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如何救濟?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在本案中雖然已經清償債務,但因為沒有收回本票而遭遇債權人惡意濫用程序,面臨強制執行的困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一方面檢視本票是否已經逾越時效,若有即可於抗告中主張;另一方面應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免財產遭拍賣。此案警惕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務必收回或註銷本票,否則日後可能面臨重複清償或財產被查封的風險。而債權人若惡意持票聲請裁定,也可能因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從制度設計來看,本票裁定制度雖然提供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的便利,但同時也潛藏被濫用的風險,因此債務人對自身救濟手段必須有正確認知,才能妥善維護權益。債務人在收到本票裁定時,絕不可掉以輕心,必須立即檢視本票是否已逾時效、是否遭偽造變造,並依情況選擇抗告或提起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以避免財產遭強制處分。若本案中的債務人確實已經清償債務卻未收回本票,最適當的做法是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同時備妥還款證據向法院說明,才能徹底解除不當的本票壓力。此一案例再度提醒社會大眾,在還款時務必要求債權人交還或註銷本票,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面臨債務人明明已清償卻仍遭執行的不合理處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許多債務人因為業務週轉或資金需求,會在借款的同時開立一張本票給債權人,作為擔保或信任的憑據。然而,當債務人日後還清款項後,卻未即時收回該本票,往往會引發後續的法律糾紛。假設某債務人因公司業務需要,向朋友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依對方要求開立一張本票作為擔保,後來債務人已經如數清償債務,但因疏忽未將該本票取回,過了五、六年後,債權人竟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一步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財產被查封,此時債務人該如何救濟,成為核心問題

 

首先要明白「本票」與「本票裁定」的概念。

 

本票依票據法規定,必須記載發票日、發票地、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約定、受款人、到期日(可為見票即付)以及發票人簽章等必要事項。只要形式上記載齊全,本票就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債權人持票未獲清償時,即可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僅審查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不會調查本票背後的原因關係,也不會審查債權是否已經清償或是否存在,形式審查合格即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票裁定一旦確定,就構成一種執行名義,持票人可憑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迅速實現債權。這也是本票制度最受債權人喜愛的原因。

 

本票,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即使你拿一張白紙自己填寫,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為本票(票據法第120條),但有人不知道本票必須具備甚麼要件,所以坊間文具店可以買到廠商印製的商業本票範本,而發票人得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本票記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其次,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一種可以用來請求法院對本票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公文書(法律名詞叫「執行名義」)。只要本票發票人到期後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為本票裁定之前,會先看本票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具備,但法院不會審查實際上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不會調查本票上簽名的真偽,只要本票形式要件具備,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對發票人進行財產強制執行的裁定,流程非常快速,而且不必耗費冗長時間去打官司,所以實務上許多債權人、銀行、當鋪、地下錢莊……等,都會要求債務人開立本票,只要債務人到時候不還錢,債權人就直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就可以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本票裁定僅具形式審查性質,不涉及票據債務實體存在與否,因此債務人仍保留後續提起實體訴訟的權利。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皆反覆強調,法院於裁定程序中不會處理債務是否清償,必須由債務人另行透過訴訟救濟。而在時效方面,常見的誤解是認為聲請本票裁定可以中斷時效,或認為本票裁定可使消滅時效延長至五年,這都是錯誤觀念。依票據法第22條,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為三年,聲請本票裁定本身並不能中斷時效,必須實際聲請強制執行才有中斷效果,且本票裁定並非確定判決,不會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延長為五年。

 

如果本票發票人(債務人)收到法院寄發的本票裁定該怎麼辦呢?有甚麼解套方法?關於其救濟方式有下列幾種:

 

如果本票發票人(債務人)收到法院寄發的本票裁定,心裡必然會非常驚慌,因為這代表債權人已經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接下來可能會發生扣押銀行存款、查封房屋土地或其他財產的情況。許多人不了解,本票裁定是一種屬於非訟事件的程序,法院只會形式審查本票上有無必要記載

 

事項是否齊備,而不會去調查本票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也不會去確認債務是否早已清償完畢,所以即使債務人當年確實已經還款,但沒有將本票收回,債權人仍可憑這張形式上有效的本票聲請裁定,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強制執行。面對這樣的情況,債務人並非毫無救濟之道,法律提供了幾種解套方法,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避免財產遭受不可逆的執行處分。

 

第一種救濟管道是「向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會將繕本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若認為該本票存在形式要件的瑕疵,例如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錯誤,或者該本票已經逾越票據法第22條所規定三年的時效,均可在抗告狀中主張。票據法第22條明定,對於本票發票人,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見票即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若本票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或形式上不合法,債務人提出抗告後,法院得撤銷原本票裁定,使債務人免於進一步執行壓力。不過要注意,抗告法院通常僅限於形式審查,不處理債務是否清償完畢的實體爭議,因此若爭點在於已清償,抗告效果有限。

 

第二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分為幾種訴訟途徑。

 

首先是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訴訟」。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若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必須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得要求法院停止執行。若債務人能證明本票確實並非自己親筆簽立,或者內容遭人塗改,就能藉此阻止強制執行繼續進行,保障自身權益。其次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救濟途徑,尤其在債務人早已清償債務卻未收回本票的情況下適用。雖然形式上本票仍然有效,但本票背後的原因關係(即債務)已經因清償而消滅,債務人即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經過實質審理後,若認定確實債務已經履行,就會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並撤銷相關執行。再來是「主張時效抗辯」。本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僅三年,若債權人遲遲未行使票據權利,逾期才拿出本票聲請裁定,債務人即可在訴訟中主張票據權利已消滅,並要求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這在實務上亦經常被法院接受。

 

必須注意的是,若債務人要提出訴訟救濟,最好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若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法院必須停止強制執行;若係其他情況如債權已清償或票據時效已消滅,法院得視情況裁量是否准予停止執行,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兼顧雙方利益。

 

除上述主要救濟手段之外,債務人還應該盡快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借款契約、還款收據、銀行轉帳紀錄、雙方往來通信紀錄等,以便在訴訟中佐證自己確實已經還款。此外,若債權人惡意持明知已清償的本票聲請裁定,債務人亦可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或背信等刑事告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以嚇阻不當行為。

-債務-票據-本票裁定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3條=票據法第22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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