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存本票是什麼一回事?
問題摘要:
甲存本票具有本票與支票之優點,即方便提示,又可逕自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此外,甲存本票退票也列入退票紀錄,對發票人形成心理強制,不敢輕言跳票,對執票人而言,較有保障。甲存本票與支票之不同點,在於金融業者所扮演之角色。金融業者面對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或支票請求付款時,雖同樣擔任付款任務,並同樣自發票人之甲存帳號存款餘額給付,但在甲存本票中,名義上為擔當付款人,在支票中,名義上為付款人。各種本票間取得之管道也不同,例如在文具店購買填寫所作成之本票,因取得容易,執票人行使權利如行使債權,實務上遂戲稱為玩具本票,但實際上仍具完整票據效力。在票據法中,支票中的銀行是有付款義務的,假使戶頭裡有錢,銀行便不能拒絕付款(撤銷付款委託暫不論),甲存本票→支存客戶為發票人,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此時票據法上付款義務的是發票人,銀行的角色只是忠誠協助付款而已(雖然外觀上無差別)。兩者相同之處在,都可透過交換方式兌現(文具店購買之本票不能去票交所交換,但甲存本票可以),銀行戶頭有錢時都會付錢,在銀行沒付款(退票)時,都可向發票人要錢。
律師回答:
不知道有沒有人沒看過本票呢?本票跟支票不一樣,支票由於都是由銀行所發行的,因此你可以看到,支票長得都是一個長長方方的樣子,就是大家印象中的票據的樣子。但是本票的外觀形式並無拘束,可以是一張A4的紙,也可以是文具店買的一整本的商業本票。在銀行有開立支票帳戶的,一般稱為甲存戶。開立活儲帳戶的,則稱為乙存戶。
因此,如果是銀行的甲存戶,可以向銀行簽訂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作為給付,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就是甲存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78條規定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銀行在發給甲存戶空白本票時,必須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也就是本票的發票人有使用支票一般的信用紀錄,銀行才依據其使用情形,並依申請發給空白本票。收受甲存本票,如果發票人該本票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則視同支票退票,其退票次數與支票退票次數合併計算,一年內退達三次即予以拒絕往來,而一般玩具本票如拒絕付款,則無此效力。甲存本票亦屬本票,如遭退票,就可以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本票的效力就在於可以不用透過漫長訴訟,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就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假設債務有問題,必須由債務人提出債務不存在之訴,先繳裁判費及擔保金等才能阻止強制執行效力。
因此,商業上為保障債權,除借據或契約之外,常常也讓債務人簽本票作為擔保。但是消費者要注意,很多人在購買課程或產品時,也被要求簽立本票,一般人看到長得像A4的一張紙,再加上業務員口頭說不買可以退費或解約,就不疑有他的簽下去,結果財產或薪水就被強制執行,因此要非常注意。
現今實務上有所謂的甲存本票,意指發票人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通常發票人須先在特定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俗稱甲存帳戶),再申請該金融業者發給甲存本票簿。發票人領得之甲存本票簿有複數之甲存本票,每張甲存本票是金融業者統一規格印刷就緒。甲存本票除標示票據法所規定之絕對及相對應記載事項各欄外,另印刷就緒發票人指定該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委請該金融業者於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請求付款時,以發票人帳號中之存款餘額逕付票款金額。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不同點,在於金融業者所扮演之角色。金融業者面對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或支票請求付款時,雖同樣擔任付款任務,並同樣自發票人之甲存帳號存款餘額給付,但在甲存本票中,名義上為擔當付款人,在支票中,名義上為付款人。各種本票間取得之管道也不同,例如在文具店購買填寫所作成之本票,因取得容易,執票人行使權利如行使債權,實務上遂戲稱為玩具本票,但實際上仍具完整票據效力。
在票據法中,支票中的銀行是有付款義務的,假使戶頭裡有錢,銀行便不能拒絕付款(撤銷付款委託暫不論),甲存本票→支存客戶為發票人,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此時票據法上付款義務的是發票人,銀行的角色只是忠誠協助付款而已(雖然外觀上無差別)。兩者相同之處在,都可透過交換方式兌現(文具店購買之本票不能去票交所交換,但甲存本票可以),銀行戶頭有錢時都會付錢,在銀行沒付款(退票)時,都可向發票人要錢。相異之處在於,甲存本票跳票時,因本質仍是本票,可直接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更快開始對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拍賣發票人財產)。
另外提醒債權人,收受本票時,記得在上面寫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不然在聲請本票裁定時,會被要求提出提示證據,並記得到期日三年內一定要做強制執行,避免本票罹於時效。目前一般商業交流,很多人懂得請債務人簽本票作為擔保,又為沒有確定還款日,常在到期日處空白,特別要提醒,如果本票未載到期日,票據法規定以發票日為到期日,但如果未載發票日,票據無效。因此債權人在收受本票時,要檢查清楚。
銀行在發給甲存戶空白本票,必須對申請人為信用調查,也就是本票的發票人有使用支票一般時間,銀行才依據其使用的情形,並且依其申請發給空白本票。收受甲存本票,如果發票人該本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則視同支票退票,其退票的次數與支票退票次數合併計算,一年內退達達三次即予以拒絕往來,而一般玩具本票如拒絕付款,則無此效力。
甲存本票亦係本票,如遭退票,就可以直接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本票的效力就在於可以不用透過漫長的訴訟,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就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假設債務有問題,必須由債務人提債務不存在之訴,先繳裁判費,及擔保金等等才能阻止強制執行的效力。
因此商業上為保障債權,除借據或契約之外,常常也讓債務人簽本票作為擔保。但是消費者就要注意,很多人在買一些課程或產品時,也被要求簽立本票,一般人看到長得像A4的一張紙,再加上業務員口頭說不買可以退費或解約,就不疑有他的簽下去,結果財產或薪水就被強制執行。因此要非常的注意。換言之,甲存本票具有本票與支票之優點,即方便提示,又可逕自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此外,甲存本票退票也列入退票紀錄,對發票人形成心理強制,不敢輕言跳票,對執票人而言,較有保障。
進一步提醒,本票到期日(未載到期日以發票日為準)三年內要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否則會罹於時效。值得注意的是,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前要先拿到本票裁定,因此不要到最後一天才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因某些原因未於時效內強制執行,票據法第22條仍規定利益償還請求權,但需透過漫長訴訟程序,因此希望大家注意本票時效,不要讓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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