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是什麼?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甲存本票)係由銀行擔保支付的特殊票據,其特徵在於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票據明確標示為本票並可記載日期、禁止背書轉讓、票款由存款帳戶支付,並受票據法規範,其運作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信任度,廣泛應用於加盟契約、商業交易及信用擔保等情形,並具有形式審查裁定強制執行及追索權可行性,使受款人與發票人均在法律上受到保障,是現代商業交易中重要的票據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又稱甲存本票,是一種特殊票據,係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由存款戶向銀行申請後取得,用以履行支付義務或作為商業交易保證。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本票如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其參加付款程序準用票據法第78條規定,亦即任何人皆可參加付款,若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將喪失追索權。

 

實務上,甲存本票的運作方式是,由銀行印製本票格式,供客戶使用,票款由客戶在銀行之支票存款帳戶支付,且票據履行過程中若有退補款項,則退補紀錄會與支票合併計算,使得部分民眾在日常交易中誤認其為支票。然從票據記載上觀察,甲存本票明確標示為本票,並設有兩個可以記載日期的欄位,與支票僅有一處日期欄位不同,且明確標示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並非以劃平行線方式作為支付憑證,其法律屬性明顯不同於支票,是道地本票。

 

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的最大特徵在於付款責任由銀行承擔,銀行實際支付票款,而非由票據發票人本人直接支付,這與一般本票由發票人自行付款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對於票據強制執行、追索權行使以及付款參加程序,均有不同操作規範。

 

實務上,使用甲存本票可增加交易安全性,因銀行承擔支付義務,受款人無需擔心發票人信用不佳或資金不足而無法兌現票款;同時,發票人透過銀行擔保付款,也可提高交易信任度,尤其在大額商業交易或加盟契約履約保證中,甲存本票經常被採用。

 

票據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本票係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而票據上簽名者須依票上文義負責;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除非執票人出於惡意,因此即使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本票仍受票據法基本規範約束,且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其付款義務須無條件履行。

 

甲存本票在實務操作中,通常要求存款戶事先在銀行存入足額存款或設立專用帳戶,銀行方可承擔付款責任,避免付款風險。此票據可在市場上背書轉讓,增加流通性,但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時,票據本身通常附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註記,以避免銀行承擔不必要風險。

 

法院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時,對甲存本票亦採形式審查,即審查票據內容是否合法記載,包括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及發票人簽名,並不實質審查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受款人可直接依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須履行支付義務,確保債權快速實現。與一般本票相比,甲存本票的特點還包括其支付來源固定,即由銀行帳戶支付,不受發票人個人資金狀況影響,提升票據信用及交易安全性。在票據履行過程中,若票款不足或存款戶拒絕支付,銀行仍須履行付款義務,並得向存款戶追償,這亦符合票據法保障票據持有人權益的立法精神。

 

對於加盟契約或大型商業交易而言,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常作為履約保證,加盟者簽發甲存本票,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使加盟總部在加盟者違約時,可立即依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必面臨追討個人資金或信用風險問題。同時,存款戶在簽發本票時,應確保票據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及禁止背書轉讓事項完整記載,並留存票據影印件及銀行交易憑證,以保障自身權利。

 

實務上,甲存本票還可用於信用交易、融資擔保或保證金替代方案,因銀行承擔支付責任,使交易雙方在法律與財務上都具有保障,降低違約及爭議風險。此外,使用甲存本票時,應注意票據時效起算、強制執行程序及追索權行使方式,確保在票據法律框架下,受款人可迅速取得票款,而發票人或銀行亦能依規定行使追索權。銀行在擔當付款人角色中,除支付票款,亦需履行票據保存、記錄及必要公告等義務,確保票據交易的透明性與安全性。

-債務-票據-本票-甲存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5條=票據法第78條=票據法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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