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得標會款(合會金)之計算?
問題摘要:
每期得標會款的計算須依合會契約約定,並依內標或外標的方式,考量活會與死會會員人數、出標金額及會首是否計入繳款人數等因素,以公式計算得出,差異關鍵在於利息承擔者與分配方式。內標會與外標會各有利弊,參與者應充分理解契約條款與金流安排,會首則須遵守民法規定,訂立合法會單,並確保財務透明,妥善處理遲延繳款與倒會風險,才能保障全體會員權益,維持合會制度的互助功能並避免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每期得標會款之計算,必須先理解合會制度的基本概念與法律規範,合會(俗稱標會、互助會)是一種民間資金互助的契約型態,由會首(又稱會頭)邀集二人以上會員(會腳)共同組成,依民法第709-1條定義,會員間約定定期繳納固定金額之會款,並以投標或抽籤方式決定當期得標人,得標人即取得當期全體會員繳納的會款總額,該金額即為合會金。
依民法第709-3條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載明會首及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每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及出標金額之最高或最低額限制等,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各執一份,且會員交付首期會款者,即視為合會契約成立。依第709-6條,標會時每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亦以抽籤定得標人,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合會必須以書面契約(會單)載明必要事項,包括會首與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每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及出標金額的上下限,並由會首與全體會員簽名,各執一份,方具法律保障。依第709-6條,標會時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若最高金額相同則以抽籤定之,無人出標時亦以抽籤定得標人,每份會口限得標一次。
依第709-7條,會員應於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由會首代得標人收取並於期限內交付,如有逾期未交付者會首應代為給付並得請求附加利息償還。合會金的計算方式在實務上有內標及外標兩種型態,其差別在於得標會員與未得標會員每期繳款額之組成。
至於合會金之計算方式,實務上有「內標」與「外標」兩種模式,其差別在於利息(標金)由誰負擔。內標會的計算方式是:死會會員(已得標者)每期固定繳納會款基本數額,活會會員(未得標者)則繳納基本會款扣除得標會員之出標金額,得標會員收到的合會金,等於活會會員所繳差額加上死會會員與會首的固定會款。公式為:【(基本會款-出標金額)×活會會員人數】+【基本會款×(死會會員人數+會首一人)】,例如基本會款20,000元,出標金額3,600元,活會會員10人,死會會員13人,則合會金為(20,000-3,600)×10+20,000×(13+1)=444,000元。
外標會則不同,其計算方式為活會會員每期繳納固定基本會款,死會會員則須繳納基本會款加上自己得標時的出標金額,得標會員的合會金為:【基本會款×(活會會員人數+會首一人)】+各死會會員個別會款(即基本會款+其得標時的出標金額)之總和。例如基本會款20,000元,出標金額3,600元,活會會員22人,死會會員2人(甲得標時出標金額3,000元,乙得標時出標金額4,800元),則合會金為20,000×(22+1)+(20,000+3,000)+(20,000+4,800)=507,800元。
內標與外標的差異,在於利息負擔由誰承擔,內標是由活會會員在得標會員利息部分減繳形成,外標則是由死會會員加繳其得標時的利息形成,因此內標會的得標會員在初期利息成本較低,但後期因已成死會仍需固定繳納,總成本相對均攤;外標會的得標會員在得標當期所得合會金額會因死會會員加繳的利息而增加,但自己往後每期需加繳該利息,負擔相對較重。
會首於合會中除首期取得全體會員會款外,並負有召集標會、收繳會款、交付合會金及墊付拖欠款項之義務;普通會員則依會單約定定期繳款,並在得標後轉為死會身分,依約定繳納應負擔之金額。得標程序採出標制,會員將出標金額密封交由會首,會首公開拆閱,價高者得標,同額時依抽籤決定,無人出標時亦以抽籤定之。
合會具有一定的互助及投資功能,急需資金者會在初期積極投標,資金較充裕且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者則傾向於後期得標。需要注意的是,若合會的運作使會員得以保本並獲取固定高額利益,則有可能脫離合會互助本質,涉及銀行法規範之非法吸金風險。
實務上,內標與外標的計算需依實際會員人數、出標金額及會首是否計入繳款人數等因素精確計算,且合會契約因涉及多人金錢往來,應明確約定出標方式、利息計算、遲延繳款處理及倒會(死會會員未再繳款)等風險分擔機制,以避免爭議並確保全體會員權益。
由此可見,內標會的利息由活會會員在繳納金額中減繳形成,外標會則由死會會員在往後每期加繳形成,兩者的差異在於利息負擔者不同,因此內標會得標人當期實得款項相對較少,但往後成本平均;外標會得標人當期合會金較高,但往後每期需持續加繳標金,長期負擔較重。
會首在合會中具有特殊地位,除於起會時取得首期全體會員繳納的會款外,並須負責召集標會、收繳會款、交付合會金、墊付拖欠款項,並在必要時代表全體會員追討欠繳款項,會員則依約定定期繳款,得標後轉為死會會員,持續履行繳納義務。得標程序多採密封投標,由會首公開拆閱,價高者得標,同額時抽籤決定,無人出標時亦以抽籤方式選定,過程中出標金額即為該期利息,得標人取得的合會金額亦隨出標金高低而變動。
合會在實務上具互助與投資雙重功能,急需資金者會在前期以高標金競標,以快速取得大筆資金,資金寬裕者則選擇在後期得標以獲取利息收益。然而法律亦提醒,若合會運作設計脫離互助本質,例如保證固定高收益或允諾持續得標,可能涉及非法吸金或銀行法規範,甚至構成刑法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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