個人與機構,都必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可至金管會「投信投顧公會」或「保險業名錄」查詢是否具備合法牌照。若對方說「我是老師、投資顧問、基金操盤手」卻拿不出證照號碼,就一定有問題。
第二,查核公司登記資料: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輸入公司名稱,查看登記地址、負責人及資本額,若資本額只有幾十萬卻自稱操作上億資金,顯然不實。
第三,查核金流與契約:合法投資必有書面契約、匯款至公司專戶,不會要求轉帳至個人帳戶,更不會收現金。若對方要求你「不要簽約,這樣比較快」,就是典型的警訊。
第四,查核資訊真偽:投資詐騙常利用假網站、偽造授權書或偽冒券商LOGO。要養成「直接上官網查」的習慣,而不是點對方傳來的連結。
第五,查核報酬合理性:世界上沒有「保證獲利」的投資。只要有人保證固定高報酬、低風險,就一定是騙局。合法金融商品都必須揭露風險說明書,任何避談風險的業者都不可信。
第六,查核社群來源:許多詐騙假冒「投資群組」、「名人直播」、「老師分析」吸引受害者。要確認這些帳號是否為官方來源,例如YouTube、LINE群組、Facebook粉專都有認證標誌,無法查證的帳號多半為假。
第七,查核實際行為:有的詐騙以「試投成功」取信,被害人小額投入後真的收到回款,誤以為真,結果再投入大筆金額時對方便消失。任何先小利、後大坑的投資,都是老套路。
第八,查核第三方警示:金管會、警政署、刑事局、投信投顧公會等機關都有「非法金融業者警示名單」,定期公布近期詐騙網站與業者清單。民眾可上網搜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非法投資警示」,就能查到。
總之,真正的防詐智慧不是「我很懂金融」、「我朋友介紹的應該沒錯」,而是「我不相信未經查證的資訊」。詐騙集團最怕的,不是聰明人,而是願意花五分鐘查核的人。投資前先查證、詢問主管機關或律師,再做決定,這才是真正的「聰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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