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票裁定不服,該提「抗告」還是「債權不存在訴訟」?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抗告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差異就在於:抗告只處理形式要件的錯誤,確認之訴才處理實質債權存否的爭議。多數情形下,對債務人真正有幫助的,是後者而不是前者。若只是提出抗告,法院只會檢視票面有無形式瑕疵,很可能直接駁回,無法解決「我根本沒有欠錢」這個核心問題。相反地,提起確認之訴,才能真正讓法院審查債權關係,判斷債務人是否應該對該張票據負責。因此,當事人若對本票裁定不服,應先檢視本票本身是否有形式上的無效情形,若有,提抗告可能奏效;若沒有,單靠抗告必然無濟於事,應儘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才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正確做法。

律師回答:

在我國票據法與非訟事件法的架構下,債務人收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時,常會看到裁定書上有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說明:一是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可以提起「抗告」,另一是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可以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兩種途徑乍看之下似乎重疊,實則分工截然不同,若當事人沒有弄清楚其中的區別,便可能走錯程序,最後白白耗費時間與金錢,甚至財產還被強制執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首先要了解本票裁定的性質。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可以憑票據,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此類聲請時,只採「形式審查」,即只看本票是否具備票據法所要求的必要記載事項,如發票日、金額、發票人簽名等,而不會去調查票據背後是否真的有借貸關係,或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係是否存在。

 

本票裁定,是指持有本票的本票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民事法院聲請(請求)作成裁定,准予憑本票對本票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使債權人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可以先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有的時間可以脫產。對照沒有本票存在的情況,可能還須經過訴訟,在獲得勝訴判決(甚至是要判決確定的判決)後,去能聲請強制執行。

 

這也是為維護票據的流通性,因為票據制度本質上講求「文義性」與「無因性」,持票人只要依票據文義,就可以行使權利,無須探究交易背後的原因。正因如此,法院發出本票裁定其實相當容易,幾乎只要票面沒有明顯的瑕疵,就會核發裁定准許執行。接著來看「抗告」。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提出不服的救濟程序,它的審查範圍,與法院原先核發本票裁定的審查範圍一樣,都只限於形式要件。也就是說,若本票缺少票據法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例如金額未填、發票日未載、發票人簽名不存在,或票面文字牴觸票據本質使其無效,這時才適合提起抗告。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若在裁定做成之20日不變期間內,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依非訟事件法§101第2項提起,依同條第2項,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且無須命供擔保。倘非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或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並非生失權效果而不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不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停止執行,而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由債務人『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先提起異議之訴,雖然『聲請』之裁定即為異議之訴之法官,但實務上,『聲請』及異議之訴,是分開來分案(聲請停止執行以急迫性)。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可以看到下面有兩段話,一段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另一段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一個是抗告、一個是起訴,兩者有何差別,我對這筆本票債權有意見,該如何選擇救濟程序?

 

什麼時候該提抗告?

 

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法院只看本票是否符合形式合法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不探究當事人間是否有債務存在。而法院對於抗告的審查範圍,也同樣僅止於此(形式審查),除非你發現法院搞錯了,這張本票缺乏形式生效要件,是一張無效票(例如發票日未填),那才需要提出抗告。基本上,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不致於發生誤判,縱有,機率也是極低,在大部分情形,提出抗告是徒勞無功的,不要浪費錢。「本票裁定以及他的抗告都是讓法院快速檢視這張本票的「格式」有沒有錯誤,所以你提出的抗告通常也是石沈大海,白繳抗告費用」而已,所以通常不需要提出抗告。

 

什麼時候該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這張本票根本沒有債權(例如:你只是簽來做保證、你早就還錢了等等、你簽了本票根本沒拿到借款等等),這個時候你不需要抗告,應該提出的訴訟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讓法院依據雙方所提出之證據來釐清這張本票到底有沒有債權,如果沒有債權,那就是沒有用的本票,法官就會判你不需要還這筆錢;如果有,也可能因為你已經清償部分債權,讓你可以因此少還一點。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是有實益的,對於本票有無簽發、實際上有無債務(就是主張沒有欠債),需要向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原則上若執票人無法證明確實有債權存在,獲得勝訴後,本票裁定效力即歸於無效。

 

換言之,抗告只能用於「格式上」有問題的情況。至於債務人認為自己沒有欠錢,或已經清償債務,或簽票是被詐騙或脅迫,這些都屬於「實質原因關係」的爭議,不在抗告的審查範圍內,法院根本不會理會,因此提抗告就形同徒勞,浪費抗告費用。

 

再來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民事訴訟上確認法律關係之訴的一種,目的在於讓法院審查本票背後是否真的有債權存在。換言之,如果你主張本票是偽造的、變造的、被冒名的,或者雖然簽票但其實沒有拿到借款,或者已經清償卻未取回本票,又或者本票簽立的原因是賭債等非法原因,這些屬於實質債權關係爭議,就必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法院透過實體審理,來認定這張票據是否真的能代表一筆有效的債權。如果勝訴,本票裁定的基礎就會動搖,執行名義也就失去效力,債務人就不用再負擔該筆票款。

 

至於時間的差異,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特別規定,若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必須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能在期限內提出,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也不必先繳納擔保金。這對債務人非常重要,因為能立即阻止財產被查封、拍賣,爭取訴訟審理的時間。但若超過二十日才提出,仍然可以起訴,並不會因此喪失權利,只是執行法院不會自動停止執行,債務人若想暫停執行,就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並繳納相當的擔保金,對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債務人,這可能是沉重的負擔。因此,實務上律師常提醒當事人,若認為本票是偽造或變造,一定要把握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及時提起確認之訴,才有自動停止執行的效果。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票據法第123條=票據法第3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