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萬簽100萬本票,想自保要這樣做
問題摘要:
借款10萬元卻簽發100萬元本票,為自我保障,應謹守票據法記載要件,避免空白授權或自行塗改,保留影印及交付證明,若債務履行有爭議,應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進行救濟,並在交付及簽發過程中完整記錄,以降低法律風險,確保票據效力及自身權益,同時避免涉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刑責,並兼顧未來可能發生之民事爭議之證明需求,從而達到法律保障與實務操作的雙重目的,確保借貸關係透明、安全,並在票據流通及法院審理中均有法律依據,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最終達到兼顧自保與法律遵循的最佳操作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款10萬元卻簽發100萬元本票的情況,在法律與實務操作上極易造成債權人或債務人雙方的法律風險,因此必須謹慎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避免刑事責任。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者,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基於上述規定,若發票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而在借款與本票金額不符時,必須確保本票的各項記載完整且準確,否則票據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實務中常見問題包括所謂的空白授權票據,即發票人未填寫本票金額、發票日等應記載事項,反而授權執票人自行填寫,這在我國法律上並不被承認。
空白授權票據不符票據法規定,無法主張填載後票據有效,且若事後填載內容未經發票人同意,將屬無效票據,並可能涉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刑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03號判決:「我國票據法並未承認所謂之空白授權票據。上訴人取得之系爭三張支票,既屬欠缺記載金額及發票日之無效票據,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即被上訴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況乎上訴人主張其填載系爭系爭三張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係經被上訴人授權云云,亦經證人徐○○到庭明確否認,更足認系爭三張支票未經發票人即被上訴人合法簽發,確屬無效之支票。」
因此,收受本票時,務必逐項檢查票據是否欠缺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票據種類、金額、付款條件、受款人、發票及付款地、發票日期與出票人簽名等,切勿事後自行塗改或填寫,避免觸法。
為加強自身保障,發票人在交付本票時應影印一份本票,並請收受人於影本上簽收,以作為交付證明及票據記載當時內容的佐證,並將受款人填寫入內,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若日後發生糾紛,可證明確實交付該票據及其原始內容。若債權人欲依票據行使權利,則需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本票裁定,該裁定屬非訟事項,法院以書面形式審查本票記載是否完備,如記載要件齊備即予核發,債務人若對票據所擔保之債權有爭執,並未約定借款利息或其他條件,則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另行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提出本金已交付或利率約定之證明,如對方無法提出,法院可能認定票據債權不存在。
實務上,若借款金額與本票金額差距過大,債務人可以透過契約或附加書面協議明確記載真實借款金額及相關利息約定,並在本票背書或附註中明確標示本票係為特定債權擔保,藉此避免債權爭議。更進一步,可將本票交付程序完整化,例如雙方於票據交付時簽署交付確認書,影印本票留存,以防日後發生偽造、塗改或爭議。對於借款人而言,應清楚解本票法律效力及票據法規定,避免因簽發過高金額本票而導致潛在刑事責任或民事損失。若簽發本票後出現債務履行爭議,債務人可於裁定核發後,立即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釐清實際債務與票據債權之差異,並可要求法院考量借款與票據金額不符情況,保障自身權益。
在實務操作中,當簽發本票金額高於實際借款金額時,應注意票據法第120條各項記載,並採取影印留存、交付簽收及書面協議等措施,確保本票為合法有效票據,同時保障債務人自身權益及後續法律救濟的可行性。
此外,若日後債權人試圖行使票據權利,債務人可主張本金未交付、利息未約定或票據填載非經本人同意等事由,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免承擔超出實際債務之責任。在處理此類情形時,債務人應高度重視票據形式要件及法律規範,避免因疏忽簽發不符票據法規定之票據而產生民事或刑事風險,並於簽發本票前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行為合法且有效。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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