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家錢要寫借據還是本票好
問題摘要:
借據與本票並無本質效力高低問題,但在法律追討程序便利性、時效管理及執行保障上,本票相對較有優勢,借據則適合條件較複雜或需靈活約定的借貸情形,實務上可視具體情況同時採用,以確保債權最大化保障,避免未來因程序、時效或資訊不完整而喪失追討權利,並且在簽發本票時務必注意發票日、簽名、金額及身分資訊完整性,以及及時行使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法律效力,達成債權最大化保障之目的。借據與本票各有優劣,借據適合債務金額較大、貸款條件複雜、雙方熟識且有信賴基礎之情況,雖程序繁瑣,但可在契約中靈活約定各項條件,便於日後協商與和解;本票則適合金額較固定、追討程序需迅速簡便、債務人可能存在履行風險之情況,因其非訟程序裁定後即可強制執行,程序成本低、速度快,但須特別注意發票日、簽名、身分資訊及時效管理,以確保本票效力完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錢給人,到底應該簽借據好,還是本票好,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法律保障、程序便利性以及未來追討債務的可行性,事實上「借據」與「本票」都是用來證明債權存在的法律文件,二者並沒有本質上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法律程序上有差異,因此在選擇使用哪一種工具時,需要考量債權保護效率、訴訟成本、時效管理與未來執行便利性。
首先,借據通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簽訂的民事契約,內容簡單明確,通常載明借款金額、借貸日期、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作為債權存在的證明文件。持有借據的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除非成功透過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否則仍需走民事訴訟程序,包括起訴、開庭、調查證據、判決、可能的上訴程序,直到取得最終確定判決,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這個過程既耗時又耗力,並且涉及較高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因此雖然借據本身證明債權存在,但法律保障與程序便利性有限。
相對而言,本票則是一種具特殊法律效力的有價證券,依票據法規定,本票一旦合法成立,即構成對發票人的絕對請求權,持票人只需依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即可取得強制執行之依據,不必經歷一般民事訴訟的開庭或上訴程序,且裁定一旦確定,即可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相對簡便、迅速,且通常所需繳納的程序費用也低於民事訴訟,因此在債務追討上,本票具有較高的程序效率。
然則,使用本票也存在特定風險與注意事項,首先要確保本票合法有效,包括以下幾個原則:第一,必須載明發票金額,若未指明受款人且未載到期日者,票面金額應至少五百元以上,以符合票據法基本要件;第二,必須明確載明發票日,亦即本票簽發日期不可缺漏,否則可能被視為無效票,實務上曾出現執票人自填發票日而遭控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的案例,因此務必由債務人親自簽發發票日;第三,發票人欄應由債務人親自簽名,並明確載明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如此可避免日後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無法特定發票人或查詢發票人戶籍而造成追討困難,尤其在發票人戶籍異動或搬遷後,更易造成執行障礙。除此之外,本票的追討時效也是必須注意的重要因素,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本票對發票人的追討時效為三年,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不行使,將因時效而消滅,因此持票人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必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逾期未行使,將面臨本票權利因時效消滅而喪失的風險。
此外,即便本票裁定後,若對方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持票人仍需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以維持對該票據債權的有效追蹤,確保未來如發票人財產恢復或出現可執行財產時,仍可行使強制執行權利。另一方面,借據的追討雖需經訴訟,但其好處在於彈性較大,債權人可依具體情況約定利息、分期還款、抵押或保證等條件,也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和解,簽訂具履約保障的借據條款,例如附加違約金或強制執行條款,以增強未來債權保障,而本票則多數為固定金額、單純的支付請求,不適合靈活約定利息或其他附加條件,故在金額較大、貸款條件較複雜的情況下,借據可能更具彈性,但相對程序繁瑣。
再者,借據若要達到強制執行的效力,通常需先取得支付命令或勝訴確定判決,且支付命令僅對債務人本人有約束力,若債務人名下財產分散或已移轉他人,仍可能面臨執行困難;本票則因票據法賦予其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程序上更容易對發票人財產進行扣押或查封,因此在法律追討效率上,本票通常優於借據。
在實務操作上,律師建議,若為民間借貸或小額借款,可同時採用借據與本票雙重保障,即簽署借據以明確約定借貸條件、利息、還款方式,並收受本票以確保債權追討之程序便利,尤其在債務人可能失聯或財產難以追查時,本票作為強制執行依據,能有效降低法律追討風險。
同時,在簽本票時應注意印製本票格式合法、票面資料完整,確保載明金額、受款人、發票日及債務人簽名、身分證號及戶籍地址,並與借據一併存檔,避免日後因資料不完整而遭法院駁回裁定或認定票據無效,此外,應掌握三年追討時效,自到期日起計算,如逾期未行使,將失去本票追討權利。再者,即使取得本票裁定後,若發票人財產不足以執行,仍需每五年更新債權憑證,以維持對票據權利之效力,確保將來有財產可執行時,仍可行使強制執行權。
最後,借款雙方亦可約定其他保障措施,如提供保證人、抵押物或設定讓與擔保,以增強債權保障,特別是在借款金額較大或債務人信用不穩定之情況下,這些措施可搭配本票與借據使用,形成多層法律保障,降低債務追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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