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可否劃記平行線?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法第139條之劃線制度係為支票特設,目的在於提升支票流通安全,並非普遍適用於一切票據;而依票據法第12條,票據上如記載非屬法定應記載事項,則該記載不生票據效力,對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全然無影響。本票若劃記平行線,法律視為未記載,該票依舊有效,執票人可逕向發票人行使權利,不受任何限制。

律師回答:

關於本票是否得劃記平行線的問題,必須先釐清票據種類的差異以及法律規範的界限。票據法第139條所稱的「劃平行線」制度,原係針對支票而設計,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支票被隨意持憑即兌,確保資金流向可追蹤,並降低票據遭竊、遺失或被冒領之風險。依該條規定,支票若在正面劃記二道平行線者,即為劃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若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則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此時,非金融業者之執票人如欲取款,必須先將支票存入其帳戶,再由金融機構代為請求付款。

 

此設計兼具安全性與資金管控的功能。然須注意的是,本票雖與支票同屬票據,但二者在性質上大不相同。

 

支票屬即期支付工具,發票人必須於見票時即支付,且通常以存款憑證功能為主,涉及支付安全,因此才發展出劃線制度;本票則為債務人單方無條件承諾將於到期日支付特定金額之證券,主要功能在於信用擔保及融資使用,票據法第120條對於本票應記載事項已有明確規定,包含「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日」「付款地」及「到期日」等八項,而對於是否得劃平行線並無規定。進一步觀察票據法第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由此可知,若於本票上劃記平行線,因法律並未賦予該記載任何效力,依條文即視同未記載,不發生任何票據效力,既不影響票據之有效性,也不會產生如支票般的限制支付功能。換言之,即便發票人在本票票面劃上二道平行線,法律上仍視同未記載,執票人依舊可以持該本票於到期時,直接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並不需透過金融機構轉帳入帳。

 

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實務亦多次確認此一見解,認為平行線制度係支票所專有,本票不適用,發票人即便於票面記載該等文字或符號,皆屬無效。實務上偶有爭議在於,有些債權人或發票人基於謹慎或誤解,將本票也比照支票畫上平行線,或於票面註記「僅得存入帳戶」等文字,但此等記載,僅能視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內部約定,屬於票據外的合意,若違反則可能衍生債務不履行或契約責任,但在票據法的票據權利關係上,並不影響本票之效力,更不能拘束善意第三人持票人。

 

學說上亦認為,本票既屬文義證券且具無因性,任何非法律明定之附加條款,除非直接否定票據本質(例如未記載發票日),否則一律不具票據效力。故平行線在本票上無意義,僅得視為票據外之約定。

 

惟若雙方另有合意,則僅能依契約關係處理,與票據流通無涉。因此,答案十分明確:本票不可適用支票之平行線制度,即使發票人於票面劃線,亦不生票據上效力,執票人持票請求支付時,法院仍會依票據文義認定本票有效,不會因此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記載事項-平行線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9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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