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錢不還能告他詐欺罪嗎?律師告訴你詐欺罪構成要件!

1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的問題在法律上通常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債權。出借人並可憑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待判決確定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例如查封對方薪資、存款或不動產,以保障債權回收。刑事提告雖可暫時給予心理慰藉,但若無法證明對方自始具詐騙意圖,最後多半以不起訴或無罪收場。因此,借錢前應以書面約定還款期限、利息、擔保方式,必要時要求立據、簽本票或設抵押權,以免陷入難以舉證的困境。

律師回答:

在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便是「借錢不還」,許多人在資金周轉或人情壓力下選擇出借金錢,然而當對方遲遲不還,出借人往往氣憤難平,認為這樣的行為應該構成「詐欺罪」。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刑法上之詐欺罪並非只要「拿了錢沒還」就能成立。

 

要使借錢不還構成刑事責任,必須符合刑法第339條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換言之,詐欺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素:其一為「不法所有意圖」,其二為「施用詐術」。所謂「不法所有意圖」,指的是行為人於借款之初即打算據為己有,根本無意歸還;而「詐術」則是以虛偽言詞、捏造不實情事或隱匿真相等手段,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如果僅是單純借錢後無力償還、或財務狀況惡化導致違約,這屬於「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並不等於犯罪。法院實務上對於「借款糾紛與詐欺罪」之區別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理由在於借款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合意契約,雙方在金錢移轉之際,出借人應當預見到借款人可能無法按期清償的風險。因此,若借款人僅因後續經濟困難而未還錢,並不能推論其起初即有不法意圖。

 

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多次指出,除非借款人自始即以虛偽事實取得款項,例如偽造契約、虛構投資機會、假借購屋、標案或醫療急用為名,否則難以成立詐欺。舉例而言,有民眾將積蓄借給朋友,對方保證一個月後歸還並支付利息,卻屆期不還並避不見面。表面上看似惡意,然而經法院調查後發現,借款人確實曾陸續支付部分利息,顯示其仍有履行意圖,只是後續財務狀況惡化。法院認為這屬一般債務糾紛,出借人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但不構成刑事詐欺(參考高雄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1號判決)。

 

反之,若借款人於借款時即虛構事實,刻意營造假象,例如謊稱投資電影、經營標案、或代購高報酬商品以博取信任,致被害人誤信而交付金錢,事後查明全屬虛構且借款人根本無該項目存在,即可認定有詐術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即指出,行為人虛構投資標的,先以小額償還建立信任,再進一步借取巨額資金後捲款而逃,顯示其自始即具不法所有意圖與詐術行為,構成詐欺罪。

 

由此可知,刑事詐欺罪強調的是「行為當時的主觀故意」,並非事後結果。如果行為人於借款時誠實陳述財務狀況、確有還款意圖,僅因經濟狀況惡化或經營失敗導致無法償還,即使最終未還,也不構成詐欺罪。

 

反之,若行為人於借款時即捏造不實情事,或隱匿其無還款能力之重大事實,使出借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則屬施用詐術。例如明知自己負債纍纍、帳戶遭凍結,仍謊稱「即將接到標案款」、「家裡有房產可抵押」、「明天公司會撥款」等,以達成借款目的,此類行為有機會構成刑事詐欺。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上通常會審酌下列因素:一、借款人於借款時是否具體虛構不實理由或文件;二、借款人於借款後是否曾積極還款、聯絡或提出合理延緩說明;三、出借人是否能舉證其確係因對方詐術而陷於錯誤;四、借款人事後是否有逃避、隱匿或轉移資產等行為。若借款人始終聯絡正常、持續還款,僅因財務惡化無力清償,法院通常認為不具詐欺構成要件。相對地,若借款後即失聯、變更電話、關閉社群帳號、或以他人名義轉移財產,則有助檢察官認定其不法所有意圖。

 

很多民眾誤以為借錢不還就是「侵占」,但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要件是「持有他人之物而不法據為己有」,而借款一經交付後,債權關係成立,款項即成為借款人之財產,不再屬於出借人所有,因此無法成立侵占罪。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契約,即使借款人不還錢,行為上只是「債務不履行」,而非侵占或詐欺。真正能構成詐欺的情況,多為「假借貸真詐財」,即行為人於借款前即謀劃捏造事實,以非法方式誘騙他人交付金錢。

 

例如假冒公司主管簽名、偽造匯款單、捏造投資項目、或冒用他人身分借款等,均屬詐術行為。法院認定詐欺時,重點在於「騙」與「信」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因為相信行為人虛構的事實而交付財物。

 

若只是單純信任對方的人品或口頭承諾,而非被虛偽事實所誤導,則不屬詐欺。例如單純以「你放心,我一定會還」作為保證,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詐術,因為這是未來行為的預期,不屬捏造事實。至於若行為人為逃避刑責而謊稱「借款是贈與」,此時法院仍會依雙方對話紀錄、轉帳用途、借據等客觀資料判斷,若能證明雙方確有借貸合意,則借款人仍須負民事返還義務。

 

律師常提醒:「詐欺罪不是懲罰不還錢的人,而是懲罰利用欺騙手段拿錢的人。」欠錢不還固然令人痛心,但並非所有未還款行為都屬犯罪。唯有當對方在借款之初即設計謊言、以詐術取財者,才會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民眾若遭遇此類情形,應冷靜蒐證、保存對話與轉帳紀錄,並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符合詐欺構成要件,再決定提告或民事訴訟方向。最終還是那句老話:錢借出去前請先考慮清楚,因為法律可以幫你討回公道,卻無法保證一定能追回錢。

-債務-債務犯罪-詐欺罪-欠錢不還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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