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如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企圖阻止支票兌現,應否負法律責任?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發票人如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企圖阻止支票兌現,法律上不僅無法免除票據債務責任,反而須負擔更嚴重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正確合法的做法,應是透過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或停止支付等程序,由法院依法審查裁定,而非私自報案欺瞞。實務與學理一致認為,票據制度的安定性在於「文義責任」,發票人對支票的付款責任具有嚴格性與獨立性,任何謊報行為都可能演變為詐欺與誣告,導致刑責。故建議在票據發生爭議時,發票人應尋求律師專業協助,採取合法途徑處理,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承擔難以挽回的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在票據法律實務上,支票的發票人如故意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試圖阻止執票人合法兌現,將涉及多重法律責任,絕非單純的民事問題而已。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明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同法第126條更明白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這表示支票一旦簽發,發票人即須依文義負責付款,否則將面臨追索責任。支票若因印鑑不符或存款不足而退票,發票人仍必須依票據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承擔付款責任;但若發票人為逃避付款而捏造理由,謊稱支票已遺失或遭竊,進一步報警製造假象,則不僅無法免除其票據債務,更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發票人明知支票並未遺失,卻謊報遺失,迫使警方在報案紀錄上登載虛偽內容,已屬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再者,若發票人進一步虛構被盜或遭他人竊取的事實,將涉及刑法第171條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時,發票人行為除已屬不法,還可能啟動刑事偵查程序,浪費司法資源,對執票人造成重大損害。除此之外,發票人如持續掩蓋事實,可能還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因其利用虛偽報案阻止票據兌現,藉此侵占票款,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則造成執票人財產上損害。

 

因此,發票人對支票的付款責任,並不會因謊報遺失或被盜而免除。票據法強調票據的流通性與安全性,任何人不得以虛構理由阻礙票據兌現。即使支票確實遺失或遭竊,依票據法第13條、第15條相關規定,正當程序應由執票人或有權人循「公示催告程序」聲請法院公告,或由發票人聲請法院「停止支付」,而非單方面報警即能免除責任。若發票人跳過法律途徑,僅以謊報方式企圖規避付款,則即構成不法。實務上法院一再強調,票據債務關係是獨立於基礎契約的文義責任,票據發票人不得以虛構理由對抗合法執票人,否則票據制度將失去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

 

此外,從民事責任角度觀察,若發票人謊報遺失導致執票人無法即時兌現,除仍須支付票款本身外,亦可能因延遲履行而負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責任;若因此造成執票人信用受損或商業往來受阻,發票人更可能須負額外賠償義務。在刑事責任方面,除前述刑法第214條登載不實罪、第171條誣告罪及第339條詐欺罪之外,若涉及偽造報案筆錄、提供偽證,甚至可能牽涉刑法第210條以下的偽造文書罪。換言之,發票人為一己之利謊報遺失或被盜,所承擔的法律風險遠超過履行票據付款義務。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遺失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126條=刑法第17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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