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如何救濟?超過20日可以再提出嗎?

1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希望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立即評估自身狀況、爭議理由與時間限制,對於抗告程序,須於十日內提出並可能需擔保;對於偽造、變造之確認訴訟,宜於二十日內提出,以享受免擔保停止執行保障;對於其他理由之確認訴訟,雖無明文時效,但法院會要求擔保以停止執行,且逾期提起仍有救濟可能。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救濟,核心在於債務人能否及時提出抗告或確認之訴,以及是否提供法院要求的擔保,法律上並非一刀切,而是依據事由、時效及程序條件決定救濟效果,債務人應盡早行動,並保留充分證據與程序文件,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在實務上,律師通常會依案件複雜度與債務人財務狀況,建議最適合的救濟途徑,可能結合抗告與確認之訴或提供擔保,以兼顧停止執行及證明債務爭議之目的,使債務人能在法院程序中獲得法律保障,避免財產遭不當執行,並妥善維護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使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在民事與非訟事件法框架下能夠依法操作並提供救濟,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濟體系,確保債務人能在合法範圍內主張權利,讓債務人即便超過二十日,也能透過擔保停止執行,並依法主張確認之訴,以保障其財產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救濟程序,在法律上有其明確規範與不同適用情形,但實務上仍需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爭議標的及時間點來選擇最合適的途徑。首先,

 

當債權人依票據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持有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時,債務人若不希望立即被執行,可以依強制執行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採取以下三種主要途徑提出救濟,分別為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而提起確認之訴,以及主張其他理由(非偽造或變造)而提起確認之訴。

 

第一,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其時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核發本票裁定之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的性質屬於暫時性程序救濟,通常法院為防止債務人財產被強制執行,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准許在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以保障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權益,此途徑適用於債務人對裁定本身或裁定所依事實認定有異議,且希望在程序上立即阻止執行的情況。

 

第二,債務人若主張本票遭偽造或變造,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在收到裁定後二十日內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確認之訴,這時若於二十日內提起訴訟,法院應停止執行,且債務人不必提出擔保金;此救濟途徑主要針對債務人認為本票本身不存在債權關係或本票由第三人偽造、變造所致債權不存在的情形,因此設有二十日內提出的法定保障期間,以平衡債務人抗辯權利與債權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若債務人超過二十日仍未提起確認之訴,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法院仍得依債務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以停止執行,亦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而繼續強制執行,此規定反映超過二十日後,債務人仍可救濟,但法院將要求提供擔保以兼顧債權人利益,避免債務人濫用救濟程序拖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三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認兩造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雖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惟本票發票人不依該條項所定期間提起確認之訴,僅無同條第二項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若本票發票人發現所持本票為第三人偽造,雖超過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期間,但仍可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僅不適用前述二十日內免擔保停止執行的保障規定,此實務見解表明,逾時並非絕對不得起訴,而是影響停止執行是否免擔保的程序效力。第三,債務人若基於本票非偽造或變造的其他理由,例如認為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已被清償等原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仍可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法院通常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准許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此途徑雖無明確二十日限制,但因涉及擔保金及法院裁量,實務操作中仍建議債務人盡早提出,以避免財產遭執行損失。

 

實務操作上,債務人可先向律師諮詢,依據債務性質、裁定內容及證據情況,判斷應採用何種程序以最佳化保護自身權益,並確保在程序終結前財產不被強制執行。此外,債務人在提起確認之訴時,應準備完整證據以證明本票偽造、變造或其他爭議事實,包括簽名比對、印章檢驗、交易紀錄或相關書面證明,以利法院認定債務主張。

 

債務人亦需注意擔保金金額及提供方式,確保符合法院要求,避免因擔保不足而無法停止執行。同時,若債務人超過法定二十日或十日期間才提出訴訟,法院仍可能允許提起確認之訴,但會依情況要求擔保金,且對執行程序的暫停效果可能受限制,因此超過法定期間後仍可提起,但需具備擔保並配合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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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3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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