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就真的欠債嗎?教你保住荷包
問題摘要:
簽署本票並不自動等同於負債,本票僅是支付工具,法律上仍需基於實際債務而成立。若確知無債務而簽署本票,應立即掌握舉證資料,必要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免面臨形式審查下的強制執行風險。掌握此法律知識,便可有效保護自己的財產與信用,避免因誤信票據形式而承擔不必要的支付責任,真正做到既尊重票據制度,又能合理防衛自身權益,實現簽票不簽債、保住荷包的法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簽本票是否真的立即欠債,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誤解,需要從票據法的基本原理來釐清。首先,本票是一種支付工具,其設計目的是提供債權人一種便捷的清償方式,但本票本身並不能憑空創造債權,亦即簽本票不等於自動產生債務,必須存在基礎法律關係如借貸契約或買賣契約才形成實質付款義務。
票據法第13條明文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的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如果執票人取得票據時出於惡意,則不適用此限制;換言之,若本票是基於不存在的債務而開立,發票人仍可依原始法律關係否認付款義務。
票據法第30條與第37條則規範匯票及背書轉讓的方式與效力,這些規定說明票據具有流通性與文義性,但不改變本票需基於實際債務才能行使的原則。
本票雖然具有無因性、文義性之特質,但依票據法第13條之反面解釋,發票人仍然可以用自己與執票人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聽不懂嗎?
白話來講,就是我們為什麼要簽這張票?
合理的情形應該是我有向對方借一筆錢,或買貨物要付價金,但我現在沒有足額金錢清償或付款,所以開一張本票交給對方,我原本依借貸契約、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就必須付款,我們只是再多一個清償的方式「票據」而已;但假如我根本沒有借錢、沒買東西,我根本沒有付款給對方的義務,就算開一個本票,這張本票實際上並沒有依據存在,我仍然不需要付錢給對方,這是一張無債務存在的票據。
換句話說,當你簽下本票時,若其背後沒有實際借貸或交易關係,這張票僅是形式上的文書,法律上不承認你必須付款,因此並不真正欠債。然而,這種「無債本票」的風險在於,執票人仍可依票據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法院受理時只進行形式審查,核對票據上必要事項是否完備,一旦核發裁定,執票人便可依此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扣押財產或扣薪,這使得發票人雖實際上無債務,仍可能面臨財產被暫時扣押的情況。
此時,發票人必須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透過訴訟程序證明自己並未實際欠款,法院經審理後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才能解除強制執行的風險並恢復財產自由。
實務上,舉證工作主要在於執票人必須證明有實際的債務基礎,包括借貸契約成立、款項交付等,如果執票人無法提出有效證據,發票人則佔有舉證優勢,可以迅速獲得判決,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從而避免支付不存在的款項。這種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常見於私人關係間要求簽署本票,但實際上沒有金錢交付或借貸契約成立的場合,例如交往過程中應對伴侶的請求而簽署空白或填寫本票,此時只要能證明票據背後無合法債務基礎,就能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票雖具有無因性與文義性,但其無法脫離實際法律關係存在,因此發票人必須清楚認識簽署本票的法律後果,不可單憑形式或對方口頭承諾就認定為自動負債。從法律策略上,若不慎簽署本票但確知並無實際債務,應及早準備證據,如相關通信記錄、借貸或交易證明的缺失等,以便在必要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此舉不僅可解除強制執行程序的風險,也能避免名義上的債務紀錄對個人信用造成影響。
所以很重要的觀念是,本票只是一個支付的工具,方便債權人行使權利,但不能創造債權!
沒欠錢,但開出本票,該怎麼辦?
就算開出本票,但實際上是沒有付款義務的,但本票可怕的點在於,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財產就可能被扣押。而法院對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都只是形式審查,就是看看本票上面該寫的事項是不是有寫,有寫的話就會核發本票裁定,而發票人必須向法院另外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確認實際上並未欠款,這只是一張虛的票據,獲得勝訴判決後即不需給付票款。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會很困難嗎?會花很多時間嗎?其實並沒有太困難,以借貸關係為例,按法院實務見解,執票人必須舉證有成立借貸款係,而且有交付借款,舉證成功後才能確認本票債權是真實存在的,如果舉證不出來,發票人就十分有利。
在操作上,法院在處理本票裁定及執行程序時,只核查票據形式是否完備,不審查債務真實性,因此發票人若未及時行動,可能被暫時扣押財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勝訴關鍵在於證明票據背後缺乏法律上有效的債務關係,執票人無法提出成立借貸或交易的證據,法院即可判決票據債權不存在,進而解除對發票人的強制執行。此程序對發票人而言是保護自身荷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私人間簽署本票或被要求簽署票據的情況下,更需謹慎評估是否存在實質債務。
-債務-票據-本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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