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債權逾期後遭強制執行,怎麼辦?
問題摘要:
本票債權逾期後若債權人仍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應立即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消滅時效作為主要抗辯,同時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以避免財產遭查封拍賣。若債權人另以借貸關係主張,則債務人應檢視借貸發生日與清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善用15年與5年的時效規範加以抗辯。對於假扣押部分,則可透過抗告或提供擔保撤銷。這些救濟措施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因怠於抗辯而遭受不當執行,並確保票據債務的時效制度能發揮其消滅債權的功能。結論來說,本票制度雖然給予債權人便捷的執行管道,但其時效制度也同樣嚴格,債務人若遭逾期本票執行,應善用時效抗辯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關於本票債權逾期後遭強制執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必須釐清票據債權的時效制度以及本票裁定制度的性質。
我國票據法第122條規定,執票人取得拒絕證書後得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而票據法第123條進一步設計了一種特別的程序,允許執票人持本票正本,逕向付款地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則明文規定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票面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準。
這套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票據的流通與債權人的權利,使得債權人一旦遭拒絕付款,能迅速進入執行程序。然而,票據法第22條及民法第144條同時規定,票據上之權利,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換言之,本票雖然提供債權人一個便捷的強制執行管道,但若持票人怠於行使權利,超過三年時效仍未聲請本票裁定,票據債權即歸於消滅,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債權人手中持有本票多年,並未及時聲請執行,後來才突然提出裁定或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若遭法院查封財產或假扣押,就必須立刻採取法律救濟。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處所謂「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包括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和解、債權讓與、債務承擔、解除條件成就等,若債務人能證明這些原因,足以使執行名義的請求權消滅或失效,即得透過異議之訴排除執行效力。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和解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等(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654號判例要旨參照)。
對於本票債務而言,若票據債權已逾三年時效,債務人即可於強制執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並得聲請法院准予停止執行。此時通常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債權人權利受妨礙,但只要能證明時效完成,最終仍有機會阻止執行程序。同時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例如針對債務人薪資、不動產或存款,債務人也可提出抗告,或提供擔保金撤銷假扣押,避免生活受嚴重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若債權人並未利用票據法第123條的簡便程序,而是將本票作為借貸證據提起民事訴訟,那麼就回到一般債權關係的規範範疇。根據民法,借款債權的本體債權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則僅有5年時效。因此,即使票據債權因三年時效完成而消滅,債權人仍可能另循借貸關係主張返還本息。換言之,債務人若欲完全抗辯,必須同時檢視借貸關係是否也因時效完成而歸於消滅。若借款發生已逾15年,則債務人可以全面拒絕給付;若尚未逾15年,但利息部分已超過5年,則僅需清償未罹於時效的本金與最近五年的利息。實務上這往往成為雙方爭訟的焦點。
又如之前都沒有聲請強制執行,現在才執行,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時效消滅為由,向執行法院對地下錢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後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之前沒有聲請過本票裁定,而是現在才來聲請且一併假扣押薪資,對假扣押裁定抗告或是提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再對該本票裁定聲請以時效消滅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若債權人只是用本票當作借款的證據,向法院提出清償債務之訴訟,除了「借款已罹於15年的時效抗辯」可拒絕給付,其他情形下,債權人仍得依原本借貸債權主張債務人應清償債務,但利息部分時效僅為5年,所以即使借貸債權沒有時效問題,利息部分亦有單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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