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簽本票,該如何處理?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被迫簽本票的處理應包含以下步驟:首先蒐集脅迫事實及票據證據,其次向法院提出撤銷意思表示及返還票據之訴訟,並同步聲請假處分以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再向警方報案及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恐嚇得利罪,整個過程須注意民法第92條撤銷權一年時效、票據法及施行細則第4條假處分程序及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並確保所有程序正確完成,以保障被迫簽票者的民事權益並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實務上建議全程保留證據、密切與律師及法院溝通,並監控票據流向與使用情形,以達成撤銷、返還及刑事追訴之完整法律效果,維護自身權利及法律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迫簽本票是一種涉及民事與刑事法律交叉的複雜情形,當個人因脅迫或恐嚇而簽發本票時,首先必須釐清法律上所稱之「意思表示」的效力及其撤銷程序,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若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然而若為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表意人得於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被脅迫所為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僅須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無須特定形式或手續。

 

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意思表示,倘因被脅迫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例)

 

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之規定,表意人非不得於一年內撤銷之。而此項撤銷權,祇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不須任何方式,上訴人既於第二審上訴理由狀中表示撤銷之意思,倘被上訴人果有脅迫上訴人立借據情事,即不能謂上訴人尚未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例)

 

因此一旦發現自己被迫簽發本票,應立即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證人證言、錄音或錄影資料等,以作為日後撤銷或追訴的證據基礎,同時應考慮向警方報案,以確保刑事追訴程序能順利展開,刑法第346條第2項明文規定,脅迫他人取得不法利益者,構成恐嚇得利罪,若被告以脅迫方式迫使被害人簽發本票以取得債權憑證,即成立恐嚇得利罪,並可作為刑事追訴之依據。

 

強簽本票,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25號判決:「又被告等以脅迫方式,迫使被害人辛清償其法律上無給付義務之賭債而簽發本票,藉以取得債權憑證而得不法利益,核被告等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等旨

 

在民事層面,當事人應依民法第92條程序,向法院聲請撤銷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本票或票據權利,撤銷權必須於一年內行使,逾期則喪失救濟機會,提出撤銷時,可附帶聲請假處分程序,依票據及訴訟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若票據權利被限制或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持有,原權利人得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假處分,以防止票據被不法占有者行使或轉讓。聲請假處分時,需備妥相關證據,包括被脅迫簽發本票的情形、票據本身及證明其不法取得的證明文件,法院受理後將對票據占有狀況作暫時性限制,禁止被脅迫人或第三人不當使用票據,以維護原權利人利益,實務上,聲請假處分並非終局裁定,但能在撤銷或返還程序完成前,保障票據權利不受侵害。

 

當民事撤銷程序展開後,法院將審查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確認是否存在被脅迫情形,若認定屬實,即可裁定撤銷意思表示,返還票據或解除支付義務,並通知票據受領人或付款人,使其不得依該票據主張支付義務。在撤銷與返還程序中,當事人須注意時效及程序正確性,撤銷權的一年時效自簽票當日或脅迫事實消滅之日起算,若未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將喪失撤銷權,而票據效力則可能持續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此外,民事撤銷與刑事追訴可同步進行,向警方報案及提出刑事告訴,法院在刑事程序中若查證屬實,可依刑法第346條第2項追究加害人刑責,包括有期徒刑、罰金或其他刑事處分,並可作為民事求償的依據,如要求賠償因被迫簽票所生之損害,包括利息、手續費及其他相關損失。實務操作中,當事人若收到票據追討通知或法院傳票,應立即向律師諮詢,將被脅迫事實完整說明,提供證據並聲明撤銷意思,避免因沉默或不作為而承擔票據法律效果。同時,應保存所有票據及相關文件,避免票據流入第三人手中,影響撤銷及返還程序。

 

若票據已轉讓第三人,當事人仍可依票據法規定,針對非善意取得人聲請撤銷或返還,必要時亦可啟動假處分程序,要求法院禁止第三人行使票據權利,並通知付款人或相關金融機構暫緩支付,以維護原權利人利益。在搜證階段,當事人應記錄簽票過程、脅迫內容、涉及人員及時間,並蒐集可佐證的證物,如錄音、錄影、證人陳述、通訊訊息等,這些證據將在民事及刑事程序中發揮關鍵作用。若事件涉及多張本票或多筆票據,應逐一確認每張票據狀況,並分別提出撤銷及假處分聲請,以確保每一筆票據權利受到保護。

 

法院在受理假處分聲請時,會依民事訴訟法及票據法規定,審查證據是否足以認定票據權利受侵害,並決定是否發布禁止占有票據或禁止付款之裁定,該裁定具暫時性效力,可有效防止票據被加害人或第三人不當行使。在

 

撤銷意思表示程序完成後,法院將核發撤銷裁定,通知票據付款人、公司或銀行,並返還票據或解除付款義務,當事人即可依裁定行使票據權利或請求票據返還。民事撤銷與刑事追訴相互配合,可充分保障被迫簽票者的權益,並對加害人產生法律震懾作用,實務上同時進行,以確保撤銷與返還順利完成並追究刑責,避免票據權利因延誤或疏忽而受損。

-債務-票據-本票-強制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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