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票裁定如何救濟?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本票裁定的救濟,債務人應把握三個重點:第一,收到裁定後要及早判斷是否遭遇偽造、變造或不當行使,避免逾越二十日的訴訟提起期限;第二,務必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藉此阻止強制扣薪或法拍房屋的直接損害;第三,若涉及偽造行為,應即刻提起刑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保護自身權益。雖然本票裁定是快速強力的債權實現工具,但制度設計上仍保留債務人救濟的空間,關鍵在於能否及時採取正確程序,以免在法律對抗中處於完全被動的不利位置。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裁定如何救濟,是債務人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之一。因為台灣的本票制度長期以來被廣泛使用,無論是私人借貸、租賃、買賣、工程款項擔保,都會要求對方簽立一張「空白本票」或「定額本票」,一旦糾紛發生,債權人只要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即能迅速取得本票裁定,成為執行名義,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存款、不動產。這使得本票制度既是債權人手中的強大武器,同時也是債務人最恐懼的夢魘,尤其在地下錢莊與詐騙集團氾濫時代,常有濫用與不當行使的情形。雖然金管會一度提出要修改票據法限縮本票執行範圍,但因司法院、法務部與經濟部等機關認為民間使用廣泛而未修法,因此本票裁定仍是現行有效制度。

 

在這樣的背景下,債務人若遭遇不當本票裁定,該如何救濟?

 

首先必須理解本票裁定的本質。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而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不會實質調查債權是否存在。

 

因此只要程序文件完整,本票裁定通常很快就會核發。但也正因如此,債務人若根本沒有開立該本票,或本票擔保的原因關係已消滅,法院仍可能作成裁定,導致債務人遭遇強制執行的重大不利益。救濟途徑主要有兩種:抗告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抗告是針對程序性的救濟,必須在收到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但因為法院僅形式審查,抗告成功率極低,通常不建議作為主要救濟。實務上較具實效的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一種實體權利救濟,必須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法院會實質審理本票的原因關係是否存在,若能證明本票偽造、變造、或已清償等情況,即可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進而否定債權人執行的基礎。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在提起確認訴訟時,可同時聲請法院停止執行。若主張本票遭偽造或變造,法院「應」停止執行,且毋需提供擔保金;若是其他理由(如債務已清償或原因關係消滅),法院「得」依職權裁量是否准予停止,通常要求債務人提存相當擔保金。擔保金額的計算方式大致為「本票金額×法定利息5%×4.4年」,例如三百萬元本票約需提存六十六萬元,實務上不同法官可能會有金額上的差異。

 

除民事救濟,若債務人能證明本票確屬偽造,還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依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追訴行為人,該罪最重可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罪。此舉除確保自身權利,也有嚇阻濫用本票裁定的作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票裁定即使取得並非代表債權立即實現,它僅是執行名義,債權人仍需查調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最終收回款項。同樣地,債務人即使提起確認之訴或聲請停止執行,案件審理過程仍相當複雜,常涉及民刑事並行,必須妥善準備證據與法律攻防。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本票救濟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刑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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