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簽本票有效嗎?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人簽立本票若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票據行為屬無效,所附之抵押或質押亦因物權處分未得允許而效力未定,債權人不得直接依票據法程序行使追索權,僅可於法定代理人承認或追認後行使;若債權人因對未成年人行為能力不知情而善意取得票據,須依民法第83條受限於詐術或善意信賴之規範判斷效力,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於追認與否享有自由裁量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未成年人簽立本票之效力,涉及票據法與民法關於行為能力規範的交互適用問題,應分別探討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為的效力、票據行為之性質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對效力之影響。

 

首先,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受限,所為契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律效力屬不確定行為,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契約,其效力為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或本人於成年後追認始發生效力。

 

其次,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法律性質屬單獨行為發行說,即本票行為與其他債權行為相互獨立,但因涉及支付義務,仍須受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範約束。

 

於實務上,若未成年人簽立本票,除非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明示同意,否則票據行為本身因未獲允許,依民法第78條規定,行為無效,無論其是否附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安排均不改變其無效性。

 

再次,若未成年人以名下動產,如機車,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以擔保本票債務,依民法第84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得就經父母允許處分之財產為處分行為,否則該物權行為效力為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若父母並未同意該機車作為借款擔保,則動產抵押或質押設定行為屬未定行為,本票所附之擔保亦不具效力,且該票據債權追索力亦受影響。

 

再次,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以詐術使對方信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顯示票據法上之未成年人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因對方善意信賴而獲得效力,但此情形須具備對方受詐信賴、行為人知悉行為能力受限並故意隱瞞之要件,否則仍屬無效行為。

 

再者,票據行為為單獨行為,其本身具流通性及支付義務,若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開立本票雖有書面記載金額、日期、地點及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形式齊備,但法律效果仍不生效,債權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發票人,因發票人行為無效,法院不得承認強制執行裁定效力,債權人須另以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或尋求其他追償途徑。

 

再者,票據法制度設計旨在保障票據流通性及債權人權益,但同時亦須受民法行為能力之限制,未成年人簽立本票,若未經父母同意,即不具強制執行之效力,債權人僅得請求確認債權,或待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方能行使追索權,否則債權保護受限。此外,若未成年人因父母允許或成年後追認而承認本票,則票據效力自始生效,債權人得依票據法規定行使追索權,包括向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或向保證人追索。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涉及未成年人簽立本票,金融機構或債權人應審慎評估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同意與擔保財產效力,避免因票據無效而導致追索權無法實現,並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票據制度之公信力與法律確定性,保障未成年人財產及行為能力受限之法定保護,避免濫用票據制度對未成年人權益造成侵害,並建議在簽立票據前,取得法定代理人明確書面同意或其他合法授權,以確保票據效力及追索程序合法有效,兼顧債權人利益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符合法律制度之目的與實務操作之可行性。

 

-債務-票據-本票-票據行為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123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83條=民法第84條=民法第78條=民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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