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本票、支票權利與請求權時效中斷?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權利與消滅時效之關係,不僅涉及票據法第22條明文規定的期限,亦牽涉民法第129條、130條及第137條關於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的制度,執票人若妥善運用法院裁定、支付命令及訴訟方式,即可中斷消滅時效,重行起算,保障本票或支票權利的實現,避免因怠於行使而喪失債權,同時,也提醒票據使用人及銀行、商務人員,在簽發、接受、背書或行使票據權利時,務必注意期限與法律程序,以確保票據交易安全及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在日常交易中,常因借貸、購買物品或商業往來而持有本票或支票,而票據法及民法均明文規定,票據上的權利有一定的行使期間,超過該期間未行使,將因消滅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亦因時效消滅。對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對匯票、本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則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在進行中,如期間內發生中斷事由,已進行期間全歸無效,並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若因起訴而中斷,自受確定判決或其他訴訟終結方法起算重行計算,且依民法第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具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消滅時效未滿五年者,重行起算期間為五年。行使本票或支票權利以中斷時效,需注意法律程序與行使方式,以確保時效重行起算。對本票而言,常見行使方式有三:其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其二,以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其三,直接提起訴訟請求票款給付。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屬形式審查行為,可生民法第129條第1項請求效果,暫時中斷時效,但執票人須於6個月內起訴或採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的行為,否則中斷效力不保。若以本票聲請支付命令,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及第129條第1項第3款,自提出聲請日起即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若直接提起訴訟,自然中斷時效。

 

實務上乃認為僅生民法第129條第1項「請求」之法律效果,雖可暫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執票人依民法第130條之規定,仍然必須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或有民法第129條第2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方能確保時效中斷之效果,簡言之,執票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後,應注意在6個內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方能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另若以本票聲請支付命令者,依據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及第12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提出聲請日,即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又若係直接向法院起訴,則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然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法律意見)

 

支票

對支票而言,行使方式多為先向銀行提示,取得退票理由單後,進而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請求票款,行使權利時是否中斷時效,實務見解略有不同,部分認為提示銀行行為不足以中斷時效,部分認為提示銀行可視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通知,但仍須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於6個月內起訴,才能確保時效中斷。

 

一般常用之支票行使方式,除於行使支票權利前,通常先向銀行提示外(不獲付款即取得退票理由單),大致亦會以同上所述之「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等方式,加以行使票據權利,故其是否能生中斷時效之情形,亦同上所述,於茲不贅;惟另應予注意者,執票人持支票向銀行提示之行為,依據實務之見解,乃有認為不能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法律意見),亦有認為可視為執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通知,而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然亦應依民法第130條之規定,在6個月內起訴,方能確保時效中斷之效果者(72年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法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票據法上規定的各種追索權、債權時效,以及民法中消滅時效的中斷制度,均旨在保障票據流通效率,同時兼顧發票人或背書人權益,避免債權因過久不行使而消滅,或因債權人怠於行使而產生不公平結果,因此,執票人若欲保護權利,務必掌握行使期限,並在法律允許方式內及時聲請裁定、提出支付命令或訴訟請求,且在程序上注意時效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法律效力。

 

實務操作中,收到票據後應立即確認票據到期日、提出聲請或起訴的期限,以及是否需取得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單,以確保票據權利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同時,若涉及背書追索權,應依背書日期及清償或被訴日計算期間,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行動,以確保追索權的行使。

-債務-票據-本票-消滅時效-時效中斷-支票-

(相關法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票據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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