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遺失該怎麼辦?

1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遺失後,應立即辦理止付並取得相關證明,再依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完成公告及除權判決,方可行使票據上權利。持票人須注意各程序時限及管轄法院,並依票據性質分別辦理支票、匯票、股票及本票的不同手續,確保權利完整保護,避免票據被他人不當取得或行使。實務操作中,建議持票人密切與銀行、公司及法院聯繫,遵循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以確保票據權利依法行使,保障票據交易安全,避免因遺失票據造成法律風險或損失,並保留所有程序及證明文件,以備未來可能之爭議或異議。公示催告程序包含填寫具狀聲請、提交法院、取得裁定、公告張貼與登報、陳報法院、處理異議及進行除權判決,完成後方可行使票據、證券等權利,每一環節均需嚴格依民事訴訟法及票據法規定辦理,以確保程序合法且權利受到完整保障,避免因票據遺失或證券流失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實務操作中建議聲請人詳查裁定及公告規定,密切與法院及相關金融機構、公司聯繫,確保公告及除權程序無誤,以順利行使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遺失後,如何合法行使票據權利,是票據法實務操作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因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在票據法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636號、44年台上字第217號民事判例)。

 

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匯票等,遺失或被偷、搶後,應立即辦理止付及公示催告程序,以保護自身權利及避免他人不當取得。

 

首先,當發現票據遺失時,應立即至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對於支票或匯票,由付款銀行依票據法第18條處理止付通知;若為股票,應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取得掛失止付相關證明;若為本票,由於本票無中央管理單位,須報警備案並保留相關報案證明,以便後續辦理法院程序。

 

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權利人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須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若未依規定辦理,止付通知將失效。票據法第19條則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若票據已到期,聲請人可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支付,若不能提供擔保,得依法將票據金額提存;對尚未到期之票據,亦可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遺失票據的止付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密切連繫,第一步務必完成掛失止付,並取得付款銀行或公司核發的相關證明,這證明須呈交法院以聲請公示催告。實務上,若票據尚未到發票日,法院可能不受理公示催告,此時須與銀行溝通,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止付通知之五日期限應自發票日開始計算,而非掛失日,確保手續有效。

 

接下來,聲請公示催告需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辦理,支票或匯票於付款地法院,股票於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本票於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時,須具狀提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41條規定,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期間及催告方式、不申報權利之失權效果及管轄法院。聲請狀通常需一式兩份,若涉及多家公司票據,應依公司數量增加影印份數,以確保法院受理。法院准許公示催告後,需將公告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報紙,以通知不特定第三人。票據若不可背書轉讓,例如支票載明禁止背書,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種依民事訴訟法設計的特殊程序,其目的在於當權利人不明確或票據、證券等文件遺失或不在手上時,仍能依法行使權利以保護自身利益,民事訴訟法第541條規定,公示催告必須以「具狀」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狀上應明確記載四項內容,包括聲請人身份、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方式、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以及法院名稱。辦理公示催告時,聲請人需填寫「聲請公示催告狀」,現行實務上可於法院網站下載範本進行填寫,並應一式兩份提交,若涉及多家公司或多個票據,每增加一家公司需額外影印一份,以確保每個權利標的均被法院受理。完成聲請後,法院受理並准許公示催告後,聲請人須將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報紙,以通知不特定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及第539條第1項規定進行權利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公示催告僅限於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明文規定者,如支票若載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不得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裁判亦有明確說明。

 

聲請書狀填寫完成後,既可親自送達法院,也可委由他人代送,無須特別委託書,只需確保書狀完整填寫並簽名蓋章,亦可選擇郵寄方式送交法院,寄送時須附上1000元匯票,抬頭書寫法院名稱,確保程序合法。法院受理並作成裁定後,聲請人必須依裁定規定時限內完成登報公告,通常二十日內,具體時限以裁定書所載為準,登報後須將報紙送回法院並填寫「陳報狀」,以完成公告程序。

 

公告期間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票據或證券有意見,則須於裁定所載的申報權利期間內提出異議,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人方可進入第二階段,即聲請除權判決程序,此程序格式可自法院網頁下載或使用法院提供之簡便格式。

 

經過公示催告及公告期間後,法院若認定無異議,即會核發除權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取得此判決及證明後,聲請人即可至公司或銀行領取相應票據金額或股票、基金等證券,至於本票則通常無法取得新票,但判決及證明可作為原票據之替代行使依據。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的核心在於保障權利人即便票據或證券不在手中,也能依法行使權利,同時維護交易安全與法律秩序,聲請人需特別注意各程序時限、公告方式及管轄法院,並保留所有程序及證明文件,以備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或異議。

 

完成公示催告程序後,聲請人應於裁定規定時限內登報,並將報紙送交法院,填寫陳報狀,以便進行除權判決程序。除權判決程序完成後,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即可向銀行或公司領取票據或金額,若為本票,則以除權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代替原票據行使權利。

 

整個過程涉及止付、掛失、證明取得、公示催告、登報、除權判決及領取票據或金額,須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確保權利不受他人侵害,並保護票據流通秩序。遺失票據處理需注意時效,尤其是止付通知後五日內聲請公示催告,及裁定內規定登報及除權判決期限,若延誤,可能造成止付或聲請失效。

 

此外,聲請人應保留完整證據,包括掛失止付證明、法院收狀章、聲請公示催告狀副本及報紙登報證明,以備未來可能之異議或訴訟。票據法與民事訴訟法對遺失票據程序之規範,旨在促進票據流通安全及避免權利不明確造成交易風險。

-債務-票據-票據遺失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民事訴訟法第541條=票據法第144條=票據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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