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支票,該如何處理?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盜用支票時,發票人應透過民事與刑事途徑積極救濟。在民事上,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援引票據偽造抗辯免除票據責任;在刑事上,則可控告行為人偽造有價證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立即向銀行止付、報警存證,蒐集證據確保自身權益。換言之,雖然票據法基於流通安全,對發票人賦予較重的舉證責任,但一旦能證明支票確屬盜用或偽造,發票人即可免責,不需為冒名開立之票據承擔債務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盜用支票該如何處理,這是一個在實務上相當棘手且常見的問題。因為支票作為一種票據,不僅具備支付功能,同時也兼具流通性,票據法第6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因此只要支票上有發票人的簽章,即推定發票人須依票據文義對執票人負責。然而如果支票簿或印鑑章被盜用,導致他人冒名開立支票,表面上雖然支票形式完備,但實質上並未經發票人同意,此時發票人是否需要承擔票據債務,就涉及到票據責任與偽造抗辯的核心爭點。

 

這種問題尤其常出現在家族企業或家庭中,家人未經本人同意,就擅自拿支票簿、印章出去跟別人錯錢、開發做擔保,當本人發現時,已經不知道多少支票流出去了。而遇到這種問題時,先不用緊張,可透過民、刑事途逕救濟,確保本人不用負該筆票據債務。

 

按票據為文義證券,依票據法第6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雖然票據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公司或商號經理簽發商號支票,蓋公司或商號之印章,並加蓋其經理人之名章,客觀上縱使未寫明為代理,但經理人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故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商號,還是應該由商號負責。

 

支票及支票印文既然真正,應推定為發票人本人所為或經其授權,原則上發票人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如果抗辯支票、印章被盜用,發票人即應就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參照),始能免責。因為支票及印章在本人處,本人本來就要保管好,如未保管好致被偷走使用,自己當然應負較重之舉證責任,以保障票據之流通性。只要票據上所載發票人能確實證明出來是被盜用就可以不用負責。只是這時候偷支票簿及印章的人,也就是通常是家人才有機會,就要負擔刑事責任了。

 

發票人若主張支票及印章遭盜用,應就盜用事實負舉證責任,因為支票及印章本應由本人妥善保管,為了保障票據流通性,法律將較高的舉證責任加諸於發票人。但一旦能證明支票為偽造或盜用,則可免除票據責任。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屬於票據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自不負票據責任,此為絕對抗辯事由,可以對抗任何執票人,這也說明只要發票人能舉證支票是偽造,就能免責。實務上,盜用支票的情況多發生在家族企業或家庭內部,例如家人未經同意拿走支票簿與印章,對外簽發支票作為借款或擔保,發票人往往事後才發現已經有多張支票流出。這種情形下,發票人不必驚慌,因為法律提供民事與刑事救濟管道,足以保障本人免於負擔票據債務。民事方面,發票人可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票據因偽造而自始無效,不生票據債務。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

 

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之前提是「其本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若票據上的簽章並非本人或授權所為,則票據債務不存在。換言之,對於偽造票據,發票人有絕對抗辯權,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不負責任。

 

刑事方面

支票屬於刑法第20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盜開支票即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依同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支票係可流通市面之票據,為刑法上之有價證券。盜開支票是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刑度比一般偽造文書罪責還要重很多。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稱「偽造」乃指無權製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製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製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之行為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至於被偽造之原所有人實際上是否因而生有損害,均與犯罪之成立無涉。

 

偽造有價證券的本質在於冒用他人名義或逾越授權範圍製作外觀上具有真實效力的證券,至於是否造成原所有人實際損害,並非構成要件。因此一旦支票遭盜用,發票人除了民事抗辯,也可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的刑事告訴,追究行為人之刑責。尤其在支票遭冒用的情形,常涉及信任關係,許多案例是由親屬、公司內部人員或親近者所為,發票人雖免除票據責任,卻往往必須透過刑事追訴來釐清責任,避免同類事件再生。

 

另須注意的是,實務上若支票形式完備,銀行或執票人原則上會推定其有效,發票人要主張抗辯必須積極舉證,證明支票確為盜用或偽造。舉證方式包括報警紀錄、印鑑遺失或盜用之證明、支票流出情況之說明、證人證言等。因此一旦發現支票遭盜用,發票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銀行提出止付通知,以防止票據被提示兌現,並且蒐集相關證據備將來訴訟使用。

-債務-票據-盜開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9條=刑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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