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記載完全的票據遺失(包括空白授權),應否公示催告?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未記載完成票據或空白授權票據,客觀上對票據債務人仍有不確定義務的風險,票據權利人為維護自身權益,仍應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後無人主張,再申請除權判決,以完整確立票據權利人的合法地位,並減少法律爭議及後續執行風險。未記載完成的票據遺失,包括空白授權票據,應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辦理,以確保票據權利人的法律權益,避免票據債務人或第三人利用票據不完全記載而產生爭議或侵害票據權利人利益。此程序包括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六個月、期間內無人主張票據權利後,再聲請除權判決,法院開庭確認無異議後,票據權利人之權利方可確定,票據債務人之不確定義務亦隨之解除。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記載完全的票據遺失,包括空白授權票據,在實務上應否進行公示催告?

 

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票據法所要求記載事項的票據原則上無效,但同條第2項又保障善意取得票據者的權利,使得執票人即使票據本身欠缺應記載事項,仍可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此抗辯。

 

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依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因此,已簽名但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即便遺失,仍具有票據權利的存在基礎,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11條等規定,票據持有人可以向金融機構提出止付通知。然而,法律對於空白授權票據、公示催告及止付金額的規範仍不夠明確,各銀行在實務操作上標準不一,形成操作上的困惑。

 

在實務上,票據應記載事項常由發票人授權受款人補填,像民間標會、分期付款、貨品購入等情形,發票人可能事後通知受款人補填兌付日期,或因發票人出國,將已簽章但未記載完成的空白支票授權給眷屬在一定金額範圍內補填,這種操作在市場上相當普遍。

 

根據中央銀行訂頒之「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74年5月30日修正),票據包括已記載完成的票據及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票據發票人或執票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須填具遺失票據申請書,由交換所轉送至該管警察局。金融業在掛失票據提示時,應將提示票據影印,並註明提示人姓名及統一編號,送票據交換所轉送至警察局偵查。

 

若掛失票據的提示人確實持有票據,而非拾得或盜竊所得,則得填具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送交交換所再轉送地檢署偵辦,此機制已具有阻遏偽報掛失止付的效果。未記載完全的票據遺失,對票據債務人仍具有不確定義務的風險,因此在法律上宜採取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方式進行處理,以確保票據權利人的權益。

 

公示催告的期間,自聲請書狀送達法院後,大約一個月方會收到公示催告函,公告期通常為六個月,聲請人須登報公告六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人得於公告期間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但在公告期間未滿前提出聲請亦有效力。

 

票據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意即止付為權利保全措施,並非義務,因此若執票人未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而直接聲請公示催告,法院仍應准許,這點亦獲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年5月2日研討結論支持。

 

即便聲請除權判決早於公告期滿,法院仍會等公告期滿六個月後約一個月內通知開庭,開庭時主要詢問事項為是否有人主張遺失票據權利,如無人表示主張,法院將宣告票據無效。換言之,透過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程序,票據權利人可消除因未記載完成票據遺失而產生的法律風險,保障其票據權利。

 

實務上,未記載完成的票據,包括空白授權票據,因存在填補及補記風險,若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而不聲請公示催告,仍可能面臨債務人透過持票行動而取得支付或流通的風險,因此公示催告程序仍屬必要。公示催告期間的公告,通常需登報並附上法院公告函件,聲請人應確保公告期間完整無缺,以利後續除權判決順利進行。

 

除權判決審查上,法院主要核實公告期間內是否有人提出票據權利主張,並確認聲請人聲明之票據遺失事實,若無爭議,法院即會判決票據作廢,票據權利確認屬聲請人所有,進而保障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對於空白票據及未記載完成票據而言,除權判決程序之重要性尤為明顯,因為這類票據在未被填寫或補記前,法律上可能存在不確定性或債務爭議,若不透過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票據權利人難以確保對票據的排他性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在辦理未記載完成票據的止付及公示催告案件時,應依中央銀行及金融業規範辦理,並確保票據交換所、警察局及地檢署之程序完整,以防偽報遺失或不當提領。

-債務-票據-票據遺失-空白票據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第19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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