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會?法律上有什麼限制?

1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起會在法律上是被允許且受規範的民間互助契約形式,其成立要件在於人數至少三人、依法訂立會單、載明必要事項,並須遵守誠信、公平及風險控管原則,否則即有觸法或倒會風險。合法的起會須在民法規範下運作,保障成員權益,確保資金透明安全,才能讓這種古老的民間金融方式在現代社會持續發揮互助精神而不成為紛爭的淵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起會,也就是發起合會(俗稱標會、互助會),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民間資金互助方式,其法律基礎在於民法第709-1條,明定合會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約定者,亦成立合會,這表示起會的最低人數就是會首加上至少兩位會員,而不是必須多人才能成立。

 

起會的主要吸引力在於會首能於第一期直接取得全體會員繳納的首次會款,迅速籌措資金,之後再按期分期攤還,因此對於急需資金周轉者特別具吸引力,不過起會是一項必須嚴格依循法律規範與契約設計的行為,稍有不慎即可能陷入倒會、詐欺甚至刑責的風險。

 

起會,也就是發起合會(俗稱標會、互助會),在民間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互助方式,依民法第709-1條的定義,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約定者,亦成立合會。起會的最低人數是會首加上至少兩位會員,而不是必須多人參與才能成立。

 

起會的吸引力在於會首可以在起會當期,直接取得所有會員所繳的第一期會款,快速籌措大筆資金,之後再按期分期攤還基本會款,因此對急需資金的經商者或臨時資金周轉需求者特別有吸引力。不過,起會也是一項需要嚴謹規劃與遵守法律規範的行為,尤其在法律的約束、財務透明及成員篩選上,更是影響合會能否安全運作的關鍵。

 

民法第709-3條,合會應訂立會單(即合會契約),並載明會首與全體會員的姓名、住址及電話,每會份會款的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投標金額的最高或最低限制等必要事項,會單必須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並記明年月日,正本由會首保存,繕本交由每位會員各執一份,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未依此形式訂立的會單,將影響合會的法律保障力。

 

合會必須訂立會單(即合會契約),會單須載明會首與會員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每會份會款的金額及種類、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投標金額上下限等必要事項,並須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日期,正本由會首保存,副本由會員各執一份,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若未依形式訂立會單,將影響合會在法律上的保障力與效力。

 

實務上,會首在起會前必須先設定基本會款數額與會期長度,這取決於自己所需資金總額及可承擔的還款能力,例如需要籌措50萬元且每月可繳2萬元,便可設定25期,每期2萬元,邀集25名會員,會首即能於起會當期獲得50萬元合會金。

 

合會的成員分為會首與會員,會首負責召集每期標會、收取會款、支付當期得款人,並在有人遲延繳款時先行墊付後再追討;會員則依約繳納會費,得標時取得全部會款,部分會員須提供保證人作保,或持有多口會增加得標機會。合會運作方式可分為內標會與外標會,內標會中活會會員繳納會費扣除標金,死會會員繳納全額會費;外標會中活會會員繳會費,死會會員則繳會費加標金,得標者的負擔較重但能早日取得資金。

 

起會時,會首應先決定基本會款數額與會期長度,這取決於自己急需的資金額度及未來每期可承擔的還款能力,例如需要籌措50萬元且每月可繳2萬元,則可設定每期會款2萬元,共25期,邀集25名會員,起會當期取得的首次合會金即為50萬元。實務上,為降低倒會風險,會首必須對會員進行資格與信用審查,並非來者不拒;反之,會員選擇加入時也應評估會首的財務狀況與誠信紀錄,避免遇到以會養會、侵占會款甚至詐騙的情形。

 

合會成員分為會首(或會頭)與普通會員(會腳、腳仔),會首是發起人,也是會務負責人,需負責召集每期標會、收取會款、交付當期得款會員,並在會員未按時繳會款時先行墊付後再行追討;普通會員則是除會首以外的參與者,有些合會要求會員須有保證人作保,資金較雄厚者可一人持有多口會(兩口會、三口會等),契約上應逐一列明以免爭議。會費(會款)是事先約定的固定金額,每期必繳;得標是指會員在某期取得全體會款;投標金(標金)是得標會員願意支付的利息。

 

合會依運作方式可分內標會(活會會員繳會費扣除標金,死會會員繳全額會費)與外標會(活會會員繳會費,死會會員繳會費加標金),曾得標者為死會,尚未得標者為活會,過程中可能發生出險會(有人開始拖欠會費)或倒會(死會會員不再繳會款)的風險。

 

起會後,會首向全體會員收取首期會款交予自己,之後每期由會員間進行投標(密封出價)或抽籤決定得標者,價高者得標,會首將當期會款交付得標會員。內標會下,急需資金者通常會在前期出高標金以求早得標;資金充裕且為追求高收益者則會選擇在後期得標,因後期標金總額通常較高,利息收益更多;中期得標者在時效與利息上較無優勢,因此多數不願於中期得標,部分合會甚至在起會之初就約定得標順序,會首常安排親友在中間期得標以平衡流程。外標會的計算則是得標會員當期繳會費加標金,未得標者僅繳會費,得標金額較高但負擔也較重。

 

會款支付方式多為投標(密封或公開出價)或抽籤,價高者得標,內標會常出現急需資金者在前期出高標金得標,資金較穩者則在後期得標獲得較高利息收益。法律上對於起會的限制不僅在於會單形式,還包括運作不得涉及不法吸金或變相銀行業務,例如若承諾固定高額回報、保證零風險或允諾得標後仍可繼續得標,即違反合會「互助輪流」的本質,可能觸犯銀行法或刑法詐欺罪。契約中應明定遲延繳款處理方式、遲延利息計算、除會程序以及追討欠款的方式,通常由會首代表全體會員提起訴訟。

 

為保障會款安全,契約可規定會首設立專用帳戶、每期公布收支表、保存憑證,禁止挪用或高風險投資,違反者須負賠償責任並可能遭罷免。會首報酬及行政費用也應載明,以免爭議。另可要求會員提供保證人或擔保品,增加債權實現可能性。發生爭議時,契約應約定協商、調解及訴訟管轄法院。為避免倒會,會首應審查會員財務狀況,控制會期長度與會員人數,避免金額過大或期數過長提高風險。

 

法律上,除形式要件外,起會還有其他限制與風險管控要求,首先,合會不得涉及不法吸金或變相銀行業務,若承諾固定高額回報、保證無風險或允諾得標後仍可繼續得標,便失去合會「互助輪流得款」的本質,可能觸犯銀行法及刑法詐欺罪。

 

其次,合會契約中應明定違約處理方式,例如會員遲延繳款的補救期間、遲延利息計算、超過期限的除會程序,以及除會後由誰負責追討欠款,通常由會首或受託會員代表全體提起訴訟。

 

此外,為保障會款安全,契約可約定會首須設立專用帳戶、每期公布收支表、保存憑證供查閱,並禁止會首擅自挪用或高風險投資,違反者應賠償損失並接受罷免。會首報酬與行政費用也應明確規範,以免爭議。

 

對於擔保機制,契約可要求會員提供連帶保證人或擔保品,明定保證範圍與期間,以提高債權實現可能性。合會運作中如有爭議,契約應載明解決機制,例如先行協商、調解,並約定訴訟管轄法院。

 

為防止倒會,會首可在起會前評估會員的財務穩定性,並控制會期長度與會員人數,避免金額過大或週期過長增加風險。最後提醒,起會雖是民間合法的互助模式,但其安全性高度依賴契約嚴謹度與成員誠信度,會首須遵守民法關於合會的明文規定,依法製作會單、載明必要事項、確保財務透明,並做好風險管理與法律遵循,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安全順利地完成起會與運作,讓這種古老的民間金融方式在現代社會中持續發揮互助精神而不淪為糾紛與訴訟的溫床。

-債務-金錢債務-合會(民間互助會)-合會運作

(相關法條=民法709-1條=民法70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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