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變造票據,可以行使權利嗎?
問題摘要:
取得變造票據後,能否行使票據權利須考量:一、票據變造之事實及是否知情;二、簽名前後責任之歸屬;三、善意取得與對價支付情況;四、法院及債務人對票據效力之審查結果;五、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之法律責任。除非能證明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取得變造票據者一般不得對原簽發人主張票據權利,且若參與或同意變造,將依變造後文義負責,並可能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票據變造涉及簽名以外之無權變更行為,其法律效果限制取得變造票據者的權利行使,並對責任歸屬做出明確規範,取得人應審慎評估票據來源、簽發及交付情況,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並建議在票據取得、使用及可能訴訟程序中,保留充分證據,確保自身行為符合法律規範及票據效力要求,避免因取得或使用變造票據而遭受拒絕支付、民事訴訟或刑事追訴,票據使用人亦應注意票據法第11條及第16條的規範,區分合法變更、票據變造與偽造,確保權利行使及責任承擔明確,以保障自身法律地位及債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取得變造票據後,能否行使權利,需從票據法規範與司法實務角度詳細分析。票據變造係指無變更權人而變更票據上簽名以外之記載內容的行為,即非票據原簽發人或依法有權更改者,對票據上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等事項進行變更,以圖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此為合法變更,若無原記載人簽名而變更,即屬票據變造。票據法第16條規定,票據變造之參與或同意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依此觀之,票據變造與偽造有所區別,偽造係假冒他人名義簽名以行使票據權利,而變造則是無變更權者對簽名以外事項為變更,二者法律效果不同,但變造票據因其本質為無權變更,債權人欲行使權利仍受限制。
實務見解認為,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若無法辨識前後,推定簽名在變造前,除非能舉反證推翻,否則應依原文義負責。換言之,取得變造票據的受讓人,除非能證明自己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否則對票據原簽發人不產生直接請求權,其行使權利將可能受阻或被拒。
票據變造是指無變更權人而變更票據上簽名以外之票據上記載內容者而言。票據變造,係指由無變更權人所作之變更而言,如由有變更權者加以變更時,則不得稱為變造。簡言之,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更改權的人不法變更票據上簽章之外的事項的行為。
所謂票據之偽造,通說認為是指假冒他人名義,以行使票據之目的,所為之票據行為。票據之變造,則指無變更權人,以行使票據之目的,對於簽名以外之記載事項(票據之內容)為變更之行為。又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除非能舉反證推翻,應依原有文義負責。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訂有明文規定。按票據經變造時,其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6條定有明文。
又票據變造是指變更簽名以外之事項而言;如變更票據上之簽名,則為票據偽造,而不得稱為變造。票據變造係指無變更權限之人,以行使為目的,對於票據為內容(簽名以外,如果變更簽名,則屬票據偽造)之變更,如變更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屬之。簽名在變造前依原本文義負責,在變造後簽名則依變造後文義負責,如果分不出是變造前或變造後為簽名,罪定簽名為變造前。就參與或同意變造者,則需一變造後文義負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票據變造涉及對票據內容的變更行為,包括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簽名在變造前之責任仍由原簽名人負責,而簽名在變造後,依變造後文義負責,若分不出前後,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參與或同意變造者,則需依變造後文義負責。由此可見,取得變造票據之人,若知悉或參與變造行為,將承擔變造後文義之責任,且不能對原簽發人主張合法票據權利;反之,若完全不知變造,且支付合理對價取得票據,可主張善意取得,但仍需面對可能之債務人抗辯及法院審查。
票據法第11條與第16條之規定,明確區分合法變更、票據變造與偽造,且對責任歸屬及行使權利有所限制,特別是對無權變更之人行使票據權利,原簽發人可拒絕支付,法院亦可能不予強制執行。此外,票據變造之判斷需結合票據記載、簽名時間及變造前後之差異,若票據變造涉及重大金額或變更核心權利事項,受讓人應採取審慎措施,如查核簽名人身份、影印原始票據、留存交付證據,並建議向律師或法院確認票據有效性。
實務中,票據變造常出現於債權擔保或高額本票情況,若債務人發現票據被變造,可依民事及刑事程序主張票據無效或提起偽造票據刑事告訴,並可能請求撤銷已執行之票據裁定,債務人因此得以避免超出實際債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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