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票到期日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嗎?
問題摘要:
在本票到期日前,執票人不得聲請本票裁定,因為此時債務人尚無履行遲延,執票人尚未取得追索權,若強行聲請,法院必予駁回。正確的做法應是等待本票到期,若發票人屆期未付款,再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倘若執票人有疑慮債務人會於到期前脫產,則應另行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而非提前聲請裁定。如此方能兼顧票據制度的嚴謹性與債權保護之需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票據實務中,許多人手上持有本票,總希望能夠及早透過法院程序確保自己的權利,避免債務人脫產或財產被移轉,但卻常常疑惑在本票到期日前,能否提前聲請本票裁定。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本票屬於一種無因證券,其效力與基礎債權關係獨立存在,而執票人能否聲請本票裁定,則必須以票據上載明之到期日為依據,因為票據債務履行的時點,與到期日有著密切關聯。票據法第123條明文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所謂「行使追索權」,必然是指票據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支付票款的義務,亦即本票已到期而未支付的情況下,執票人才得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因此,在本票到期日前,因尚未發生付款義務的遲延,執票人無從聲請本票裁定。若執票人貿然在到期日前提出裁定聲請,法院即會以不合程序為由予以駁回,因為票據尚未到期,自不得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倘若本票上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8款規定,本票必須記載到期日,若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即執票人得於發票日當日或之後隨時提示請求付款。但即使是「見票即付」之本票,實務上仍須以發票日為起點,在發票日之前執票人仍不得提前聲請本票裁定。換言之,執票人必須等到發票日當天,才能憑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否則法院會認定時機未到。
實務見解亦多次指出,本票裁定程序僅屬形式審查,法院並不就票據基礎關係實體審理,而是檢視票據是否具備票據法所要求的絕對記載事項,是否符合到期日屆至且未經支付之情形。由此可知,法院僅依票據文義判斷執票人是否已具備行使權利的時機,而不會就債權債務關係做實體調查。
因此,若票據尚未到期,執票人自不具備行使追索權的前提,自然無法聲請裁定。至於若票據已到期但尚未提示付款是否可以聲請裁定,則依票據制度之設計,執票人應先行提示付款,若提示未獲支付,始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否則裁定程序可能因欠缺提示而遭駁回。當然,實務上為避免繁瑣,法院多認為持票人聲請裁定時,即可認定其已有提示之意思表示,故通常不會再要求實際提示,但仍須以票據已屆到期為前提。
進一步而言,若執票人擔心票據尚未到期而債務人可能脫產,應考慮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提前保全債務人的財產,而非試圖提前聲請本票裁定。因為本票裁定僅能在票據到期且未獲付款時聲請,若在到期日前聲請,法院必然駁回,徒增訴訟成本。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票據記載事項-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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