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本票裁定要怎麼辦?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遇到本票裁定時,債務人必須冷靜分析,立即確認票據是否具備形式要件、是否罹於時效、是否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或訴訟救濟,同時必要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爭取時間保護財產。最重要的是,在日常借貸往來中,務必記得還款時要求債權人交還或註銷本票,避免多年後因一張形式上有效卻實質上已無效的本票,而落入債權人惡意操作的陷阱,這不僅能避免訴訟成本,也能避免對自身生活與名譽的巨大衝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遇到本票裁定要怎麼辦,這是一個在民間借貸、商業往來甚至私人金錢糾紛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因為本票是一種相當特殊的票據,它具有擔保性與執行力,只要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必要記載事項,例如「本票」字樣、一定的金額、發票日期、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以及付款地、受款人或執票人等,形式上即屬有效票據,而債權人(執票人)就可以憑這張票據向法院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法院僅會進行形式審查,不會去確認實體上的債務關係是否仍然存在,因此往往造成債務人即使早已清償債務,卻因為疏忽未將本票收回,仍可能面臨被債權人持票聲請裁定的困境。

 

一旦債務人收到法院寄送的本票裁定通知,就意味著法院已經准許債權人得以依該裁定對其財產發動強制執行,這時候債務人若未及時採取救濟措施,很可能立刻面臨銀行存款遭扣押、不動產或動產遭查封甚至拍賣的風險,因此在實務上必須立刻行動。首先,債務人應理解什麼是「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換言之,只要持有有效本票,執票人就能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形式審查票據是否具備必要記載事項後,即會作成本票裁定,這種裁定即屬一種「執行名義」,能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而不需要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不會調查債務人是否已經清償債務,也不會調查票據背後原因關係是否存在,只要票據表面形式合法,即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因此本票制度被認為既便捷又具威力,但同時也容易被濫用。

 

那麼,債務人面對本票裁定可以如何解套呢?

 

救濟方式大致分為三個層次:抗告、提起確認之訴以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異議。

 

第一層次是「抗告」。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本票裁定正本後,通常有十日內的期間可以提出抗告。抗告的重點在於針對本票的形式要件,例如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齊全、是否逾越票據法第22條所定三年的時效期間。如果票據有缺漏或錯誤,或者已經逾期,債務人即可主張該本票無效而提出抗告,若法院審認有理由,即會撤銷原裁定,使債務人免於執行壓力。

 

第二層次是「提起確認之訴」。當抗告被駁回,或者本票的瑕疵並非屬於形式要件,而是涉及實體債務關係時,債務人就必須透過提起訴訟來救濟。

 

最常見的有兩種類型:

其一是「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一旦提起,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除非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債務人根本未簽過該本票,或票據內容遭竄改時。

 

其二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指雖然本票確實是債務人所簽,但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已因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債務人即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法院確認以阻止執票人再行使票據權利。例如債務人已經清償100萬元借款,卻未收回本票,債權人惡意持票聲請裁定,這時即能透過該訴訟加以救濟。

 

此外,若本票權利已罹於時效,債務人亦可主張時效抗辯,依票據法第22條,本票自到期日起或發票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法院也會因而判決債權不存在。第三層次則是「停止強制執行」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當本票裁定確定後,執票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此時正在進行確認訴訟,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若係偽造或變造訴訟,法院必須停止執行;若係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得視情況准許停止執行,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金。同時,若強制執行已經進行,債務人還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以免財產遭受最終處分。若已被移轉之財產,債務人勝訴後亦可依民法第179條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或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只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沒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還是可以等到前開2種「確認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之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也是一樣的。如果債務人已被強制執行,且已經有財產被移轉了,債務人必須等到前開2種「確認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以後,才能夠另外再向接收財產的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被移轉的財產(參民法第179條)。而若該強制執行程序有造成債務人損害,且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債務人還可以向其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參民法第184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123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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