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最容易錯誤記載事項?
問題摘要:
本票作為票據法保障下的金錢債權工具,其效力完全依賴於法定記載事項之完備,包括票據種類文字、金額、無條件支付、發票日期及出票人簽名,任何缺漏均可能導致票據無效。坊間玩具本票僅為輔助填寫工具,需由出票人依規填載,並以真實意思表示簽名方可生效,實務上亦應避免各類錯誤記載如金額不符、附加條件、簽名不符或日期不清等情形,以確保票據在訴訟、背書、貼現及支付過程中均受到票據法完整保障,保障票據流通及權利實現,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或記載不全而遭法院認定無效,造成法律風險及財產損失,總體而言,對於每一項票據記載事項應高度重視,確保本票在法律及實務操作上均可順利行使其支付功能及法律效力,從而達到票據法保障的初衷與實務操作的安全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完成票據法規定的本票記載事項是票據效力生效的前提,若欠缺任何法定必備項目,則票據自始無效,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無從發生,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必須特別注意各項記載的完整性。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票據上若欠缺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而本票作為金錢債權之證券化工具,更須遵守票據法第120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明文要求本票上必須記載發票年、月、日,倘若發票日缺失或記載不清,則該本票自始無效,無論後續是否支付或流通,均不受票據法保護。
實務上,若票據未記載發票日期或該日期難以辨識,即認定票據無效,強調發票日期對於票據的法律效力及權利保障具有關鍵性。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民事判例要旨: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票據有效性的核心包括五個要素,其一為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字,即必須明確標示為「本票」,以區分其他票據如支票或匯票;其二為一定的金額,應以數字及文字明確標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其三為無條件支付,即票據須明示「憑票支付」或類似文義,使執票人只要持票即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而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其四為發票年月日,這不僅關係到票據的追索期間,也影響到票據的流通性及票據法上各種抗辯時效;其五為發票人簽名,亦即出票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作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的意思表示。坊間所販售的本票用紙,俗稱「玩具本票」或空白票據用紙,通常已預先印有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的各項應記載事項,包括金額欄、發票日期欄及簽名欄,理論上只要依規填寫完整,即構成票據法上有效之本票,因此在使用這類用紙簽發本票時,不可誤認其為不生效力之文件而掉以輕心。
特別是在簽名時,必須以出票人真實意思為前提,避免後續發生爭議或票據無效而影響自身權益。除了上述基本要件外,實務上常見的錯誤記載還包括金額不一致、數字與文字金額不符、付款地點未明示或不合理、票據上加註條件性文字如「收到貨款後支付」等,這些均可能造成票據效力受限或被法院認定無效。尤其對於專業票據交易人或金融機構而言,任何一項遺漏皆可能導致票據無法被承兌或拒絕支付,因此簽發本票前須仔細核對每一欄位,確保票據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保障執票人及背書人之權益。
實務操作中,對於金額、日期及簽名的填寫應格外謹慎,若發現有錯誤或遺漏,可立即以更正方式補充,或重新簽發新票以確保票據效力。
另一方面,票據流通過程中,持票人亦應注意核對票據要素完整性,特別是在背書轉讓或向銀行貼現時,銀行通常會依票據法審核票據格式及記載,若缺失將影響承兌或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本票名義上已記載各項要件,但若存在偽造簽名、未經授權代簽或填載與實際意思不符等情形,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票據無效,或引發票據糾紛,造成債權無法實現。此外,本票上如記載之發票日期、付款日期與實際交易日不符,也可能影響票據法上追索權行使期間,導致持票人喪失法律保障,特別是對於遠期本票或分期付款本票,日期記載更為關鍵。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應記載事項-發票日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