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執行,要在那裡聲請?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付款地記載為票據效力與程序管轄的核心要件,執票人必須依票據所載或法律補充規定,選擇正確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否則程序將被移轉甚至延誤債權實現的時效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票據法與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下,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必須遵循嚴格的管轄規則。債務人簽了一張本票,付款地寫台北市,現在要做本票裁定,可以在台中地院聲請嗎?
票據法第123條明定,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若票據上已明載付款地,例如「台北市」,則無論債務人或執票人身在何處,均只能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而不能逕向台中或其他法院聲請;若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出,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法院將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的付款地法院處理。
若票據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則視發票地為付款地;若連發票地亦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視為發票地,由該地法院管轄。若二人以上共同為發票人,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範圍,則各該發票地法院皆有管轄權。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付款地既然已經寫臺北了,就必須向臺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而不能向臺中地院聲請,向臺中聲請的話也會被移轉到臺北,不過以律師的經驗來說,向臺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速度會比臺中還要快,不會比較不好。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管轄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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