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中,若確認本票係偽造,則如何救濟?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後,若確信該票據並非自己簽發或內容遭竄改,必須在20日內提起確認偽造或變造之訴,並立刻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執行程序依法停止。待實體訴訟判決確定後,若確認票據無效,原本票裁定的執行效力即告消滅,債務人不必再承擔執行責任;若執票人仍惡意行使票據,甚至有可能面臨刑法上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追訴責任。這整套救濟機制的設計,目的就是在兼顧票據流通性與債務人權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債務人一旦遇到本票偽造情況,絕不能拖延,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採取行動,才能有效阻止強制執行,避免自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操作上,若執票人憑藉一張本票聲請法院作成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因為僅就票據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通常不會深入調查債務實質存在與否,因此一旦形式審查認為本票符合票據法所要求的必要記載事項,就會准予裁定,進而使債務人立即陷入強制執行風險,例如存款遭扣押、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然而,若債務人發現該張本票並非自己簽立,或者內容遭他人偽造或變造,此時便涉及到票據真偽問題,債務人不可坐視不理,而是必須依法律規定在極為有限的期間內採取積極救濟措施。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也是本票裁定得以作為執行名義的根據。不過,發票人如果主張該本票係偽造或變造者,法律已設置特殊救濟管道,即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應於接到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作成該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這個二十日的期間是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意思就是一旦逾期便喪失權利,不得再補行提起,法院也不會准許延長,因此債務人必須格外注意,收到裁定後應立即評估是否涉及偽造或變造問題,並盡速提起訴訟。

 

此處所謂「偽造」是指票據簽名、蓋章非出於本人,或票據文義全然由他人冒名製作;「變造」則是指本票原本確係發票人簽發,但後來票據內容(例如金額、日期、付款地等)遭人私自塗改,致使與原意不符。這兩種情況都屬於票據真偽被竄改,法律特別給予發票人救濟手段。發票人一旦在二十日內依法提起確認之訴,並提出已經起訴之證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所謂「應」表示法院沒有裁量餘地,而是義務性地必須停止,立法目的就在於避免債務人於本票真偽未經確認之前,就先遭受財產執行的重大損害。

 

最高法院68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曾明確表示,此種訴訟救濟設計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制執行的正當性應取決於實體訴訟判決對債權是否存在的認定,一旦判決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先前的裁定執行力便應隨之消滅,否則即使債務人在實體訴訟獲勝,執行仍強行進行,將使停止執行的規定全然失去意義,顯然違背立法本意。換言之,法院核發准許執行的裁定僅是形式審查的結果,若後續實體訴訟確認本票無效,那麼先前的裁定效力即告消滅。

 

若債務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才提出偽造抗辯,仍然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不當的執行程序。更進一步而言,若債務人因偽造票據而遭執行導致財產被移轉,債務人在確認訴訟勝訴確定後,得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財產;如執票人明知本票為偽造仍行使,甚至可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債務人得追加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債務人為了避免強制執行過程中財產遭受立即性損失,也可以聲請法院於訴訟進行期間裁定停止執行。若係偽造或變造本票,法院依法必須停止執行;若屬其他非偽造、變造原因(例如已清償、債權消滅),法院則有裁量空間,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才會裁定停止執行。這裡的差異在於,偽造變造涉及票據真偽,為避免不當侵害,法律規定必然停止;但若爭點僅是債權消滅與否,則仍需兼顧債權人權益,故設計為得依擔保停止。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本票救濟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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