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問題摘要:
發票人要合法拒付票款,必須把握幾個原則:第一,必須有法律明文規範的理由,例如票據無效、權利人不具合法資格或惡意取得票據等;第二,必須透過合法程序,例如聲請假處分、公示催告或法院判決,而不能僅以口頭拒絕或偽報遺失企圖阻止支付;第三,必須充分舉證證明票據確有不當取得或持票人欠缺權限,否則法院將不予准許。
律師回答:
在票據流通實務中,發票人一旦簽發支票或本票,原則上就必須依票據文義負責付款,票據制度的精神即在於確保交易安全與流通性,然而法律並非全然剝奪發票人拒付的可能性,在特定情況下發票人確實可以透過合法途徑來拒付票款,避免因不當行為或不具權限之人持票請求付款而蒙受不當損失。依票據法第145條授權訂立票據法施行細則,其中第4條之規定,若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取得,原票據權利人可以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禁止該占有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此處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主要是指竊取票據、拾得票據或其他無處分權而取得票據之人;至於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則係指票據法第14條所規範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
換言之,倘若票據原權利人(通常即發票人)發現票據被不當取得,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禁止付款的假處分,俟日後取得返還票據的確定判決,再行使追還票據或拒付票款的權利,這是一種既合法又有效率的保護手段。
此外,實務上亦常見買賣雙方發生爭議而解除契約,原本交付的支票理應返還,若收票方拒絕返還,發票人就可以藉由該支票為記名式且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特性,聲請法院禁止付款,以免遭不當提示兌現,此舉同樣屬於合法拒付票款的方式。再者,在票據尚未交付他人之前,票據仍在發票人手中,此時發票人本身仍是原票據權利人,也得以此為基礎聲請法院假處分,確保票據不致流入他人手中而被提示請求付款。
合法拒付票款的另一個途徑,是在票據確實存在瑕疵或法律規範允許拒付的情況下,例如票據因欠缺票據法第125條所列必記載事項之一而無效,或票據簽發確屬偽造、變造情況,發票人即可抗辯拒付。再者,若執票人確屬惡意或有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例如明知票據來源不明、價格明顯不相當,仍執意受讓,則依法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票據權利,發票人便能依法拒絕支付。值得注意的是,發票人不得隨意謊報票據遺失或被竊,否則即構成誣告、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刑事責任,唯有透過合法程序,例如聲請公示催告或假處分,才能真正免除支付義務。
更進一步說,發票人如遇票據被竊、遺失或遭搶奪時,得依票據法第18條至第1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公告催告票據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時,法院得裁定票據無效,屆時即使票據再被提示付款,發票人亦得拒付,這也是一種合法的拒付方式。此制度的設計在於平衡票據流通安全與發票人權益,避免票據因意外脫離合法持有人手中而遭濫用。
合法拒付票款的設計,主要在於避免發票人陷於不當或詐騙情境下仍被迫付款,但法律要求必須嚴格依程序進行,否則將破壞票據制度的安定性。對發票人而言,正確做法是於票據有爭議時,立即諮詢律師並透過法院程序處理,切勿以隨意謊報或隱匿方式規避責任,否則非但無法免責,反而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總結來說,發票人並非完全不能拒付票款,但必須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前提下,經過法院核准的程序,例如假處分、公示催告或確認票據無效的判決,才能達到合法拒付的目的,這也是維護票據制度健全與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必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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