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識有效票、無效票?本票哪些項目可不填?
問題摘要:
有效票與無效票的判斷關鍵在於票據法第120條所列八大要件,若欠缺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章等核心要素,票據即屬無效;至於付款地、受款人、到期日等項目,則可由法律補足,不影響效力。為保障自身權利,債權人收受本票時,務必仔細檢查票面是否填具金額、發票日及發票人簽章,避免落入無效票陷阱。實務上不少人因收受無效票而求償無門,這正是因為忽略了票據的文義性與嚴格形式性。因此,掌握辨識要領,懂得哪些一定要填,哪些可不填,才能在借貸或商業往來中避免風險,確保票據在法律上能夠發揮真正的擔保與支付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間借貸、商業往來或公司財務運作中,本票經常被拿來當作擔保或支付工具,原因在於其流通簡便、執行快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執票人就可以憑票據本身直接行使權利,不必再舉證基礎債權關係。然而,也正因為本票是一種「文義證券」,它的效力完全依賴票面記載事項,若欠缺法律規定的必要項目,本票就會成為「無效票」,即使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貸或交易關係,持票人也無法依該本票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必須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導致權利實現困難甚至無法追回金錢。
實務上,確有不少人利用一般民眾對票據法不熟悉的弱點,刻意在開立本票時遺漏某些必填欄位,讓對方日後手持一張無效票據,卻求償無門。因此,能正確辨識有效票與無效票,熟知哪些項目一定要填、哪些項目可不填,是每一個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基本功。
依照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八項內容,並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這八項分別是: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若欠缺其中之一,本票即屬無效。但法律同時也設有補充規定,例如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營業所或住所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換言之,雖然票據法明列八大項,但其中有部分項目若未記載,仍能由法律加以補足,不會造成票據無效。因此,區分哪些欄位屬於「絕對應記載事項」,哪些欄位可以留白,正是辨識有效票的關鍵。
首先談到必填項目,最重要的就是票面金額、發票日與發票人簽名(或蓋章)。金額必須在開票時即明確填寫,否則不具任何效力,因為本票的核心義務就是支付特定金額。金額可以用阿拉伯數字,也可以用中文大寫,不拘格式,但必須清楚明確,避免塗改或模糊。若票面有數額不一致情形,依票據法相關規定,通常以文字為準,這也是避免爭議的理由之一。
其次,發票日絕對不可遺漏,因為發票日是票據存續與時效計算的重要基準點,特別是見票即付之本票,發票日就是時效起算日。若發票日空白,即使有填付款日,也屬於無效票。
實務上有不少案例,發票人故意僅填寫付款日,讓持票人誤以為票據有效,殊不知缺乏發票日,本票即不存在法律效力,導致債權人權利受損。再者,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也是絕對必要要件,本票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必須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表示其支付承諾,否則票據根本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僅蓋指印不能視為有效簽章,因為指印難以辨識身分,通常法院會要求具名簽名或蓋有姓名章,甚至實務建議最好加註身分證字號,以避免爭議。若發票人未簽名或僅留空,本票同樣屬無效票。接著談到可不填的項目,包括到期日、付款地、受款人等。雖然票據法第120條列為應記載事項,但已設有補充規定,因此即使未填,也不會導致票據無效。例如未填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未填受款人,則推定為執票人自己;未填發票地,以發票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未填付款地,則以發票地作為付款地。
換言之,這些欄位即使留白,法律仍可補足其效力,因此並不影響本票的有效性。至於像是本票編號、地址等欄位,更屬於輔助性質,純粹方便管理與紀錄,完全不影響票據法律效力,屬於任意性欄位,可以不填。在辨識有效票與無效票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日期欄位,特別是「發票日」與「付款日」的差別。
發票日是必填項目,付款日則可填可不填,若不填就視為見票即付。有人惡意只填付款日,讓持票人誤以為票據有效,殊不知欠缺發票日即屬無效。這提醒我們,收到本票時必須先檢查下方是否有正確填寫發票日期,若無則務必請對方補上。
此外,還要注意票據法第11條的規定,票據上記載事項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並需於改寫處簽名。若本票交付後才被他人任意增填,便涉及變造票據的問題,雖然發票人授權執票人填寫到期日的情形在實務上常見,但為避免爭議,仍建議事前於借據或契約中約定授權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確認,方為穩妥。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應記載事項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