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怎麼用?
問題摘要:
本票裁定是債權人追討債務的強力工具,能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並查封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具有極大壓力。然而其侷限在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裁定也形同具文。此外,若本票存在偽造、已清償卻未歸還等爭議,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以維護權益。因此,對債權人而言,本票裁定提供了一條高效的債權實現途徑,但對債務人而言,則是一種需要妥善防禦的重大法律風險,雙方皆須熟知其利弊與限制,方能在實務中妥善運用或應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裁定是實務上債權人催討債務時最常使用的工具之一,原因在於其程序相對簡便、時效快速且具有極強的執行力,對債權人而言,一旦手上持有債務人簽立的本票,便可依票據法第123條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核發本票裁定,核准後即可取得執行名義,憑之向國稅局調取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押薪資、凍結帳戶、拍賣房屋等,幾乎涵蓋了債務人一切財產來源,因此在債權催收領域,本票裁定一直被譽為「債權人最利器」。
然而,本票裁定並非萬能,它的限制在於債務人若名下毫無財產或所得,縱然裁定在手,也無從實現債權,淪為一紙空文,俗稱「玩具本票」。本票裁定的實務運作與限制。首先就債權人而言,票據分為匯票、本票與支票三種,其中最常見的借貸擔保工具便是本票,因為相較其他票據,本票裁定的聲請與核發程序相當迅速,通常約三週至一個月即可由法院核准。
取得本票裁定後,債權人可持裁定書至國稅局調取債務人名下之財產與所得資訊,例如得知債務人於特定公司任職,即可聲請法院扣押其薪資三分之一,若債務人月薪九萬元,大約每月可扣得三萬元以供清償;若查得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亦可聲請法院進行強制拍賣,拍定價金則用於抵償債權。此即本票裁定的威力所在,幾乎等同於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省去冗長訴訟程序。
惟須注意的是,本票裁定存在時效限制,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之聲請期限為三年,逾期即不得再以該本票聲請裁定,因此債權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可能喪失強制執行機會。其次,從債務人角度觀察,本票裁定對其生活影響甚鉅,因為一旦核發並進入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薪資、房產、存款帳戶均可能遭凍結或拍賣,嚴重影響生活。
然而實務上,常有債務人被冤枉或無端遭聲請本票裁定的情形,例如:本票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卻仍被核准裁定;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但債權人未返還本票,反而據以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本票擔保的基礎原因關係(如工程驗收)已完成,債權人卻不歸還本票,仍逕行聲請裁定。此類情況在律師實務中屢見不鮮,通常解決之道即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主張原因關係已消滅或本票偽造變造,藉此確認債權不存在,否定本票裁定效力。最後,若債務人遭遇虛偽不實之本票裁定而即將被執行,必須及時聲請停止執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若債務人主張本票被偽造或變造,法院應依聲請停止執行,且毋需提供擔保;若係其他原因,例如債務已清償、原因關係消滅等,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同法第18條,法院得依職權裁量是否停止執行,但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存擔保金。計算方式為本票金額×法定利息5%×4.4年,例如本票金額三百萬元,需提存約六十六萬元擔保金,方能獲准停止執行。惟此金額會依不同法院及法官裁量而有所差異。由此可見,本票裁定雖然在債權催收上快速便利,但債務人仍有防禦權利,透過確認訴訟與停止執行聲請,可以避免遭不當扣押或財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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